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第四讲 法的本位:集团本位与个人本位 第一节 中国集团本位法
嫡长子(诸侯正妻所生之长子)继承,其他诸子被分封下去做卿大夫,诸侯称卿大夫为小宗,卿大夫称诸侯为大 宗。同样,每世的卿大夫权位亦由其嫡长子继承,其余诸子被分封下去称做士,前者为大宗,后者为小宗。士的嫡长子仍为士,余子则为平民。大宗百世不迁,小宗五世则迁。因此,概括的说,宗法制在西周的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父位形成大宗,庶子实行分封 形成小宗,两者组合成家国一体化的政治体。周初依据宗法制原则“封邦建国”,据说先后分封了71个诸侯国,其中同姓(即同宗族)53国,其余异姓则是通过联姻建立血缘关系分封的。诸侯国 必须“以法则周公”,效忠周天子。诸侯以下,亦可按宗法关系,对自己的兄弟、亲属逐级进行分封。从而在全国形成了以周天子为中心,包括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贵族在内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结 构,构成血缘等级与政治等级、族权与政权相结合的国家组织形 式,其结果就是宗法家族成为国家政治法律的基石。
如前所证。西周最重要的法律——九刑——最初是借助征战发展起来的,实质是一种家族(宗族)集团本位法。它在氏族(部族)的名义下,贯注的实际是姬周集团的意志。还有,《史记·周本纪》中周公、召公辅助成王及其太子制定法律的记载,亦很能说明这一问题。在此,我们不妨移录观之:
成王少,周初定天下,周公恐诸侯畔国,公乃摄行政当国。……周公行政七年,成王长,周公反政于成王,北面就群臣之位。成王在丰,使召公复营洛邑,如武王之意。周公复卜申视,卒营筑,居九鼎焉。日:“此天下之中,四方入贡,道里均。”作《召诰》、《洛诰》。成王既迁殷遗民,周公以王命告,作《多士》、《无佚》。召公为保,周公为师,东伐淮夷、残奄,迁其君薄姑。成王自奄归,在宗周,作《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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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王将崩,惧太子钊之不任,乃命召公、毕公率诸侯以相太子而立之。成王既崩,二公率诸侯,以太子钊见于先王庙,申告以文王、武王之所以为王业之不易,务在节俭,毋多欲,以笃信临之,作《顾命》。太子钊遂立,是为康王。康王继住,遍告诸侯,宣告以文武之业以申之,作《康诰》。故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不用。
由上可知,西周重要的法律,如《召诰》、《洛诰》、《多士》、《无佚》、《多方》、《顾命》及《康诰》等,不是针对异族(殷遗民、淮夷、残奄),就是为了防范本族诸侯(不忠)而制定的,其目的正是为了申文王、武王之业,亦即维护宗周的统治。[l]由于这些法律基本上符合了当时的社会状况,所以才实现了“天下安宁”,刑法搁置四十余年而不用的社会政治局面。
(二)战国至清末法律中的家族(宗族)和国家本位问题
近人王国维先生在其所著《殷周制度论》中指出:“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奠剧于殷周之际。”[-]今天,我们从社会历史形态的角度看,中国政治与文化的巨大变革应是在春秋战国之交,那是中国社会转型的激荡时代。其时,经夏、商、西周三代一千余年发展而成的社会和国家制度(包括法律制度)正趋于土崩瓦解之中,周天子的地位名存实亡,“挟天子以令诸侯”、“陪臣执国命”之类违犯宗法制度的行为时常发生,同姓血缘的宗法家族统治已走到了历史的尽头,兴起的是一些与国君没有血缘关系或血缘关系不紧密的中小地主和官吏。这样,原本家国一体、君父一体、旅权与政权合一的政治局面被打破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有了分离。面对这样的形势,如何来设置一个新的政治制度,于是乎出现了 “百家争鸣”的景象,其中儒、法两家最具影响。
儒家的影响首先要归功于孔子,是他通过对宗法制度的两个基本原则“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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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孝”的沟通性解释,才重新弥合了家与国的分离。有人曾经问孑L子为什么不参政,孔子回答说:“(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2]孔子在这里借用《尚书》上的话表达了自己的思想。他认为只要孝顺父母、友爱兄弟,把这种风气影响到政治上去,亦就等于参政了,为什么一定要做官才算是参与政治呢?孔子这一反问,重新肯定了宗法制度及其伦理道德与政治的一体关系。因为“从伦理观念上看,‘孝’是‘忠’的基础,‘忠’是‘孝’的延伸,所以.孝慈则忠,;从政治实践上看,‘家’是‘国’的细胞,君权是父权的放大,所以.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出则事公卿,入则事父兄,。孝作为伦理观念是孔子伦理政治学说的一个基本思想,而作为行为规范又是他伦理政治的实践起点。这样,孔子就在旧的同姓血缘基础上的君父一体制崩溃之际,为确立新的非同姓血缘的君父一体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孔子之后的儒家诸子对他的理论作了更进一步的发挥和阐释,在这方面贡献最大的当属孟子。孟子的一些言论,诸如:“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等,被奉为经典语录,到处传诵。最后《大学》篇总其大成,提出了以下这条完整的“修身治国”的家族政治理论纲领: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在这里,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家”在国家政治体系中处于何等重要的基础地位,而且还发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论已达到何等完善的程度!但是,在实践上,这个理论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它过分忽视了以皇权为中心的专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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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突出地位,因此,它在西汉以前始终停留在理论阶段,而不能成为政治现实。直到汉儒在此基础上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成功地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以后,它在传统中国的政治舞台上才一跃而成为主角,主宰中国政治法律长达两千余年,直至清末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才受到根本的冲击和动摇。
相对于儒家,法家单纯的国家本位,亦即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在理论和实践上虽然得志一时,但终究还是失败了。法家学说的出发点是以国家为本位,司马迁之父司马谈在《六家要旨》中说:“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法家竭力鼓吹君主专制,严格正君臣上下之分,极力排斥儒家宗法家族伦理,使西周礼制的精神亲亲尊尊之恩绝,因此,可以说是典型的国家本位或者说皇权主义学派。
法家学说在春秋战国时期,尤其是在秦国,得到了当时统治者的欣赏,一定程度上亦是符合了当时的社会潮流,故而盛极一时。例如,秦律明确规定,对君王“不忠”、“不孝”要处以死刑.而对家父“不忠”、“不孝”则不在其列。甚至“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子告父母”、“非公室告”只是“勿听”而已,并未列入“不孝”之罪,而在儒家化的法律中,这是严重的“不孝”行为,是“十恶”大罪之一。此外,在秦律的某些条款中,还有鼓励妻子控告丈夫的内容,如“夫有阜(罪)妻先告,不收。妻媵(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甚而,在某些情况下,还允许妻子杀丈夫。在秦始皇的《会稽刻石》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夫为寄毅,杀之无罪。”这里,既无“夫为妻纲”的痕迹,亦无妇女“三从四德”的影响,其精神是法家思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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