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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社区建设:目标与限度
马光选
【摘 要】本文认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进行农村社区建设,应该将远景目标与当前农村社区建设实际相结合,提出阶段性的现实目标以便使农村社区建设具备更强的可操作性与有效性。把农村社区建设与农村社区组织体系重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公共秩序之重构及社会主义和谐农村建设等农村社会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联系起来,赋予农村社区建设更多的现实性内涵,并指出这些阶段性目标的实现与否,以及其实现的程度也取决于农村社区建设本身之限度。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目标;限度
一、研究思路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明确提出要把农村社区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使得新农村建设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而关于社区的界定,学界普遍把滕尼斯的共同体理论作为社区理论的源起,有学者据此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徐勇教授认为“社区的概念原本就来自于乡村,其核心精神是形成具有共同的认同和归属感的生活共同体”,“社区是以共同居住的地域为基础,具有相同的社会联系和价值认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一种地方性社会,”应该包括地域、交往、价值三个要素。项继权教授认为“社区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和需求、密切的交往而形成的具有较强认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应该包括‘一定的地域’、‘共同的纽带’、‘社会交往’以及‘认同意识’等四个方面的要素和特征。”①把中国当前正在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与国外农村社区和中国传统农村社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厘清,为把当前正在展开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引向深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所谈及的内容主要都是围绕这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而展开的。
在国外,关于社区的研究,继滕尼斯之后,加盟到研究队伍中来的还有西欧其他国家和美国的许多社会学家,特别是由于美国社会学家的努力,社区研究自20世纪初以来愈益为人们所重视,并不断地得以深入化、系统化、具体化和实证化,成果颇丰。在国内,社区研究在经历了早期的乡村社区调查、上世纪30年代的乡村建设及建国后城市社区研究之后,走到了当前正在开展的农村社区这个阶段,而目前构建新型农村社区相对而言仍是一件新生事物和过程,所以当前对其所展开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徐勇提出,农村社区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点和平台,它不仅在于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而且在于通过对基层社会及管理体制的重建和变革,整合农村社区资源,完善农村社区服务,实现上下互动、城乡一体,从而建构政府公共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良性互动,公共服务与社区自我服务相互补充的新型制度平台;周良才等对农村社区建设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黄小晶在界定农村社区概念与内涵的基础上,分别对农村社区的功能、任务、原则及举措进行了论述;肖茂盛对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思路和对策进行了设想。可以说,尚有相当多的方面仍缺乏系统性的论证,而本文主要选取这样的角度开展研究:现有的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目标状态的论述,大都是宏观层面的远景预测,也就是说,当前农村社区建设谁来建设,怎样建设,从何处着手展开更有效等核心问题仍未解决,农村社区建设的现实可操作性有待提升。鉴于此,本文的考虑是:从农村社区建设的过程性和阶段性等方面着眼,建立一套可以有效展开的目标体系,通过一系列现实性目标的不断解决,最终达成远景目标。具体做法是:从目前阶段广大农村社区所面临的现实情况入手,把当前农村社区建设与存在于其中的急需解决的重大现实性难题结合起来,针对目前城乡二元分割格局仍然存在、城乡发展还不均衡、城乡之间面临的困境各有不同等情况,让这些重大难题在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展开中不断得以解决,这样就可以提高目前社区建设实践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使得农村社区建设实践的每一步骤都能有的放矢而卓有成效。经过对不同阶段所面临的
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实现一个个阶段性目标,最终实现与城市社区建设齐头并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社区建设一体化的远景目标也就水到渠成了。据此,本文将从目前中国农村急待解决的与农村社区建设密切相关的几大问题着手展开论述,期望为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社区建设提供更具操作性的现实性目标。
二、农村社区建设与农村组织体系之重构
国家如何对相对零散的基层社会进行组织,一直是一个治理上的难题。有人认为,传统帝国时期的中国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形式是“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②认为在当时的国家能力之下,国家正式的政治权力大多只能停留在县一级,很难渗透到乡村社会内部,乡村社会内部的治理主要靠血缘性的宗族组织来担当,宗族组织拥有相当的自治权力,其职能可以涉及农业生产、文化活动、祭祀活动及刑罚等族内事务,也包括作为“中介”,联系政府与民众,征收费赋等;也有学者将之总结为“官督绅办”,认为帝国时期的乡村社会是有国家正式权力的渗入的,乡里保甲制度将民间血缘组织的自然领袖吸纳进国家的权力结构网络中,让他们拥有双重身份,既为国家办事,也替民众说话。
传统帝国时期,小农经济的积累有限,生产的保障性设施非常不足,这对国家政权建设造成了相当大的障碍,在国家的财政汲取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很难养活庞大的官僚机构,所以在对乡村社会进行管制的过程中不得不假手于人,借助乡土权威的力量,这也就为现在学界认为的长期存在于乡村社会的“自治”提供了空间。其实说到底,对于帝国时期的乡村社会而言,国家不管选择怎么样的方式对其进行组织,都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怎样才能尽可能多的收取赋税。学界目前讨论的所谓中国“自治传统”,其实只是国家在力所不能及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策罢了。无论如何,那时候的任何组织方式都不能达到我们现在意义上的善治的功能和目的,任何与农民发生关系的组织往往都具有强大的强制
力,与现在的文明、自由和平等等无关。国家权力具有任意性和不规范性,只要国家有能力,有需要,其权力就会有向乡村社会无限延伸的冲动,直到将农民剥夺到一无所有。而当农民们忍无可忍之时,大范围的起义与暴动就会风起云涌,一个王朝兴衰更替的故事就上演了。正是由于这样的组织形式并不能对生产力的进步产生多大的效用,所以,几千年不断的政权更替也只是旧瓶装新酒,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没有本质性的提升。
在旧有的组织形式的汲取能力已经不能满足国家政权的需要时,国家权力往往会加大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如果说帝国时期皇权不下县,那么在20世纪前期,就实现了国家权力止于乡镇,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的渗透前进了一步。这一时期,国家在乡村社会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很多探索性的尝试,乡村建设运动的探索性试验为后来者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但最终由于宏观政治体制的僵化与混乱,只能以“乡村不动”了之。之后,由于战争的消耗不断扩大等原因,政府财政吸纳的需求急速增长,原有的组织形式很快就不能适应需要,于是国民党政权试图通过对旧有的保甲制度的重新启用和完善来保证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对于乡村社会的资源大量汲取的要求。但是由于乡村社会的性质依然是积累有限的小农占着社会的大多数,加之国民党政权的政权建设能力不强等原因,这一时期的保甲制度只是在表面上加强了国家对于农村的控制,而实质上的内卷化使得政府的政治权威随着国家政权向农村的逐步渗透而被弱化。可以看出,20世纪上半叶的国家对于农村社会的组织形式的变迁进程依然没有逃脱帝国时期的路径依赖。
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民公社是中国农村的主要组织形式,这一制度设计主要考虑的功能设置与之前的组织形式的功能是类似的。区别在于,这时组织形式的设置不是为了对乡村进行资源汲取,也不是应战争之需,而是为了实现快速现代化进程的“社会主义原始积累”。所以这一组织形式仍然没有把农民的利益保障放在首要位置。作为一个嵌入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进程,人民公社注定是无法克服它自身的局限性而要退出历史舞台的,代之而起的村民自治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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