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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其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征税对象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征收方式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而合理的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前提下,对尚未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的各种巧妙安排。
一、会计账务处理的筹划
1、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不同的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所选择的折旧方法也会不一样。在盈利企业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固定资产投资的回收,使计入成本的折旧费用前移。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的后移,相当于取得一笔无息的贷款,从而相对降低纳税人的所得税税负。在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有利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把税收优惠政策对折旧费用抵税效应的抵消作用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对于某一特定固定资产而言,企业所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每年所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由此导致每年所抵扣的所得税额也是不同的。在具备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尽量选择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例】某机械制造厂购进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原值为400 000元,预计残值率为3%,经税务机关核定,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请比较各种不同折旧方法下所得税税负的异同,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假设在提取折旧之前,企业每年的税前利润均为1 077 6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一)直线法
年折旧率=(1-3%)÷5=19.4% 每年折旧额=400000×19.4%=77 600元 (二)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2÷5)×100%=40%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每年提取折旧额见下表: 单位:元 年份 1 2 折旧率 40% 40% 年折旧额 160000 96000 账面净值 240000 14400 3 4 5 (三)年数总和法
40% 50% 50% 57600 37200 37200 86400 49200 12000 采用年数总和法下每年提取折旧额见下表: 单位:元 年份 1 2 3 4 5 折旧率 5/15 4/15 3/15 2/15 1/15 年折旧额 129333 103467 77600 51733 25867 账面净值 270667 167200 89600 37867 12000 由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无论采用哪种折旧提取方法,对于某一特定固定资产而言,企业所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同的。具体到本案例,在第一年年末,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应当缴纳的所得税分别为250 000元、229 400元、237 066.75元。由此可见,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最少,所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其次年数总和法,最次是直线法。所以实践中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折旧方法。
2、资产摊销法纳税筹划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需要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摊销。在有关的税法中,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于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在有关的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在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下,其每期分摊的成本费用额不同,对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一)在盈利年度,应选择能使成本费用尽快得到分摊的分摊方法,对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应选择一次摊销法。其目的是使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尽快发挥,推迟利润的实现,从而推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二)在亏损年度,分摊方法的选择应充分考虑亏损的税前弥补程度。此时对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应选择分期摊销或五五摊销。在其亏损额预计不能在未来年度里得到税前弥补的年度,应选择能使成本费用尽可能地摊入亏损、能全部得到税前弥补或盈利的年度,从而使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得到最大发挥。
(三)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应选择能避免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被优惠政策抵消的分摊方法,应选择能使减免税年度摊销额最小和正常纳税年度摊销最大的分摊方法。
3、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纳税筹划
利用企业内部具体的核算和存货的市场价格变动,采用高转成本,少计利润的办法进行纳税筹划。比如,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通常是分批进货的,由于市价的变动,同种原材料前后进货的价格往往不同,因此会计人员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来换算材料成本。通常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应将留于自己手中的材料转换成资金占用最少的材料,抛出去的是资金占用最多的材料。
4、计提坏账准备的纳税筹划
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可以采用直接转销法,也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就可以减轻当期的税负。企业在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时,按照现行账务制度的规定,可以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和账龄分析法三种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按照现行的所得税条例,准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只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因此企业在采用备抵法计提环坏账准备时,应尽量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这样的坏账准备金才能在税前抵扣,从而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5、利用债券溢折价摊销方法
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有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债券摊销方法不同,虽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少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税款也就较直线法少,后期缴纳的相对较多,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企业在溢价购入债券,应选择直线法摊销,对企业更有利。 6、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费用的列支标准、列支期间、列支数额、扣除限额等方面,具体来讲,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例如: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只有收据而没有索取发票,则用收据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入账的发票是国税局监制的定额发票,则因为酒店应当使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而不得税前扣除。企业销售货物时发生的运费支出,没有向运输业主索要运费发票,失去了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
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因此,没有填写或填写、打印单位名称的不完整的发票所列支的成本费用是不能够税前扣除的。
(2)费用发生后应及时入账。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所以在费用发生时要及时入账,比如,2009年10月发生招待费取得的发票要在2009年入账才可以税前扣除,若不及时入账而拖延至2010年入账,则此笔招待费用不管是2009年还是2010年均不得税前扣除。再比如,2009年12月因为漏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3万元,而未申报扣除此项费用,则在2010年及以后年度是不充许补扣的,类似的还有开办费摊销、固定资产折旧等等。另外,还有企业已经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以便在税前扣除。
(3)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要争取充分列支。限额列支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其中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列支规定是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部分允许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是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列支;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相关规定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小企业要掌握这些限额列支标准,充分利用限额,同时要注意对一些关键词和项目的理解,并进行纳税筹划,比如针对公益性捐赠支出。首先,要理解“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含义,它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对于企业自行直接发生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在捐赠时,尽量选择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其次,要注意捐赠时机的把握,充分利用12%的限额标准,如果捐赠额度较大可选择分次捐赠,如选择在当年年底和次年年初两次进行捐赠,那样就可以分年度利用12%的限额规定,增加抵扣的额度,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适当的缩短摊销期限。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待摊费用账户核算企业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摊的费用,如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印花税较大需分摊的费用等。而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不按规定的待摊期限推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账户。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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