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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项 号 目 监督抽查内容 1、孔桩施工必须有专项方案,并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 2、从事孔桩作业人员的身体必须符合要求,凡患有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肺病、癫痫病及聋哑人等不得从事此项作业; 3、提升设备必须符合要求; 4、每日下井作业前必须测试井下气体是否带有毒有害气体,并有记录; 5、当井深超过10M时,应配备通风设备,定时往井下送风; 6、井下作业用电必须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7、井下与地面通讯联络要畅通,井口不得少于2人; 8、人工挖孔桩深度超过20m均应专题报告并要求提供(协会、学会)专家论证意见书。另外孔径须不<90cm; 9、井下作业的钢筋工、焊工必须佩挂安全带; 10、需要井下爆破时,必须遵守《人工挖孔桩入岩爆破作业规定》; 11、护壁应严格按设计图施工,上下节竖筋勾挂牢固,不得脱节; 12、孔内必须设有应急软梯,供人员应急上下井; 13、垂直作业上下应当设置隔离防护措施; 14、作业停止时,井口必须及时加盖钢筋网片。《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厦门地区人工挖孔砼灌注桩技术管理规定》厦建监安[2000] 051《福建省建筑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政策公告》闽建科[2003] 28号文 1、必须有施工方案并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支撑体系搭设符合方案和现行规范标准要求; 3、2M以上高处作业必须有可靠的立足点; 4、支拆模板时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验收;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模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3〕47号《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l28-20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30-20011 1、必须有施工方案、设计计算书,并经上级审批; 2、外挑杆件与建筑结构连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架体按规定与建筑结构成刚性拉结; 4、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满剪); 5、脚手板铺设严密、牢靠,施工层外侧设置1.2M高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档脚板; 6、杆件、扣件规格及材质符合要求; 7、搭设偏差不超过允许值;对重点部位的扭力矩进行抽检及钢管、扣件的采购进行控制,采购质量符合要求的钢管扣件入场使用; 8、搭设前有交底,使用前有验收,并有书面记录。 9、根据《关于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一一闽建科[2004]19号文——悬挑架支座必须采用型钢支座; 3 人 工 挖 孔 桩 模 板 4 工 程 悬 挑 式 5 脚 手 架 9
序 项 号 目 落 地 扣 件 6 钢 管 脚 手 架 基 坑 7 支 护 三 宝 8 四 口 附 着 式 升 9 降 脚 手 架 监督抽查内容 1、必须有施工方案,高度超过规定应当有设计计算书,并经上级审批; 2、地基与基础必须依据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 3、连墙件设置除应满足设计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4、架体构造应当符合设计或现行规范要求; 5、对重点部位的扭力矩进行抽检及钢管、扣件的采购进行控制,采购质量符合要求的钢管扣件入场使用;扣件及杆件材质、规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6、作业层脚手板应满铺; 7、各层外立杆内侧设防护栏杆,作业层增设挡脚板(杆); 8、搭设偏差不超过允许值; 9、履行交底和验收手续。《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30—2001 1、基坑施工必须有施工方案,深度超过5M应有专项支扩设计;深基坑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土方开挖应当按方案进行,坑边严禁超堆荷载; 3、设置有效排水措施; 4、开挖深度超过2M时,必须设置临边防护措施; 5、对毗邻建筑物和地下管线应进行沉降观测; 6、专用基坑内作用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必须设置人员上下通道。 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质量和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标 准要求; 2、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阳台口、楼板 周边、屋面周边、卸料平台两侧等防护措施应当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3、作业层与作业层须封闭防护的,悬空作业处应有可靠立足点; 4、防护设施须定型化,工具化;《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符合建设部规定的使用条件; 2、必须有设计计算书,并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 3、架体构造、附着支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要求; 4、具有升降同步装置或措施; 5、防坠落、防倾斜装置齐全有效; 6、架体搭设、防护设施应符合方案和现行标准要求 1、架体制作符合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 2、安全防护装置符合规范要求; 3、架体基础、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4、钢丝绳的选用,应当满足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等参数的要求; 5、卸料平台两侧设置防护栏杆,平台口设常闭防护门(杆); 6、上、下联络信号合理、准确; 7、操作视线良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福建省建筑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政策公告》闽建科〔2003〕28号文 物 料 10 提 升 机 10
序 项 号 目 监督抽查内容 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符合现行的规范要求; 2、配电线路采用TN—S系统; 3、用电保护措施应当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4、配电箱、开关箱设置合理,漏电保护装置参数匹配; 5、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匹配; 6、照明专用回路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7、配电线路架设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8、电工持有资格证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吊笼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2、地面吊笼出入口防护棚和每层卸料口防护门的设置应当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3、架体与建筑结构的拉结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必须制定安装拆卸方案,安装拆卸应由专业队伍承担。 5、安装拆卸应当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福建省建筑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政策公告》闽建科[2003]28号文 施 工 11 用 电 外 电 12 电 梯 13 1、基础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力限制器、高度限位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必须齐全、灵敏有效;吊钩保险装置、卷扬机滚筒装置应当齐全、有效; 3、高塔应当按技术文件要求设置附墙装置; 吊 4、电气安全应当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塔 5、司机指挥应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6、必须制定安装拆卸方案、安装拆卸应由专业队伍承担; 7、安装拆卸应当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福建省建筑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政策公告》闽建科(2003)28号文; 1、平刨护手装置、传动部位防护罩齐全、有效; 2、圆盘锯的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档板和传动部位防护罩齐全、有效; 3、电焊机应当配备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 4、搅拌机的离合器、制动器性能良好;料斗保险挂钩和传动部位防护罩有效; 5、各种气瓶存放、使用符合要求; 6、打桩机械的安装、行走、使用应当符合说明书要求; 7、潜水泵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8、各种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应当符合说明书要求; 9、翻斗车制动装置灵敏、司机持有效证件驾车; 10、中小型机具安全用电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中 小 14 型 机 具 15 土 1、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土方机械使用时,其运作范围内不能有其他人员同时方 作业,各种土方机械性能必须良好; 机 3、司机必须持有效证件操作。《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械 11
三、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监督
1、若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海沧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四级及其以上的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2、我站监督事故责任单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3、我站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市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取证。
4、现行主要执行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5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厦建监安[2001]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厦建监安[2001]70号)、厦沧建[2005]110号。《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30-200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28-200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落地双排外竹脚手架技术规程》(DBJl3—34-200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厦沧建[2005]110号文件。 5、安全监督强制性措施 (1)《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2)《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我站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分别采取强制性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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