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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 金融生态环境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阐述了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中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分析了当前长株潭城市群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存在的关键性问题及成因.针对如何切实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以配合省委省政府“两型社会”建设发展战略.有效推动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金融生态环境;研究
长株潭是长沙、株洲、湘潭三市的简称.位于湖南省东北部。三市总面积2.81万平方公里,2008年末人口1328.73万,经济总量4565.31亿元,分别占湖南全省的13.3%、19.4%、40.9%,是湖南省经济发展的核心增长极。近年来.人民银行长
沙中心支行把金融生态建设作为湖南省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抓手.以创建金融安全区为金融生态建设工作平台.以长株潭城市群为重点.逐步探索出一条金融经济良性互动、共同发展之路。长株潭城市群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初成体系,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区域金融资源聚集度明显提高。 一、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与金融生态环境的辩证关系
(一)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需要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支撑
1.金融生态环境是实现“两型社会”建设的基础条件。“两型社会”金融生态建设并不是一个孤立于经济体系之外的个
体概念。它必须符合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所要求的以循环经济为重要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从根本上说,良好的金融
生态环境是长株潭金融体系功能充分发挥和经济金融良性互动、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件。
2.金融生态环境是“两型社会”建设的核心竞争力。金融生态环境问题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从一定意义上讲,金融生态环境就是竞争力。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就是要通过率先聚集更多的金融资源来提升竞争力,在强化城市特别 是核心城市的资源集聚功能、产业龙头地位和辐射作用的基础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城市间产业分工合作和整体竞争力。
(二)长株潭城市群金融生态环境优化依托于“两型社会”建设提供的科学发展平台
1.“两型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有利于金融生态环境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金融以最小成本换取最大收益的经营理念不谋而合。因此.作为一种有益于实现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增长的发展模式.“两型社会”建设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个领域的突破和进步.都将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产生有益的影响.并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前景。
2.“两型社会”体制和机制创新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国务院的方案批复中明确要求长株潭城市群率先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新机制.率先形成城市群发展的新模式.率先积累传统工业化成功转型的新经验,以消除“各种体制之间(当然包括与金融体制相关联的体制)的相互不协调”而产生的经济社会发展障碍。这一系列的新机制、新模式、新经验均可以包含金融创新的内涵。对于解决金融生态环境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金融生态环境面临的挑战
“两型社会”建设与相关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二者既互为因果。又相互影响,因此在此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并不能视为孤立的个体现象.而是整个经济金融发展中的综合性矛盾的体现。
(一)经济发展方式欠合理
聚集了全省65%的大中型企业的长株潭城市群。工程机械、轨道交通、有色金属、文化传媒等产业是省内支柱产业,电动汽车
风力发电装备等产业已颇具竞争优势。长沙经开区、长沙高新区、株洲高新区、湘潭九华工业物流园、湘潭高新区,环保科技产业园等多个工业园区近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综合来看,区域产业结构仍以资本密集型的重化工业为主,特别
是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的推出,刺激了长株潭钢铁、石化、有色等传统优势行业新一轮的增长。仅今年一季度.湖南省六大
高耗能行业投资同比增长8.9%,钢铁、石化、冶炼行业投资同比增长分别为98.4%、43.5%和97.5%。高耗能行业的投资大幅增加使湖南节能降耗形势更加严峻。其中.长株潭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也仍然
比重较小。发展较慢。即使是重点大中型企业近年来逐步加大了对技术创新的投入,但设备更新换代慢、设备新度系数低
仍是普遍现象。
(二)金融服务能力不强
1.金融组织体系相对薄弱。一是金融机构体系不够健全,不利于充分竞争。目前长株潭还只有一家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租赁公司、消费信用机构等尚属空白。二是金融机构组织层次低,不利于资源聚集。除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外,
三市仅有1家地方性股份制法人银行机构、2家城市商业银行、1家村镇银行、1家信托公司、2家财务公司、3家法人证券公司和4家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法人保险公司都属于空白。三是金融机构内部分类等级较低,易导致区域金融资源流失。从国有
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各自总行划定的分类等级看,湖南省机构多为三、四类地区.株洲市、湘潭市的机构在省
内的分类等级也不高.导致在金融资源分配中丧失比较优势。四是金融机构体系地区差异较大,易导致资源分配不平衡。长沙 市作为全省的政治经济中心。占据了绝大部分的机构资源,株洲、湘潭的机构数量相对较低。
2.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一是现有融资结构不合理。表现为直接融资占比太低,间接融资比重太大。2008年。湘潭、株洲的直
接融资占全部融资比率分别为13.4%、21%。二是缺乏新型投融资路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等投融资方式刚刚起步,规模很小.无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活跃,规模较大。 (三)金融社会责任缺失
1.信贷投放垒大户,不利于产业结构均衡发展。由金融机构的逐利性所引发的贷款垒大户、中小企业融资难等突出问题依然
存在。现实中。银行往往将市场前景良好的大中型企业或规模产业作为信贷客户的首选,以期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
对于处于发展期、亟需资金的中小企业,银行往往计较于它的单笔贷款边际成本较高。而将其拒之门外,即“想贷的贷不到,不
想贷的硬给贷”。这种信贷资源分布的不合理状态,违背了“两型”社会统筹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要求.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
2.信贷投放违背绿色标准,不利于产业结构环境友好化。首先.受历史产业结构影响。金融资源集中在少数大企业.金融对
大型企业减排能发挥明显的作用.但对众多中小企业污染源的控制难以起到主导作用。其次,部分企业本身是地方的重要污染源或能耗大户,不符合两型社会要求.但其产品对全社会或整个行业的节能减排具有重要的意义,金融在支持这种类型
企业时存在两难选择。另外.在环保部门由地方政府管理的体制下,地方政府环保政策执行中的低要求使得环保作为信
贷第一审批权在实际上被弱化。
3.信贷投放非农化.不利于新农村建设。从县域贷款投放情况来看,信贷投入的非农化倾向依然明显。以2008年试点的某市村镇银
行为例,为保即期收益,该行成立初期即向某碱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占该行当期贷款发生额的27%。时至今El。该公司依然是村镇银行最大的信贷客户.单户贷款风险集中度达到20.2%。从农村贷款对象来看.在“两型社会”新农村建设中.不仅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小农经济单位的个体需求差异和融资欲望也表现得更为明显。相关贷款的担保方式仍以传统的实物抵押为主,小农经济单位往往因难以提供足够合规的抵押担保而只能望“贷”兴叹。 (四)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1.法律制度环境欠佳降低了信用道德的约束力。一是金融立法不完善致使金融诉讼缺乏依据。目前。虽然我国基本金融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仍有大量的法律法规亟待制定和完善,其中包括尽快制定《信托业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相关配套
法律、法规。如《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信托公司财产信托管理办法》、《信托财产登记办法》、《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等。二是金融监管多头混乱致使信用监管效率低下。由于目前信用数据条块分割严重.各部门又对其掌握的信息加以控制垄断.导致金融领域信用监管出现了“都管都未管.想管无权管”的局面.譬如征信业目前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管理,资产评估业归国资委管理。三是金融执法欠规范致使部分银行债权难以落实。2008年.株洲市、湘潭市的金融案件结案率分
别达到99%、85.6%,但胜诉案件执结率仅为74%、41%。执法部门执行不力和不能执行的问题直接导致银行难以实际主
张债权。
2.信用信息数据难共享降低了公众使用征信系统的偏好。目前,长株潭区域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服务中介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信用档案内容不够全,尚难以全面分析其信用状况。调查反映,尽管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但数据采集仍局限于基本信息和信贷信息。而诸如守法、纳税、环保等许多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方面的信息较少.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的信息采集仍有困难。
3.信用主体失信行为降低了银行放贷的信心。截止2008年,株洲、湘潭信用乡镇(社区)建设活动的覆盖率分别为70%、80%,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贷款清收率仅为62%、62.5%。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向法院施加压力.滥用法律,有的甚至利用破产法的不完善,以破产逃避偿还银行债务,导致银行坏账的反弹。
4.中介机构难发展降低了服务金融的公信力。从银行反映情况看,中介机构能力有限、公信力不足引起银行信用评级不准确,
致使出现信贷风险。由于会计、审计、信息披露等标准不高。所产生的“骗贷”现象依旧屡禁不止;相关的中介行业的专业水平普遍不高,一些中介机构还容易被买通作假。人为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和资产处置成本,挫伤了银行增加有效信
贷投放的积极性。
三、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助推“两型社会”建设的政策建议
根据《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规划,长株潭城市群金融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信用体系建设
为突破口.以创建金融安全区为平台,以金融生态评价发布为手段,推进建立金融生态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区域金融运行环境。 (一)构建“两型社会”经济结构,增强金融资源承 栽能力
1.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由外延粗放型向内涵集约型转变。要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观念。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能力的转变,以进一步提高经济增长中的科技含量。同时.在传统重工业等高能耗领域,以节能减排为突破口,加速优化和
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机械电子、农产品加工等低耗能产业,提高准入门槛.抑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发展。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改变当前工业结构重型化局面.实现经济增长方式向内涵集约型的转变。
2.加快形成适合长株潭经济结构的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振兴计划,对列入计划的产业龙头企业重点扶持,
对有望进入计划或与其配套相关的产业进行重点培养。从而实现区域产业布局与国家产业政策的有效对接。制定出台产业发展指导
目录和招商引资目录,明确优先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建立健全“两高”产业退出机制。探索重点工业园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着力转变环境治理模式.培育发展静脉产业.建立开放式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加大静产
业技术研发投入,综合运用财税、信贷、价格等政策手段,突出扶持静脉产业发展。 (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建设区域金融中心
1.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壮大金融主体实力。首先是强化银行业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一是构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为主体的中资银行体系,满足多层次客户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二是扩大对外开放能力。引进外资银行,强化竞争机制,提高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三是做强区域性法人银行业机构,支持区域性银行(如长沙银行)重组和上市.巩固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县级法人的稳定性,大力发展村镇银行。提高区域存款资金
的自我使用率。四是放宽和简化市场准人,实行城市群内金融机构同城化管理.三市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不受限等,提升金
融服务的覆盖面。其次是高度重视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财务、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全面发展。再次是引导民间资金走向正规金融。扩大放贷人范围.重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典当行、担
保公司的投融资行为。
2.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拓宽投融资渠道。一是鼓励有条件的、成长性较好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创造条件上市。二是金融部门要
加强对企业上市前的辅导,提高上市成功率。三是重视运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形式的直接融资工具。四是把发
行湘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债券及服务“两型”社会建设长期债券等特色融资产品的优惠政策用足用好。 (三)强化金融社会意识,构建和谐生态环境
1.加强产业政策配合,发挥金融引导作用。金融机构对于国家有信贷投人限制的行业.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以及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合理安排信贷资金投入.重点支持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看好的中小企业,灵活开展贸易融资等业务,满足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
2.构建绿色信贷工程,建立环保长效机制。一是建立信贷的环保第一审批制度。对于环保风险应与关注行业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应获得而未获得环评审批的.金融机构不应增加项目贷款和授信。二是建立信贷优先支持绿色项目制度。对传统产业提质改造和污染治理项目。人民银行在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建设周期长、建设投资大的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限制污染企业贷款额度,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各单位牵头领导和联络员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绿色信贷工作重大事项、解决困难障碍。四是建立信息共享和反馈制度。环保部门定期将环境执法信息通
报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及时向环保部门反馈环境信息使用情况。金融机构向环保部门提供信贷信息,环保部门从中甄别筛选出存在环境违法和信贷风险的企业或项目,反馈至银行金融机构。
3.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支持新农村建设。农村信用社改革将继续放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全面提升信用社的管理效率,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对高新农业、生态农业、规模农业、特色农业、绿色农业等深加工农业项目的扶持带来了难度和挑战。
三、人民银行执法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金融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金融立法.增强金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如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实践经验基
础上,尽快制定我国的信用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明确人民银行对征信业务的管理职能和权限,制定“公共信息公开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尽快制定《征信管理条例》,解决目前征信管理过程中规范性文件层次过低,部分事项出现管理真空的情况,
为征信业的发展提供制度基础。 (二)强化执法监督,提升监督效能
一是建立对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测评机制.通过对执法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执法对象的调查、核实,确保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检查的公
正、公平、合法;二是积极构筑纪检、内审、法律部门“三位一体”的执法监督监察机制.对于执法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违
法行政行为及时进行严肃处理:三是严格贯彻执行执法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建立起执法分工明确、权责清晰、行
为规范、程序完善、监督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不断提高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水平:四是充分发挥申诉、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的作用,通过救济行为发现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方面.要正确处理服务和监管的关系。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监管行为提高到维护经济金融政策得以正确实施的高度.转变重服务轻监管的思路。另一方面,应加强对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开展以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等为主要
内容的执法培训。并针对执法检查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着重分析其中的法律风险。通过法律培训和风险提示.促使执法人员增强严格执法意识。时刻保持法律风险的警觉性,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确保具体行政行为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最终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四)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的保障
一方面,应当根据需要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力度,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力和财力供应。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无后顾
之忧。另一方面.应紧跟被监管对象
科技化手段和业务创新情况.相对应的开发新的系统 和设备.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降低行政执法的盲目
性,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主持人:李翠娥
成员:朱华张琨 执笔:张琨
责任编辑:高文丽
(上接第14页)力度。探索建立涉农贷款贴息制度。创 新抵押担保方式,探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林权抵押融资服务。加快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小 型银行、社区银行、农民银行,进一步增强农业发展银 行支持“三农”的力度,稳步推进农业银行改革。 (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塑造社会诚信文化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监管执法环境。加快长 株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构建社会信用的制度框 架。首先要保证公开数据的真实性。其次对个人、企业 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储、查询和使用涉及商业秘密的.
必须通过相关规定予以保护。界定公开信息和非公开 信息的标准,以制度约束信用中介机构的行为。财政部
门要切实加强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监 管,经委系统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法院要建立金融
案件的诉讼绿色通道,快立、快讼、快结、快执,尽可能 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和强制措施作
用,探索和建立金融案件的专业化审理议程。
2.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加快信息资料共享。在已经
建立起来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基础
上,加快整合税务、环保、质监、审计、司法等部门的信 43
息资料,建立更为统一开放的信用信息资源数据库,加 强信息的共享。
3.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信用宣传力度。充分借 助长株潭媒体优势,深入宣讲金融生态知识,提高全社 会金融生态意识.使诚信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为。政 府部门在集中采购、工程招标及年度单位(4-人)各种 考核中加大对信用信息的查询利用率,积极在各级政 府开展信用乡镇(社区)的建设活动,加大对行政事业
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贷款的清收力度。 4.加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专业服务水平。按
照“政府引导、多元筹资、市场运作、规范经营”的原则, 通过吸引多种资本进入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增加中介
服务机构资本金,增强中小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实力,培 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信用中 介服务机构。▲ 课题组组长:周晓强
副组长:侯加林尹侠
成员:欧阳国良任双进刘康靖陈帆 王一凡胡聪熊蕾贺朝晖汤武 责任编辑: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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