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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五)主持或主要参加的技术改造或新技术推广项目获市级以上奖励。 (六)在某一生产技术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或开发新产品、扩大应用新领域等方面有显著成绩,受到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七)将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同行专家鉴定确认。
(八)负责完成2项以上技术难度较高的化工、医药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负责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经实践检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提出1项以上科技建议,为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十一)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被有关方面采纳,经实践验证,基本正确。
(十二)承担或主持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制定、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十三)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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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招投标、施工、验收任务。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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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资格条件有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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