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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之淳学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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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0 22:02:01

其次,政府独家垄断的征地权加剧了这种迷恋程度。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现存土地法律清楚界定并保护农地在农业用途范围内的转让权,但是一旦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承包农户的农地转让权就不再得到法律的承认,法律要求农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必须以土地国有化为前提。国家征用土地就成为了城市化利用农地资源的唯一合法途径。

㈡ 农民对上楼的失恋。

⑴农地征用的补偿水平太低。现行土地体制规定,国家征地面对集体,而不是农户,征地补偿金归集体所有,至于集体如何补偿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并没有法律规定,也就是说,集体以土地征用的名义中止农户长期不变的土地承包权,完全合乎现行土地制度。而实际上的集体常常不过就是几个乡村权力人物,他们其实是在卖别人的地,这些微薄的补偿集中起来有少数几个人支配,则非常之值,何况,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务,常常是乡村权力人物能不能掌权的条件。并且农户不能参与征地补偿的谈判。这些都导致征地价格很低,农民获得的补偿水平也就相应很低。

⑵失地农民生活没有保障。首先是宅基地补偿普遍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只对农民“合法确权”的房屋面积给予安置补偿,对超出的面积仅仅按成本价补偿,有的甚至不给予补偿;二是对宅基地不给予补偿,或只给予“合法确认”面积补偿;三是安置房一般还是集体土地产权证,不能直接上市交易,如果要变为可上市交易的房产,还必须补缴一部分土地出让金;四是补偿标准偏低,农民得到的补偿与同类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相比,与土地拍卖出让的价格相比,差距悬殊。其次,农民上楼后无法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失去土地后农民既没有社会保障,也没有安排就业,他们将可能沦为城市中的贫民,这将对社会稳定带来严峻挑战。并且,今年以来,“豆你玩”、“姜你军”、“糖高宗”、食用油等一应生活用品的涨价,考量着村民的收入支配,“被上楼”后,秸杆做饭、取暖成为历史,自打井也要被自来水取代,这些都将兑现为村民口袋中的现金,“被上楼”的“幸福生活”是以生活成本的增加为代价。而这些生活成本的增加都成为在物价上涨的前提下对村民利益的二次掠夺。 三、关于征地问题解决方案的探讨 ㈠有效推进农村征地制度改革。

应尽快推进农村征地制度改革,建立与中央政策、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保障农村发展和农民权益相适应的现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使用制度。具体如下⑴应尽快从立法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缩小征地范围。可以像大多数国家一样,采取列举方式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同时规定任何具体列举之外的土地征用必须由国务院批准。⑵在货币补偿基础上,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补偿方式,这样不仅能够让农民获得眼前利益,而且为其长远的生活和医疗提供保障。⑶建立与市场相联系的土地补偿机制,让农民在土地增值过程中真正受益,才能确保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发展⑷建立起农民有效参与、农民公平分享收益的集体土地开发制度。改变现在集体土地只能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入市场的局面,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开发市场。 ㈡突破国家垄断农地转为非农用地。

南海、昆山的农村集体进入非农土地市场的实践,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突破国家垄断农地转为非农用地市场,打破征地市农地转用的唯一合法途径。比如南海地方政府利用大量本地和外地资金投资设厂的机会,认可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统一规划集体土地,以土地或厂房向企业出租的方式,打破了国家征地垄断农地非农化的格局。 ㈢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扩大征地补偿范围,合理分配土地补偿费用。

首先,提高补偿标准。制定征地补偿标准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现代都市农业等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土地的区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的预期收益,切实保护失地农

民合法权益。其次,扩大补偿范围。遵循各国通行做法,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具体包括土地所有权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地上物补偿、残余地补偿、离职者或失业者补偿以及生态环境效益补偿。再次,合理分配土地补偿收益。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应使补偿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农民,淡化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把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分给农户,由他们自主管理和经营,并指导他们合理使用这部分收益,用于再就业及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 ㈣ 加强技能培训,增加劳动就业。

政府和征地单位在付给农民经济补偿之外,还应在现代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发挥作用,使失地农民逐渐走向市场化。他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帮助就业:一是提供就业服务。政府、用地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积极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和就业信息,鼓励企事业单位多招本地失地农民,保证失地农民尽快实现再就业。二是由政府和用地单位提供资金保障,加强职业培训。根据失地农民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保证就业技术的掌握。三是制订优惠政策,减免税收,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为此,政府必须尽快构建完善的农民现代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高农民素质,增强技能,增加就业机会,保障广大农民再就业。

㈤ 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政府、征地主体、集体、失地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保障费用。建立农民个人帐户,实行储备积累,按积累总额确定发放标准。资金以征地主体出大头、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交费为主要渠道,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切实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佟丽华 农村困境的法治出路 《瞭望》新闻周刊

【3】钱昊平 涂重航 农民宅基地不是唐僧肉 来源: 新京报 2010-11-05

【4】魏欣 王育才 完善征地制度保护失地农民权益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9-01-13 ]

【5】曹宗平. 论我国征地制度的内在缺陷[J]. 经济学家,2005(5) 【6】被上楼 百科名片

【7】慎先进, 董伟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思考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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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政府独家垄断的征地权加剧了这种迷恋程度。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现存土地法律清楚界定并保护农地在农业用途范围内的转让权,但是一旦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承包农户的农地转让权就不再得到法律的承认,法律要求农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必须以土地国有化为前提。国家征用土地就成为了城市化利用农地资源的唯一合法途径。 ㈡ 农民对上楼的失恋。 ⑴农地征用的补偿水平太低。现行土地体制规定,国家征地面对集体,而不是农户,征地补偿金归集体所有,至于集体如何补偿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并没有法律规定,也就是说,集体以土地征用的名义中止农户长期不变的土地承包权,完全合乎现行土地制度。而实际上的集体常常不过就是几个乡村权力人物,他们其实是在卖别人的地,这些微薄的补偿集中起来有少数几个人支配,则非常之值,何况,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务,常常是乡村权力人物能不能掌权的条件。并且农户不能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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