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4.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5.原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或原企业法人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6.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7.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文件; 8.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
9.属国有资产转让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10.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11.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省工商局登记。
第十一条 跨管辖区域移交的,由转出局派专人到接收局交付企业登记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别后,其营业执照上企业成立时间不变。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自本次变更登记被批准之日起计算。为方便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后办理其它相关手续,登记机关应向企业出具变更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 已变更企业类别的企业应在领取新的企业类别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的登记机构办理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企业类别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3.属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分支机构报经审批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 互转企业类别登记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后,不得再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进行宣传及发布广告,违者将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港澳台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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