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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交易规则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1号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人大第54号公告)
(四)《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适用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1、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2、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
装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规模标准: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三、业务办理
(一)自行招标备案。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招标项目备案登记。
1、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手续,并报送下列材料:
(1)附身份证明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2)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 (3)具备工程招标条件的相应资料; (4)拟定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除需前款(1)(2)(3)(5)的相应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拟定的投标邀请书。
(2)招标人经企业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原件或经工商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股权结构证明文件。
(3)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未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的,由招标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2、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进行工程代建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或项目建议书批准。
(2)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3)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
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清欠证明。
(4)进行施工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清欠证明。
(5)进行监理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6)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2、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信息网(http://www.sdzb.gov.cn/)
(五)投标报名。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发布的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限和地点,接受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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