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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规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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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3 8:29:04

第185条 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打开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第186条 当锅炉发现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油、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粉、给油,给气,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始可重新点火。

第187条 捅下煤管或煤斗内的堵煤,要使用专用的工具。捅下煤管堵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工具用毕,应即取出。捅煤斗堵煤时,应站在煤斗上面的平台上进行,严禁进入煤斗站在煤层上捅堵煤。

第188条 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堵塞的煤。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应将给煤机停下,并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

第189条 在锅炉运行中,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临时处理。

检修后的锅炉,允许在升火过程中热紧法兰、人孔、手孔等处的螺丝。但热紧时,锅炉汽压不准超过下列数值:

额定汽压<5.884兆帕的:0.294兆帕; 额定汽压>5.884兆帕的:0.490兆帕。

热紧螺丝只许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使用标准扳手,不准接长扳手的手把。 第190条 安全门必须按照《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规定,定期进行放汽试验。 第2节 吹 灰

第191条 锅炉吹灰前,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并保持燃烧稳定。吹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

第192条 使用移动式吹灰设备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在吹灰管未插入燃烧室或烟道前,不准打开阀门通入蒸汽或压缩空气。工作完毕后应先关闭阀门,然后再取出吹灰管。 第193条 吹灰时,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第194条 吹灰器有缺陷,锅炉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与炉灰从炉内喷出时,禁止吹灰。如在吹灰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时,也应停止炉灰。

第3节 排 污 第195条 排污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在排污装置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通道上没有照明时, 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第196条 开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开启排污门。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第197条 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有其他锅炉正在检修时,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巳和排污系统隔断。

第198条 排污管道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40

第4节 除 焦

第199条 除焦工作,须由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进行,实习人员未经指导与学习,不准单独进行除焦工作。

第200条 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和必要的安全用具。

第201条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向外喷出时,禁止打焦。

第202条 除焦时,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有炉烟外喷或灰焦冲出时,工作人员可以向两旁躲避。

第203条 除焦工作开始前应先得到司炉同意。 除焦时,司炉应保持燃烧稳定,并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在司炉操作处所,应有明显的“正在除焦”的标志。

第204条 除焦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平台上或地面上,不准站在楼梯上、管子上、栏杆上等地方,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第205条 除焦用的工具必须完整适用,用毕须将工具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206条 在结焦严重或有大块焦渣掉落可能时,应停炉除焦。

第207条 除焦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以防打伤。工作人员应站在除焦口的侧面,斜着使用工具,必要时应有人监护。

第5节 出 灰 第208条 担任出灰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训练。

第209条 出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穿防烫伤工作服和长统靴,并将裤脚套在靴外面,以防热灰进入靴内。

第210条 出灰用的工具(如铁耙,铁钩等),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整,牢固,用后应放在一定的地方。

第211条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烟灰向外喷出时,禁止出灰。出灰时应适当提高燃烧室的负压。

第212.条 出灰地点和灰渣门旁的通道须明亮。灰渣门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必要时工作人员向两旁躲避。

第218条 出灰前应先通知司炉,在司炉操作处应有明显的“正在出灰”的标志。出灰完毕后也应通知司炉。

第214条 放灰时,除灰设备和排灰沟附近应无人工作或逗留。

第215条 灰渣门应有远距离机械开闭装置,开启时须力求缓慢,以防灰渣突然冲出。开启灰渣门前,应先将灰渣斗内的灰渣用水浇透。禁止出红灰。 第216条 捣碎灰渣斗内较大的渣块时,事先应做好安全措施。工作人员不要正对灰渣门,应站在灰渣门的一侧,斜着使用工具。

第217条 放入灰车内的灰渣,如尚未完全熄灭,须用水浇灭。不准推运灰渣尚未熄灭的灰车。掉落在出灰地点的灰渣应用水浇灭,并随时清除。

第218条 向灰车中灰渣浇水时,工作人员站立的位置至少距离灰车1.5~2米,以免被灰渣和蒸汽烫伤。浇水时,禁止无关人员在旁逗留。

第219条 运灰铁道应尽可能平坦。运灰的铁道应保持畅通,并应经常清除灰渣,以防推车人员绊倒。在冬季应注意扫雪和砸冰,易滑跌处可撒上炉灰以防滑倒。 第220条 灰车须有煞车装置。不准使用损坏了的灰车。

第221条 用机动车拖运一列灰车时,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与灰车之间。 第222条 人力推灰车时不准在灰车前拉灰车,应在后面推。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底座上,以防轧伤或撞伤。在几个人同时推灰车时,灰车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 第223条 从锅炉的烟道下部放灰时,工作人员必须缓慢地打开灰斗的挡板,并站在侧边以防烫伤。必要时应先向热灰浇水。

第224条 放炉排漏煤时应缓慢打开漏煤斗挡板,并须注意有无红煤冲下,若发现有红煤,应用水浇灭。

第225条 采用水力除灰时,禁止将锅炉的排污、疏水等排到除灰沟内。

第226条 定期疏通或清扫地下除灰沟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切断水源,保证通风等),并应有人在外监护。

第227条 检查液态除渣的出渣口时,工作人员必须戴上有色防护眼镜,并应避开通渣孔的正面,防止烫伤。如产生氢爆时,应把水源切断,放尽存水,工作人员应带防爆面 罩,无关人员不准在现场逗留。

第6节 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 第228条 为了防止煤粉爆炸,在起动制粉设备前,必须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是否有积粉自燃现象;若发现有积粉自燃时,应予清除,然后方可起动。 第229条 运行中的制粉系统不应有漏粉现象。制粉设备的厂房内不应有积粉,积粉应随时清除。发现积粉自燃时,应用喷壶或其他器具把水喷成雾状,熄灭着火的地方。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注着火的煤粉,以防煤粉飞扬引起爆炸。

第230条 在球磨机运行中,禁止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部清除煤粉和钢球。 第231条 禁止在制粉设备的附近吸烟或点火。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如需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得到分场领导的同意。

第232条 对给粉机进行清理或掏粉前,应将给粉机电动机的电源切断,挂上警告牌,并须注意防止自燃的煤粉伤人。

第233条 禁止把制粉系统的排气排到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或正在点火的锅炉内,也不准把清仓的煤粉排入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锅炉内。 第234条 制粉系统应有足够的防爆门,选择防爆门的结构形式和安装地点时,应注意到防爆门动作时不致烫伤工作人员。

第235条 制粉设备检修工作开始前,须将有关设备内部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如需进入内部工作时,须将有关人孔门全部打开(必要时应打开防爆门),以加强通风。

第236条 直吹式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或给粉机切换备用时,应先将该系统煤粉烧尽。 第六章 锅炉设备的检修 第l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237条 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联通处用有尾巴的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管、总管间的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并上锁,然后挂上警告牌。电动阀门还须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第238条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炉可靠地隔断,并与有关人员 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气除尘器、炉排减速机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

第239条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C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若有必要进入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 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在锅炉大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要与运行油母管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40条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以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检修的锅炉不应漏进炉烟、热风、煤粉或油、气。 第2节 燃烧室的清扫

第241条 开始清扫工作前,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按第238条和第289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并须事先通知锅炉运行班长。

第242条 进入燃烧室进行清扫工作前,应先通过人 孔,手孔、看火孔等处向热灰和焦渣浇水。检修工作负责人 及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耐火砖、大块焦渣有无塌落的危险,遇有可能塌落的砖块和焦渣,

应先用长棒从人孔或看火孔等处打落。

第248条 在燃烧室内部工作时,应至少有两人一起工作,燃烧室外应有人监护。 第244条 清扫燃烧室前,应先将锅炉底部灰坑出清。清扫燃烧室时,应停止灰坑出灰,待燃烧室清扫完毕,再从灰坑放灰。

第245条 清除炉墙或水冷壁灰焦时,一般应从上部开始,逐步向下进行,不应先从下部开始;如特殊情况不能先从上部开始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才能进行清焦。禁止进入冷灰斗内进行清焦工作。

第246条 若燃烧室甚高,须搭脚手架进行清扫时,脚手架必须牢固,即使有大块焦渣落下,也不致损坏。脚手架搭设的位置应便于工作人员的出入。燃烧室内的脚手架应经过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验收。

第247条 在燃烧室上部或排管处有人进行工作时,下部不准有人同时进行清扫工作。 第248条 燃烧室清扫工作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燃烧室内。

第3节 烟道、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除尘器的清扫

第249条 清扫工作开始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第238条和239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

第250条 清扫烟道时,应先检查烟道内有无尚未完全燃烧的燃料堆积在死角等处所,如有,须立即除掉。含有大量可燃物的细灰,在猛烈拨动时,可能燃烧起来,因此在清除时须特别小心。

第251条 清扫省煤器前,必须打开空气门或抬起安全门,省煤器内应没有压力。 第252条 工作人员进出烟道时,一般应用梯子上下。不能使用梯子的地方,可使用牢固的绳梯。放置绳梯必须避开热灰,防止绳梯被热灰烧坏。 第253条 清扫烟道时,应有一人站在外边靠近人孔的地方,经常和在烟道内工作的人员保持联系。

第254条 清扫烟道及省煤器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在清扫过程中,需使用吸风机加强通风时,工作人员应先离开烟道,才开动吸风机,等待烟道内的灰尘减少,并经清扫工作负责人检查认为可以工作时,方可允许工作人员戴上防护眼镜和口罩进入烟道内工作。但此时在吸风机入口前一段烟道内不准有人工作。 第255条 清扫烟道工作,一般应在上风位置顺通风方向进行,不准有人停留在下风烟道内。

第256条 清扫空气预热器上部时,不准有人在下部工作或逗留。清扫下部时必须特别注意不要被落下的灰尘烫伤。 第257条 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烟道内。在关闭人孔门或砌堵人孔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同样的检 查,检查后立即关闭。

第4节 煤粉仓的清扫

第258条 禁止进入储有煤粉的煤粉仓内进行工作.清扫煤粉仓前,应与运行班长取得联系,把仓内煤粉用尽并放光。 第259条 清扫煤粉仓前,必须将连通该煤粉仓的所有落粉管闸门及消火管闸门等全部关闭上锁,并挂上“不准开启”的警告牌。进入煤粉仓前,应进行彻底通风。只有经过工作负责人的检查(如用仪表测量或用小动物检查)和允许后,才可进入工作。 第260条 清扫煤粉仓的工作人员应戴防毒面罩、防护眼镜、手套、服装应合身,袖口、裤脚须用带子扎紧或穿专用防尘服。进入仓内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仓外固定物上,并至少有二人在外严密监护。监护人在监护中要拿住工作人员安全带的绳子,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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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条 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打开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第186条 当锅炉发现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油、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粉、给油,给气,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始可重新点火。 第187条 捅下煤管或煤斗内的堵煤,要使用专用的工具。捅下煤管堵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工具用毕,应即取出。捅煤斗堵煤时,应站在煤斗上面的平台上进行,严禁进入煤斗站在煤层上捅堵煤。 第188条 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堵塞的煤。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应将给煤机停下,并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 第189条 在锅炉运行中,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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