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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老年社会政策及启示
新加坡于2000年正式进入老年型社会,与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时间接近。中新两国渊源颇深,新加坡与中国都深受儒家思想文化的影响,信奉“孝道”观念。在新加坡,老年人被称为“乐龄人士”。这个名字由来主要是缘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新加坡的老年人经济上有保障,没有后顾之忧;二十新加坡的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乐享晚年生活。基于新加坡老年事业的成就,我们简要总结新加坡养老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得出启示,以促进我国老龄事业的发展。
(一) 新加坡的中央公基金制度的养老保障功能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一个综合的社会保障储蓄计划,包括了养老保障计划、医疗保健计划、“居者有其屋”计划、家庭保障计划以及资产增值计划等方面的内容,能够给予尚在工作的新加坡人以安全感以及对于自己老年生活的信心。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的最初建立的时候,其实就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在今天看来,它仍然是一种独特的、有效的养老保障制度,并得到了社会和国民的认可。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所依靠。但经过40年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依靠其中央公积金制度来实现,这是其社会保障模式最富有特色之处,政府将来公积金的目的是为了防老而储蓄,这些储蓄只有在退休或残废时方能使用。公积金的强制性储蓄计划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交纳,雇主必须为新加坡籍的雇员上交一定的比例的公积金,每一个雇员都必须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上交中央公积金局。政府规定,55岁以下雇员的公积金上缴率是雇员工资的40%,雇主和雇员各一半。上缴的公积金按比例分别存入普通户头、保健户头和特别户头,其中,普通户头可在退休以后动用,特别户头平时不得动用,以便作年老及应急之用。
新加坡工薪阶层的养老金问题基本上由个人和社会力量解决,从而减少了对政府财政的依赖,因此,养老保障的公积金实质上是一种完全的积累制模式。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它能够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更有利于形成“工作——积累——受益”的良性循环;在节省大量财政开支的同时,抑制了通货膨胀,增加了社会积累,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有利于企业开展平等竞争和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较之其他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不失为一种符合新加坡国情的养老保障制度。
(二) 政府对家庭养老的倡导和政策支持 (1)营造重视家庭、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众所周知,新加坡是一个现代化程度非常高的国家,但在这样一个现代化的国家里家庭养老的传统却依然保持得很好,这与新加坡政府长期以来积极营造重视家庭、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并大力倡导和鼓励家庭养老模式是分不开的。李光耀极力主张儒家传统,“保持三代同堂的家庭结构”。李光耀之后的新加坡主要领导同样十分重视家庭的作用。现任的李显龙总理也曾指出“虽然社会价值观在转变,但人们还是必须推崇孝道。并重视家庭对社会的重要性”。
(2)对家庭养老的政策支持
第一,新加坡于1994年制定了“奉养父母法律”,成为世界上第一和将“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1995年颁布的《赡养父母法》规定子女必须照顾和赡养年老的父母,父母若遭子女
遗弃。有权控告子女,一旦罪名成立,可被罚款一万新元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第二,通过住房政策鼓励子女与父母同住。 ① 建屋局规定,在分配政府祖屋时,对三代同堂的家庭给予价格上的优惠和优先安排。 ② 单身青年不可租赁或购买组屋但如愿意与父母或四五十岁以上的老人同住,可优先照
顾。 ③ 如果纳税人和父母或有残疾的兄妹一起居住,该纳税人可享有‘父母及残疾兄妹税务扣
除’的优待。 ④ 对于不能和父母同住的子女,政府鼓励他们住在离父母较近的地方,并对居住的在父母
住所附近的子女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还为他们免除探望父母时的部分小区停车费 ⑤ 为了满足几代同堂的家庭住房的需要,建屋局还专门设计了一些可供一家几代人共同生
活的住房。在设计上,既相互独立,也有一些共享的活动空间。 (3)通过津贴计划减轻赡养老人家庭的经济负担 ① 为鼓励子女为父母填补公积金账户,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津贴计划。新加坡政府自1993
年以来共推出了12个“公积金填补计划”,其中4个是专门的“敬老保健金计划”,每次计划政府都拨乱5000多万新元,受惠人数达17万—18万,每次各人只要自行在账户中存入20—50新元,就可以获得政府100—350新元补充金额。 ② 对于为父母填补公积金的子女,政府还对其给予税收优惠。“三代同堂花红”政策规定
与年迈父母同住的纳税人所享有的扣税额增加到5000元,为祖父母填补公积金退休账户的人,也可以扣除税额。 (三)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对中国完善养老保障的启示
1.在正式的养老保障制度安排之外,应充分重视家庭养老的作用。新加坡深受中国传统儒家文化思想的影响,强调家庭在社会中的作用,并以家庭为中心处理社会问题,相应地在中央公积金制度中也有所体现,如通过建立子女对父母公积金的最低存款填补制度和家庭保障计划,增强了年轻人对父母的责任感和家庭意识,密切了家庭关系,提高了社会稳定性。在当前的中国,公民个人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国家财力相对不足,在解决公民养老问题时,应该高度重视和发挥家庭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在正式的养老保障制度内,特别是设计未来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时,可以使家庭内各成员间的社会保障相关联,鼓励家庭内部成员间的转移支付和互助共济;在正式的养老保障制度外,则加强舆论引导,努力在社会上形成家庭成员内“尊老敬老,共济养老”的良好风尚。
2.加快养老保障法治建设的进程,逐步做到“依法养老”。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成功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运行法治化,整个中央公积金制度在“中央公积金法令”的规范下有条不紊地施行。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层级、效力均较低的法律规范指导下运行着,尚未上升为法律这一层级,对制度主体各方(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职工个人)的行为约束力不够;再者,即使是这样层次的法律规范也不够完备、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较大漏洞;另外,这些低层次、不完备的法律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还受到诸多干扰和阻挠。以上“非法治化”的现状,导致养老保障领域内漏缴保险费现象严重,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制度运行成本高昂,基金投资收益低下等诸多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在养老保障领域,中国必须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逐步使中国的养老保障事业纳入法治的轨道,做到“依法养老”。 参考文献: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对中国养老保障的启示》,李志明,章空尽,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
事学院。
《新加坡养老》,张恺悌,罗晓晖,,中国社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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