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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基金财务核算管理
第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管理,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
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节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
第二条 地税部门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划入相应的财政
专户后,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提供的银行收款进帐单和地税划解各险种明细清单填制记帐凭证,按照一级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每月初,财务管理环节应将上月地税划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保费与地税局反馈给社保部门的征收信息(单位和个人缴费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不符时,应以社保机构名义发函给同级地税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地税部门予以书面回复。
第三条 地税发生多收、重收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时,按以
下程序办理退款:
(一)由于社保机构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的,经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审核确认后,财务管理环节应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生成银行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中将款项退给单位,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由于地税部门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需向社保机构提交退款申请函,附地税部门出具的多收、重收证明和原缴费凭证复印件,财务管理环节据此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生成银行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将款项退给单位,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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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收到开户银行或财政专户转来定期存款、债券投资的
利息通知单后,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财务管理环节应将本级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过渡户上一季度的银行存款利息划入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收到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拔付的调剂金、储备金及其
它财政补贴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批复及国库拨款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收到银行转来异地转入基金到帐凭证后,财务管理环
节应及时将有关到帐信息逐笔录入信息系统中,并进行会计核算。对未经转入地社保机构批准转入的基金,先作暂收科目核算处理,待查明原因后,按程序审批退回转出地社保机构。
第七条 收到下级上解的调剂金、储备金时,财务管理环节应
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拨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收到银行转来滞纳金等其他收入的银行回单或财政部
门提供的收入凭证时,列其它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节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核算
第九条 通过社会化方式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财务管理
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月结后,根据待遇核发环节提供的各险种社会化发放人员明细清单,生成《社保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后,从支出户将资金拨付到负责代发的金融机构指定帐户,并将发放人员名单和电子数据送交发放机构,
(二)以《社保基金拨付审批表》和银行拨款凭证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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