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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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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0 15:42:42

(四)登记失业人员(有怀孕、哺乳期、长期照护失能失智或重度残疾的家庭成员、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除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1.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或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并被人保部门注销失业登记且未提供求职凭证的,民政部门应当停发其本人低保金。

2.连续6个月未与登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机构联系且被人保部门注销失业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五)对低保、低收入家庭进行定期核查时应首先进行信息核对,必要时由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复核和重新组织民主评议。家庭成员有增加的,新增加的成员应履行委托对其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的手续。定期核查时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应主动配合,自下发?社会救助核查材料提交通知书?(附件12)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逾期不提供者取消其家庭相应救助身份及待遇。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为其办理低保金或生活补贴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对不再符合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终止手续,并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见附件13)或?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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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认定终止或变更审批表?(见附件1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业务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七)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终止或变更审批决定后,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终止或变更审批表?,与原始档案一同存档。

(八)对于不符合条件而被终止待遇的家庭,区民政局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送达?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决定书?(见附件15)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终止决定书?(见附件16)。

(九)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户籍迁移时,应及时办理迁移手续。

1.本区内迁移的,由区民政局出具迁移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迁移证明?、?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迁移证明?见附件17、18。

2.市内跨区迁移的,由迁出地的区民政局为其出具迁移证明,将迁移对象的档案材料和有关情况介绍等封装在档案袋内,交其本人到迁入地的区民政局办理迁移手续。

3.迁入地的区民政部门应及时为迁移对象办理迁移手续,并给予相应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

4.迁出本市的由其所在区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 5.民政部门办理迁移手续时,应在迁移证明上注明办理时限(有效期30天),逾期未办者需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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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由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协助户籍所在地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规范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档案的管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文书送达时须有?送达回证?(见附件19)。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十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 (二)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 (三)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四)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政策宣传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是本市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卫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等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做好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社会救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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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做好与落实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

(二)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三)市、区财政部门应制定完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各区城乡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四)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相关资料,询问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为困难人员出具真实、准确、有效的救助申请证明材料,并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市民政局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拓展信息公开方式,逐步实现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网上信息同步公开。

(六)区民政局应在每月月初,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享受保障情况在本区信息公开网站或其居住地村(居)委员会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长期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低保信息公开范围包括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证人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月保障金额、所在区和乡镇(街道)名称。低收入家庭信息公开范围包北京市括城乡低收入家庭持证人姓名、保障人口、享受救助情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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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记失业人员(有怀孕、哺乳期、长期照护失能失智或重度残疾的家庭成员、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除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1.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或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并被人保部门注销失业登记且未提供求职凭证的,民政部门应当停发其本人低保金。 2.连续6个月未与登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机构联系且被人保部门注销失业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五)对低保、低收入家庭进行定期核查时应首先进行信息核对,必要时由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复核和重新组织民主评议。家庭成员有增加的,新增加的成员应履行委托对其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的手续。定期核查时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应主动配合,自下发?社会救助核查材料提交通知书?(附件12)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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