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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晴苹(曾用命周琴),女,汉族,农民,1991年6月3日生,住隆回县高坪镇白地村4组6号。
被告彭中文,男,汉族,农民,1986年2月22日生,住隆回县高坪镇白地村4组1号。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非婚生子彭浩源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60000元;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婚前嫁妆;
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在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挣得的财产的二分之一既4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同组人,相隔不过百米,虽然相识,却不甚了解。2009年,经由原告的姑母做媒,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随后,在原告不乐意的情况下,被迫与被告同居,并于2010年4月3日生下儿子彭浩源,两人至今没有进行结婚登记。
同居期间,原告发现与被告在性格方面有诸多不合,而且被告脾气暴躁,有家庭暴力倾向,对原告不关心,不体贴,原告欲与其分手,却遭到了父母的阻拦,原告只得继续与被告勉强维持关系。后来,原告发现被告有较严重的乙型肝炎,但因为自己已经怀孕,所以尽管知
道先前受了欺骗,却只能忍气吞声。2010年9月,原告与被告来到福建做生意,原告每天早出晚归,把辛辛苦苦挣得钱都存入被告的农行账户上。被告虽然也做些小生意,却比原告要清闲得多,可被告对原告一点都不体贴,时常用冷言冷语刺激原告,对原告自己挣的钱管得特别紧,就能自己想给父母买点礼物都受到被告的阻拦,双方因此矛盾不断。后来原告自己开了一个账户,把挣得的钱一部分存在了自己的账户上(原告不曾在该账户上办理过支出业务),一部分存在被告的账户上。被告用双方挣来的钱替家里还了三万元的债务。
2012年的6月,原告因为做生意太累,想进厂做工,遭到了被告全家人的阻拦,被告的父亲还扬言要打原告,两人的矛盾进一步升级。为了缓解双方的矛盾,原告准备回家与父母小住,也借机调整心态,休息一段时间,可被告及其家人不许,而且被告脾性大发,对原告进行了一段毒打,把原告的身份证、现金、信用卡、车票等都强行夺走,并将原告锁在屋内,不准原告外出。第二天早晨,是房东背着被告将原告放出。为了逃避被告及其家人的追寻与攻击,原告不敢回家,在朋友处借了路费,径直赶往上海打工,并将手机卡号换了,与被告断绝了联系。
2013年4月15日,原告回到了家,想见见自己的儿子,被告的母亲却将原告的儿子藏起来,不许母子相见,还恶言恶语攻击原告。4月17日,被告的父母跑到原告将家,对原告和原告家人进行谩骂,说要我们算账,交出十万元钱,还扬言要打原告。原告和母亲上前与之理论,被告父亲还几次冲上来要打原告,均被原告母亲拦阻。其后,
被告的母亲出其不意冲上来,抓住原告的头发使劲往地上按,原告伸手反击,却被被告母亲死死咬住左手中指,后被赶来的邻居拉开,但原告的手指已被严重咬伤,至今手指麻木,尚在治疗中。
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同居本不受法律保护,况且两人性格不和,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加之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都不友好,对原告时常暴力相向,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已成必然。由于被告性情暴戾,对人缺乏关爱与体贴,又患有较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乙型肝炎,不适于抚养小孩,所以原告极力要求抚养小孩,以期小孩能健康成长。原告的婚前嫁妆无可争议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理当无条件返还。原告在与被告同居期间所得的金钱,被被告无端占有,被告也应当无条件返还。原告在与被告同居期间,饱受被告及其家人的欺凌与伤害,素来默默忍受,而今确实忍无可忍,只求通过法律途径来求得真理,求得自己权益的保护。鉴于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还原告一个弱女子自由之身、权利之身。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4月23日
原告嫁妆清单
嫁妆名称 海尔冰箱 液晶电视 洗衣机 DVD 音响、功放机 木质沙发、茶几 餐桌椅 梳妆台 六门组合柜(加大)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台 台 台 台 套 套 套 个 套 1 1 1 1 1 1 1 1 1 4 1700 3000 980 400 1200 2800 800 800 3000 1500 1700 3000 980 400 1200 2800 800 800 3000 6000 床上用品(含棉被、被套、套 床单、枕头等) 碗柜 其他器物 合计
个 1 800 8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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