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 读书笔记
体系解释除此之外还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1) 扩张解释:指法律规定只文义,失之过于狭隘,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义,扩张法文之意义,以期正确适用而言。文义解释不同于目的性扩张,扩张解释在于析文义之内涵。
(2) 限缩解释:指法律规定之文义,过于广泛,限缩法文之意义,局限于核心,以期正确适用而言。其不同于目的性扩张。
(3) 反对解释:指依照法律规定之文字,推论其反对之结果,藉以阐明法律之真意者而言。亦即自相异之构成要件,以推论其相异之法律效果而言。同一法条可为扩张解释亦可为反对解释时,应先为扩张解释。并非任何条文都可为反对解释,是否可为反对解释,取决于“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间是否具有“内涵的包含”及“相互的包含”的逻辑关系而定。
(4) 当然解释:指法文虽未规定,惟以规范目的衡量,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之理由,而迳行适用该法律规定而言。
3、法意解释
又称历史解释或沿革解释,系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价值判断及其所欲时间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之意思,而为解释之方法。因此,立法史及立法过程中所参考的一切资料,遂成为法意解释主要之依据。所谓立法者之意思,并非指立法者当时之意思而言,而系指依当时立法者处于今日所应有之意思,故法意解释,应依社会现有的观念,就立法资料的价值予以评估,而不能以立法当时社会所存的观念评估,其解释目的,系在发现客观之规范意旨,而非探求立法者主观之意思,此即为立法意思之现代化及客观化。
4、比较解释
指比较参酌外国立法及判例学说,作为诠释本土法律之参考资料,以实践规范目的之解释方法而言。
5、目的解释
指以法律规范目的,阐释法律疑义之方法而言。任何法律均有其意欲实现之目的,解释法律应以贯彻法律目的为主要任务,故法律目的为何?揭示之初,须予以掌握。先综合各个个别规定间之关连性,觅出共通的原理原则,而后以之探求其所形成之目的,即为法律目的。法律规定的目的在维护整个法律秩序的体系性,个别规定或多数规定均受此一目的之支配,所有之解释,绝不能与此目的相违。透过目的解释,各个法律条文间之“不完全性”或“不完整性”,均能完整顺畅而无冲突。
6、合宪解释
指以较高或宪法规范之意旨,而为解释位阶较低法规之方法而言。
第三章 社会学的解释
社会学的解释,与体系解释相同,指以法文之文义为基础,当文义解释结果,有复数解释之可能性时,进一步地确定其涵义,使之明确的一种操作方法,均须在文义解释可能之文义范围内作成。其与体系解释不同点在于体系解释确定文义的涵义时,须考虑法律条文之间各种关连关系,使条文的体系完整,不生矛盾或冲突情事;而社会学的解释,则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及其目的的考量。这种方法在自由法运动以及法社会诞生之后才开始运用。
社会学的解释的操作方法:1、对每一种解释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加以预测。2、确定社会统制目的,并由此目的予以衡量各种解释所生之社会效果,何者最符合该目的。如果数个目的发生竟合时,则适用利益衡量。
第四章 价值补充
适用价值补充的有两种情况,即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和概括条款。
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条文中有些概念需要审判者在个案中斟酌情事予以确定,进行价值判断使其具体化。如重大过失、相当期间、相当数额、或以其他方法等此类言语。法院对这些概念进行价值补充时不能动用个人主观法律感情,须适用社会上可以探知认识之客观伦理秩序、价值、规范及公平正义之原则。这种价值补充不是对同类案件确定一个标准,而是随个案不同而依照法律的目的、立法精神而具体化,以求实现实质公平与妥当。
概括条款有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等,这些条款也是需要经过价值补充适用于个案。诚实信用原则为实务中最重要的概括条款,不仅具有补充、验证实证法的功能,还是法律解释的基准,为法律伦理的最高表现。诚实信用原则是以社会伦理为基础,是将道德法律技术化,道德的本质是自律,诚信原则有他律的性质,基于道德与法律之作用关系,而成为法律之最高指导原则。诚信运则可随社会变迁而赋予新的意义,较其他原则具有上位的概念。这一原则具有公平正义之象征,不仅可广泛适用于权利之行使与义务之履行,而且对于法律的伦理性与当事人间利益的均衡性,具有促进与调节的作用,其具有以下功能:1、为解释、补充或评价法律行为的准则,2、为解释或补充法律的准则,3、为制定或修订法律的准则等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就某一具体案件,适用某法律规定或援用诚实信用原则,如能获致同一结论时,则只能使用法律之规定,否则会使法律尊严受到损害。2、此原则必在价值不明时适用,若价值判断明确时适用,会使法律欠缺稳定性。3、其他法律解释的方法得到和此原则相同的结论时用其他解释方法。4、若援用此原则结果是与法律规定相反的结论,不能适用,否则将导致法官解释的为所欲为。
第五章 漏洞补充
法律规范对于应规定的事项,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就某一事实未设规定时,审判官应探求规范目的,就此漏洞加以补充,这就是漏洞补充。是一种法官造法的行为。台湾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为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法理是法律的原理,自法律根本精神演绎而得之法律一般的原则。可以运用法律进行漏洞补充,法理自其存在样态,可以分为四种:平等原则、规范目的、法理念及事理。平等原则即“相类似之事件应为相同之处理”,“不相类似之事件,应为不同之处理”。前者导出类推适用的
方法,后者导出目的性限缩的方法。规范目的,指为贯彻立法旨趣,将法律文义所涵盖的之类型,排除于法律之适用范围外,或对法律文义所未涵盖的类型,包括于该法律适用范围内。前者导出目的性限缩,后者导出目的性扩张。依据法理念及事理,就现存实证法毫无根据至类型,创造起规范依据,名之为“创造性补充”。
类推适用:指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比附援引与其性质相类似之规定,以为适用。此位规定之事项,须为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所致。类推适用还要探求法律规范意旨,觅出彼此相类似之点,建立可供比附援引之共通原则,而后将其一类型之法律效果,适用于另一类型之上。法律之容许性与目的论上之妥当性,为判断二案例间是否类似之不可或缺的要素。类推适用得出的结果不是绝对可靠的,只具有盖然性。
目的性限缩:指对法律文义所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排除在外,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一类型排除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外之漏洞补充方法。
目的性扩张:指对法律文义所未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包括在内,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一类型包括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内之漏洞补充方法。
创造性补充:指依据法理,就现存实证法毫无依据之类型,创造其规范依据。法官为创造性补充,应以维持整个法律秩序体系性质基本要素为出发点。
第六章 类推适用及其他法律阐释之方法
本章为类推适用与其他解释方法(类推解释、扩张解释、反对解释、当然解释)的比较,
第七章 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是自由法运动后的利益法学派提出的,认为法律的实际运用比法律的抽象内容更为重要,法官于用法之际,不仅应尊重法条之文字,也应兼顾立法者之意旨。对立法者未虑及之处,应运用其智慧,自动审察各种利益,加以衡量。当法条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的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的意思,而加取舍,这就是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法官处理案件的一种价值判断。
第八章 法律行为之解释
法律行为的解释在确定构成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的意义。意思表示不明确,使之明确,属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不完备,使之完备,属意思表示的补充。前者可减少争议,后者可使意思表示之无效减至最低程度。
意思表示解释的客体是依表示行为所表示于外部之意思,而非其内心之意思。
法律行为的解释方法,应以当事人所欲达到之目的、习惯、任意法规及诚信原则为标准,合理解释之。
法律行为的解释主要是合同的解释。
第五编 法学构成论
成文法、习惯与法理,为法律之三大法律渊源。
在18世纪以前,习惯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原因是那时的社会关系单纯,并且法典不存在或者不够完善。19世纪法典盛行,在“法典万能主义”的影响下,成文法为法律内容,歧视习惯法,否定法理作为渊源。20世纪社会情况逐渐复杂,变化很快,成文法已经不能适应世纪需要,习惯法和法理的地位变得重要,判例及学说也成为补充的渊源。
习惯法:习惯法成立要件有四:1、人人确信以为法之心,2、于一定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复为同一之行为,3、法令所未规定之事项,4、无背于公共秩序及利益。在实质上,以多年惯性之事实及普遍一班人之确信为其基础,在形式上,须透过法院之适用,始认其有法之效力。
习惯法经法院适用,认其具有“法的效力”,即为习惯法。法官对习惯法有适用的义务,若不予适用,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判例:判例虽未如成文法具有一般的拘束力,事实上具有很大的拘束力,原因为:1、给予法律安定性的要求,2、审级制度的节制作用,3、诉讼经济的要求。
学说:学说无形式上的拘束力可言,但在实质上颇具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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