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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的,应当提供分红单位出具的相关凭证(单位出具凭证的,需提供单位社会信用代码);
(2)有出租房产、转租、出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的,应当提供相应合同或协议;
(3)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人员需提供领取经济补偿凭证;
(4)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收入凭证; (5)家庭成员银行入账凭证; (6)其他相关收入的凭证。
5.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材料通过信息核对无法获得的,需申请人提供):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需提供未就业原由相关凭证;
(2)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
核实劳动能力过程中发生异议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区民政部门委托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罹患重大疾病人员需提供申请前6个月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结婚证原件;
(5)解除婚姻关系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解除婚姻关系凭证;
(6)在校就读的家庭成员需提供学生证等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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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2.已结婚成家,因离婚、丧偶或无住房等原因无法分户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人员;
3.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家庭成员户籍在同一区的,申请人可向家庭任一成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个区的,应将户籍迁移到同一区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任一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向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2)未在任一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向多数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六)申请低保家庭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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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行委托民政部门代为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4.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须主动申报;
5.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就业;其中,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七)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撤销低保申请的,应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撤销低保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交撤销低保的申请。
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交撤销低保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五、受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城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承担城乡低保的事务性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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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审批的各级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申请低保时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近亲属关系的确定参照?北京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工作办法(试行)?执行。
六、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城乡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状况逐户开展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可采取以下方式:
1.信息核对。区民政局根据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的授权,委托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立即开展核对工作。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应根据?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对申请低保家庭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同时将核对报告反馈至区民政局核对中心,由区民政局核对中心下发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报告为审核认定城乡低保对象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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