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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美知识产权纠纷影响及原因探析
必备条件。事实上.一些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的同时,也往往把商标一同许可,所以被许可企业商品是否带有许可商标也成为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一个衡量标准,这有利于海关在进出口过程中查扣侵权商品。有时,某些专利技术虽已过了有效期,成为公知技术,但商品上的商标权可以不断延续。要使用这些技术代表的标识,也必须得到许可,否则也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证明商标也成为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
(2)、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权利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擅自延长保护期限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的拒绝许可行为、限制竞争条款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行为,主要表现为:技术贸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如区域限制或分配;使用范围或客户限制;独占性交易;许可合同中禁止被许可方许 可、销售、扩散或使用竞争技术;交叉许可或联营协议;回授,许可合同要求被许可方对许可技术的改良可给许可方或第三人;横向合并取得知识产权;实施无效知识产权;搭售;歧视性价格等。
(3)、美国的特别立法措施
特别立法措施是指发达国家通过特别立法,在高技术产业贸易中设置一些障碍,是通过立法的方式设置的特殊的知识产权壁垒。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其《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旨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特殊301条款”的核心是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问题的国家和采取有效的贸易报复措施,目的是以双边谈判和贸易制裁的方式迫使其他国家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准许美国的知识产权商品进入其市场。再如,美国“337条款”将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一般不正当贸易做法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不正当行为。其构成非法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美国存在相关行业或该行业正在建立过程中;二是损害达到一定程度。该条款不以造成损害为要件,只要美国存在相关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都属于非法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胜诉方的救济的形式包括排除令——对某特定产品禁止进口,以及停止或拒绝令——禁止进口方进入,也可同时发出两个命令。可见,一旦美国权利人胜诉,对进口方将产生致命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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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思路
因此,尽管由于中美两大国的地位以及中美关系的敏感性,在美国国内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和两国国内都在上升的经济民族主义的气氛下,此次知识产权世贸组织诉讼在双方媒体的渲染下引起了巨大关注,似乎又将成为影响中美关系的又一次重大贸易纠纷。但是,根据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规则,这是两个有着紧密贸易关系的国家之间的正常争执。从历史上看,自从1996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发达国家生效以来,美国对欧盟、葡萄牙、希腊、爱尔兰、瑞典等国家都发起过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从2004年以来中美的知识产权争端来看,应该将其看作是世贸组织框架下中美两个“成熟贸易伙伴之间解决问题的正常方式”,不要将它看作两国之间的贸易战。尽管2007年4月美国到世贸组织起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但整个诉讼过程,从成立专家组到最后结果出来,需要一年半的时间。随着诉讼进入既定程序,争端不再引人关注。况且,美国并没有胜诉的把握,最终的结果还没有定论。
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日前公布的“2011年度特别301报告”中继续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名单”和“306条款监管国名单”。虽然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复杂,其中涉及到了许多方面,并不是中国通过独自努力可以解决的,但现目前中国内部的知识产权保护确实有许多可供指摘处。想要缓解知识产权纠纷甚或解决这个问题,中国需要采取许多措施:
4.1要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和专利保护的力度
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知识产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制止侵权行为的先决条件。对公众尤其是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尤其是专利意识教育,显得格外重要。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应该增强三种意识:知识产权的市场意识、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意识、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另外要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发挥大众传媒的宣传能力。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全面做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2提高执法力度和完善法制建设
建章立制迫在眉睫,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战略高度,制定相应的宏观指导政策,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一是立法,二是执法。在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加紧相关配套法律的修改,完善。其他相关的配套法规的修改、制定,也要相应进行,并争取尽快出台;在加强执法力度方面:知识产权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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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思路
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再强化,不断提高法官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的公正执法。
4.3修订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
规范权力人市场行为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协议存在的一个明显差距,就是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今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注重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要修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提高权利限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强防止权利滥用的措施,同时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在其中适当加入反知识产权垄断的内容。知识产权立法的本意是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从而激励竞争。而反过来,假如权利人滥用这种权利,就会造成技术垄断。国际上,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在反垄断法、专利法等立法中采取了对付滥用知识产权的措施。这些措施对于保护公平竞争和促进科技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因此我们要修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提高权利限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强防止权利滥用的措施,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在其中适当加入反知识产权垄断的内容。
而从2004年开始,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2931件和41718 件,比上年增长40.18%和36.74%,新收一审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794801.33万元。其中,新收专利案件5785件,比上年增长30.82%;商标案件8460 件,比上年增长22.50%;著作权案件24719件,比上年增长61.54%;技术合同案件670件,比上年下降10.31%;竞争案件1131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33件),比上年下降11.78% ;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966件,比上年增长14.17%。全年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1369 件,比上年增长0.59%;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78 件,同比上年下降21.25%;审结垄断民事一审案件23件。全年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6522 件和6481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2.13%和18.01%;再审案件111件和109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1%和1.87%。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13件和317件,其中新收申请再审案件198件,审结206件(含旧存),切实维护了全国知识产权司法的统一。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9年的85.04%上升到2010年的86.39%;上诉率从2009年的48.82%上升到2010年的49.65%;再审率从2009年的0.33%下降到2010年的0.27%;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从2009年的6.00%下降到2010年的4.57%。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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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限内结案率由2009年的97.38% 上升到2010年的97.93%。
这说明,美国想要减少中国的知识产权犯罪是离不开中国本身的法律保护的。只有双方合作才能切实的遏制住中国的盗版之风。美国商会就多次派遣代表到美国驻中国领事馆与当地政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沟通。只有在双方的互相理解与通力合作下,知识产权问题才能得到真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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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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