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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剩余价值学说及所有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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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26.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恩格斯的这个观点就是值得商榷的了:“在氏族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21] 154显然,观念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存在与否,同其在我们今天看来的事实存在本身及如何诉诸和承担之是不同的问题。

27.“当社会处于这种低级状态时,人的个体性被氏族所掩盖了”。[13] 83

28.费孝通先生曾指出:农民的贫困并非单纯地因为土地私有制和高利贷者本身的邪恶,而更重要的是某种制度的缺失。

[19]201

29.马克思并非没有注意这种所有制——私有制的相对具体形式,只不过是马克思对其认识是不充分的,从而得出的结论最终是与我们这里相反的:“公民仅仅共同占有自己的那些做工的奴隶,因此就被公社所有制的形式联系在一起。这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私有制。”30.我们且假设这种新产品与人们的需要是必然吻合的。

31.在这里要想象到国家的消失,那也无非是在马克思所设定的情境之下。 32.当然,这里的分析并不完备。

33.关于所有权——确切地说是私有权——的相对性,从我国的一些古代文献中也可以看出来,有学者指出:“无论经过买卖或名田、占田的私有土地都是从封建国有土地中派生出来的,这是秦、汉封建土地国有制与周代井田制的基本区别。那末,为什么董仲舒、师丹下至汉末司马朗都又提到井田呢?就因为在当时看来,封建土地所有权归根到底是属于封建国家的,它与井田制下的国有土地有着历史的继承性。但封建国家统治者无论从法律上、事实上又不能不承认由国有土地派生出来的私有土地,所以董仲舒只得说:‘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师丹说,‘宜略为限’;仲长统说,‘勿令过制’;司马朗说,‘难中夺之’。‘夺之’,就是封建国家本来存在着这样的土地所有权,因既成为‘累世之业’,一旦政府想要从占有者手中把土地夺过来,不能不顾虑会引起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这是封建国家与大土地占有者在社会财产占有关系上的一个矛盾,这个矛盾也反映在阶级关系上。有的同志认为,[47]不能把封建国家‘干预’私有土地,作为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标識。这不是‘干预’。汉武帝利用‘杨可告缗’以法律形式把中家以上的财物、奴婢、田地强夺过来,岂止是‘干预’?正因为封建国家具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而客观上又存在着并为封建法律所许可的方兴未艾的地主土地私有权,因此,这种封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封建土地私有权一样,便成为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25]47-48

需要说明的是,我认为在这里只能说私有权是相对的,而不能说国家所有权是相对的——因为这个权利严格地说是绝对的。

-------------------------------------------------------------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3]26

33

[3]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格劳秀斯:捕获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5]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6]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7]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8]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9]马尔萨斯:价值的尺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10]钱津:劳动价值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11]王志华:大系统价值学说[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

[12]克拉潘 :现 代 英 国 经 济 史(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3]摩尔根:古代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 [14]费希特:人的使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5]亚当·斯密:道德情感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1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7]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8]泰勒:人类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19]费孝通:江村经济[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 [20]列宁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2]梅因:古代法[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4]西方四大政治名著——卢梭:社会契约论 [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 [25] 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

2007-12-28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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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26.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恩格斯的这个观点就是值得商榷的了:“在氏族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21] 154显然,观念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存在与否,同其在我们今天看来的事实存在本身及如何诉诸和承担之是不同的问题。 27.“当社会处于这种低级状态时,人的个体性被氏族所掩盖了”。[13] 83 28.费孝通先生曾指出:农民的贫困并非单纯地因为土地私有制和高利贷者本身的邪恶,而更重要的是某种制度的缺失。[19]201 29.马克思并非没有注意这种所有制——私有制的相对具体形式,只不过是马克思对其认识是不充分的,从而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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