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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关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2008-2020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由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综合性和专科医院(精神病医院、口腔医院等)、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中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疗应急救治机构、公共卫生信息机构、采供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统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 医疗机构内设管理机构:三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5个以内,二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0个以内,一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0个以内。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内设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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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控制在20个以内,市(州)级控制在15个以内,县(市、区)级控制在13个以内。
采供血机构内设管理机构:省级控制在12个以内,市(州)级控制在10个以内,中心血库控制在5个以内。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内设管理机构控制在7个以内。
第六条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内设业务科室,由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采供血机构的内设业务科室,由各采供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院级领导职数,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等级、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三级医疗机构为6-8名,二级医疗机构为3-5名,一级医疗机构为2-3名;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为6-7名,市(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为3-5名,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为2-4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为1-3名;采供血机构的领导职数,根据采供血机构的等级和年采供血量的规模、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原则上:省级血液中心5-7名,各市(州)中心血站3-4名,中心血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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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以内。
第七条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各级采供血机构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立。
第三章 人员编制配备
第八条 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同等级层次和类型的特点,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病床数量、服务人口等一定比例核定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
第九条 综合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按核定床位与人员1︰1.2-1.4的比例配备,二级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按核定床位与人员1︰1.4-1.6的比例配备,一级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按核定床位与人员1︰1.6-1.8的比例配备。
第十条 中医医疗机构。一级中医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按核定床位与人员1︰1.5-1.6的比例配备,二级中医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按核定床位与人员1︰1.6-1.7的比例配备,三级中医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按核定床位与人员1︰1.7-1.9的比例配备。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疾病控制机构工作量:省级机构编制按人员与服务人口1︰6-8万的比例配备;市(州)级机构编制按人员与服务人口1︰2-3万的比例配备;县(市、区)级按人员与服务人口1︰1-2万的比例配备。
第十二条 采供血机构。按照卫生部《血站基本标准》的规定进行人员配备,“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要与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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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任务相适应。年采血量2000升以下的,配备卫生技术人员12-20人之间;年采血量2000-10,000升的,配备卫生技术人员20-70人之间;年采血量10,000-20,000升的,配备卫生技术人员;70-120人之间;年采血量20,000-40,000升的,配备卫生技术人员;120-200人之间;年采血量40,000升以上的,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在200人以上”。如果年采血量达到了50,000升,卫生技术人员配备应不少于250人。同时对承担有带教实习、科研任务的省级采供血机构,在核定人员编制总数的基础上,应按照0.1-0.2附加系数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由保健人员编制、临床人员编制两部分组成。根据保健工作量和临床业务工作量: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1︰15,000配备。保健人员配备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级121-160人,市(地)级61-90人,县(区)级41-70人。临床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安排编制。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或省级机构编制按人员与服务人口1︰6-8万的比例配备;市(州)级机构编制按人员与服务人口1︰2-3万的比例配备;县(市、区)级机构编制按人员与服务人口1︰1-1.5万的比例配备。其中,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中的保健人员编制控制在编制总数的15%以内,市(州)级妇幼保健机构中的保健人员编制控制在编制总数的30%以内,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中的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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