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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服 务 委 托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上海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 (以下简称“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年 月 日订立:
1. 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
[非诉讼案件]
代表客户就 案 事宜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客户处理与该事宜相关的法律事务。
2. 代理权限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一般授权。 3.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 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4. 律师费
[律师费实行风险代理]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实行风险代理,并按以下方式支付代理费:
客户在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前期费用人民币 元。
客户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元。 律师事务所没有完成客户的委托事项,则全额退还上述律师代理费用。
5. 其他约定
除有上述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以下一般条款的约定外,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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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在合同期间内,律师开展工作后,无论案件以何种方式结案(包括但不仅限于和解、撤诉、客户放弃权利)均视为律师事务所已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事项。
(2) 6. 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或由客户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律师事务所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7.争议的解决
(1) 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客户可以直接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客户可直接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意见,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争议调解。
(2) 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8.签署
本协议由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双方共同签署。律师事务所必须加盖公章;客户如非自然人,则应当加盖公章。
上海xx律师事务所 客 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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