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宝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3)要求各重点排污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负荷,根据装置排放水平,安排化工、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部分非连续生产装置减产或停产。
(4)要求VOCs排放的重点企业,除特殊情况外,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5)联合区环保局和各街镇工业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列入当年度产业结构调整名单、区域环保信访矛盾突出、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采取停产措施。
4.2.2.3.3 区建设交通委
(1)要求施工工地严格执行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的法规、规范,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作业;禁止土石方出运。
(2)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整修、建筑构件破拆,脚手架拆除、建筑外立面涂料涂刷等作业。
(3)要求工地内必须每天对场地实行2次以上洒水清扫。 (4)要求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到:堆场料垛平整、压实,并进行苫盖;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应采用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堆场每天至少喷淋4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
(5)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停工改正;严重违规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4.2.3.3.4 区绿化市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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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道路保洁频次,最大程度减少地面起尘。加强道路冲洗作业,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喷雾降尘2—3次(在气温低于4℃情况下,停止冲洗作业);加强使用洗扫车进行道路机扫作业,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1-2次,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现象。
(2)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 (3)停止绿化种植作业。 4.2.3.3.5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1)住宅修缮工程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施工工地室外作业。要求各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工地各项停工措施。
(2)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除应急抢险外,全部停工。要求各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工地各项停工准备,并做好工地洒水降尘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 4.2.3.3.6 区公安分局
(1)加强对上路行驶的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运输车的拦截检查,对存在超载、飘洒、遗漏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加强对街面行驶的车容车况较旧、较差机动车的拦截检查力度,确认属于“黄标车”的,全面检查“黄标车”其他交通违法并依法处罚。
(3)暂停已审批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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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停止审批严重污染期间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5)加大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力度。
(6)通知全区所有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单位,告知购买人不要在空气质量严重污染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农历春节期间(除夕至年初五和元宵节)不启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响应措施。
4.2.3.3.7 区城管执法局
(1)加强对露天焚烧垃圾、秸秆和落叶的执法检查,禁止露天焚烧落叶、垃圾。
(2)加强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装载易泄露、飞扬物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
(3)加强对码头堆场、露天仓库、建设工地的执法检查和道路巡查。
4.2.3.3.8 区教育局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室内活动则应视场地条件,减少活动量。
4.2.3.3.9 区体育局
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4.2.3.3.10 区农委 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4.2.3.3.11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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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并将问题及时反馈区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办公室。
4.2.4 Ⅰ级响应措施 4.2.4.1 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4.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4.2.4.3 强制性措施 4.2.4.3.1 区环保局
(1)要求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搅拌站停止装卸作业。督促混凝土搅拌站每天对堆场至少喷淋6次,对道路冲洗清扫至少3次。
(2)加强易产生烟粉尘、扬尘污染的重点工业企业执法检查和重点区域的巡查。
(3)协调区城管执法局启动和终止应急措施。
(4)根据市局要求,联合交警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路检工作。 4.2.4.3.2 区经委(信息委)
(1)要求电厂选用优质煤供热,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排放。
(2)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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