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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理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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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0 8:45:47

第二章 国内外建设监理制度概述

2.1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产生

实行建设监理制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从西方借鉴、引入的。

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投资和工程均属国家。在工程建设管理上,则一直沿用着建设单位自筹自管自建方式,国家按投资计划将建设资金分配给各地方和部门,再根据需要安排建设任务,由建设单位自筹、自管、自建工程项目。这在以国家为投资主体采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情况下,已经暴露出许多缺陷,投资规模难以控制,工期、质量难以保证,浪费现象普遍严重,而在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全面开放建设市场的形势下,这种模式就更为不适应了。

改革开放的实践也极大地推动了建设监理制度的出台。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把按照国际惯例进行项目管理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为了赢得外资,我国在世行贷款等项目上引进了建设监理制度。最早实行这一制度的是1982年招标,1984年开工的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隧道工程,1986年开工的西安至三原高速公路工程也实行了监理制。建立制度在这些工程中的实践获得了极大的成功,鲁布革水电站引水隧道工程,创造了工期、劳动生产率和工程质量的3项全国纪录,西安至三原公路工程,不仅质量全部合格和超过合格标准,保证了工期,还节约投资200多万元。实践证明,作为国际惯例的建设监理制在工程项目管理上具有很大的优势,可以解决我国工程建设质量效益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且它并不妨碍各种形式所有制的实现,与我国社会的基本制度也不矛盾。市场为建立我国自己的监理机构提供了条件,当然首当其冲的是必须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建设监理制度。可以说,我国是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推动下实行建设监理制的。

2.2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

我国建设监理的实施过程就是其发展过程,分为3个阶段 1988—1993年为试点阶段

1988年8月,建设部分别在北京和上海召开第一、第二次建设监理工作会议,确定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交通、能源两部的公路和水电系统进行监理试点。1992年,监理试点工作迅速发展,《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先后出台,监理取费办法也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颁发。1993年3月,中国建设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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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协会成立,标志着我国建设监理行业的初步形成。

1993年—1995年为稳步推进阶段

1993年5月,建设部在天津召开了第五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全国建设监理工作的形势,总结了试点工作特别是“八市二部”试点工作的经验,对各地区、各部门建设监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建设部决定在全国结束建设监理试点,并从当年转入稳步推进阶段。

1996年以后为全面推行阶段

1995年12月,建设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第六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7年来建设监理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对下一步的监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还出台了《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建设监理制。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建设监理工作已进入全面推行的新阶段。

2.3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现行体制及现状

2.3.1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我国传统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的是自管自的体制,实行建设监理制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改革这一传统的体制,形成一个新型的管理体制。这一新的管理体制就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项目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直接参加的“三方”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的建立,使我国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与国际惯例实现了接轨。

2.3.2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

自1988年《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发布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与建设监理有关的法规、制度已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一个有序的竞争机制和法制气氛正在形成,更为重要的一点,工程建设监理制已经为广大投资者、承建者所认识和接受,已经逐渐成为他们的自觉实践。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的建设监理制仍然处在初级阶段,每年3万亿到4万亿的投资规模,20万的监理从业人员还远不够,特别是注册监理工程师还不足4万,且地区分布不均,这样的监理队伍规模与实际建设工程规模的发展需要还相差甚远。而且我国目前的工程监理主要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监理,但按照国际惯例,作为咨询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具备设计及项目前期决策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同时,即便在施工阶段,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质量的控制能力,而且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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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进度和投资控制的能力;不仅会使用技术手段,而且要能熟练地使用经济手段、合同手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为此,监理单位不仅要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要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

2.4建设监理制度特点

2.4.1一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建设监理

这是我国建设监理的一大特色,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应由业主决定,建设监理并不具有强制性。但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第一,必须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建筑工程的管理,第二,必须加强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理。从国家这个大业主的角度考虑,强制实行监理与监理的服务性本质并不矛盾。另外,我国建设监理并不是自生自长的,而是引进的,推行的时间不长,人们对其认识不足,建设监理市场不发达,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强化和加大建设工程监理的推行力度。由于以上原因,《建筑法》在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时,还授权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包括:大、中型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国外带快、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2.4.2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建筑法》要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划定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4.3监理工程师实行考试和注册制度

实行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制度,主要是限定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范围,保证监理工程师队伍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监理工程师是岗位职务,不是专业技术职务,是在已具有中级及其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产生的。他们不仅要精通本专业的技术知识,还要掌握经济和法律知识,并有组织、协调能力。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即《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在取得资格证书前,要进行适当的培训和严格的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如果本人正在监理单位任职,则可申请注册。只有取得注册证书的人才能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上岗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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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从事监理工作可以合法获取酬金

建设工程监理是高智能的技术服务,这种服务是有偿的。监理工作具有高智能特点,相关的报酬应高于社会平均水平。1992年,建设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对监理工作酬金的计取提供了参考标准。但目前我国建设监理的取费标准偏低,且在执行时压价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现状下,我国建设监理制度在这一方面还需完善。

2.5外国监理制度概述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工程监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可以说,建设工程监理已经成为建设领域中的一项国际惯例。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发达国家政府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都把建设工程监理作为贷款条件之一。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起源可以追溯到产业革命发生以前的16世纪,那时随着社会对房屋建造技术要求的提高,建筑师队伍出现了专业分工,其中一部分建筑师专门向社会传授技艺,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技术咨询,解答疑难问题,或受聘监督管理施工建设监理制度出现萌芽。18世纪60年代的英国产业革命,大大促进了整个欧洲大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过程,社会大兴土木,建筑业空前繁荣,然而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却越来越感到仅靠自己的监督管理来实现建设工程高质量的要求是十分困难的,建设工程工程监理的必要性开始为人们所认识。19世纪初,随着建设领域商品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为了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者、施工者之间的责任界限,维护各方的经济利益并加快工程进度,美国政府于1930年以法律手段推出了总合同制度,这项制度要求每个建设项目要由一个施工单位进行总包,这样就导致了招标投标方式的出现,同时也促进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自20世纪50年代末起,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工业和国防建设以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需要建设大量大型、巨型工程,如航天工程、大型水利工程、核电站、大型钢铁公司等,对于这些投资巨大、技术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建设者都不能承担由于投资不当或项目组织管理失误而带来的巨大损失,因此项目建设单位在投资前要聘请有经验的咨询人员进行投资机会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决策,并且在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实施等阶段还要进行全面的工程监理,以保证实现其投资目的。

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建设监理制正逐步向法制化、程序化发展,在西方国家的工程建设领域中已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建设监理制在国际上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本国的实际,设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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