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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各部门:
经公司高层批示:公司《劳动纪律规定》讨论稿现予以公布,公布讨论时间为:自2016年5月25至2016年5月31日。 一、公布方式:
张贴公示,全员参与。车间、班组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并组织讨论。 二、意见收集与修改:
1、生产部门负责收集讨论意见; 2、公司高层提出修改意见; 三、修改与会签:
公司办修改后按程序会签。 四、批准后正式实施。
201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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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纪 律 规 定(讨论稿)
第一条:目的
为明确公司劳动纪律,规范员工劳动行为,做到纪律严明、行为规范,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公司和谐、高效、稳定发展,本着“爱岗敬业、遵规守纪、民主公正、和谐法治、律己诚信、共同发展”的精神,特制定本劳动纪律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国有国法,厂有厂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保证公司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更好地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以在各项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坚持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有证可佐,有据可查,违纪必究。 第三条:法律依据
本规定依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刑法》《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制定。本规定是公司稳健高效运行的保证;是公司员工相互监督、共同遵守的准则规范。 第四条:注释
1. 员 工---指所有在职人员;
2. 工作场所---指包括厂内全部区域(包括建筑物和场地、道路等); 3. 工 日---指日工;
4. 满 勤 奖---指全勤工日及达到折合工时数; 5. 通讯工具---指手机电话/座机电话/内线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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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纸质媒介---指书籍/杂志/报刊等;
7. 工间休息---指工作中间统一安排休息的规定时间;
8. 消极怠工---指工作时间不提供正常劳动、不认真工作等违规行为; 9. 岗位职能---指职务工作完成能力; 10.岗位技能---指技术能力;
11.约定处分考核---指员工违纪违规而应承担的经济考核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服从与遵守
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管理和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各种规章制度。 第六条:管理责任
管理者对下级员工严重违纪违规负有管理责任。 第七条:考勤/打卡/工间外出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规定时间上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上下班考勤打卡和外出打卡制度。因公、因私外出须持部门负责人签批《出门证》或《请假条》,因公出入不打卡,因私请假出入考勤打卡,严禁他人替代打卡!违者,依据《考勤制度》和《奖惩考核规定》等规定考核,对屡次违规者,对其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进入工位/交接班
员工应按《考勤制度》《交接班管理规定》等规定,提前进入工位,做好班前准备工作;两班制或三班制员工应严格执行公司《交接班管理规定》。违者,依据公司《考勤制度》《奖惩考核规定》等规定考核,对因违反《交接班管理规定》给公司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害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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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旷工
员工无故旷工,依据本规定和《奖惩考核规定》及《考勤制度》,按旷工工时两倍考核。考核标准:按工日工资两倍(含旷工日同工种、工序加班工时)或当月同工种、工序日工资平均数两倍计算(指定额计件工种,含加班)。连续无故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视为擅自离职,予以辞退或开除;当月旷工三次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全年累计旷工十天以上者,解除其劳动关系。因恶意旷工或擅自离职给公司工作造成严重损害和(或)经济损失者,依据《奖惩考核规定》等有关规定,按实际损害数额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解除其劳动关系,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请销假
公司视生产和工作及请假事由情况,有权拒绝准假或终止员工假期。 员工非因公患病、伤及事、婚、产、丧等请假,应依据《请销假规定》程序、权限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应提前联系并获得批准,事后按程序补办续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和假期日满未上班者及接到公司终止假期通知不上班者,按本规定第九条旷工及有关规定执行。若假期期间当事人受到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的,对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满勤奖
员工出勤未达到月全勤工日及折合工时,无满勤奖。满勤奖工日工时计算:日工---按正常出勤日工工日折合工时计算(不包括日工工日加班工时);定额计件---以核定工日工时应完成合格品限额数量折合日工工时计算(不包括定额计件超额折算及加班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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