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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经喷丸、喷沙处理后的钢铁零、部件必须在喷丸或喷沙处理后6小时内涂第一层底漆。 10.1.6 经酸洗、鳞化处理后的零部件,必须在酸洗、鳞化后,停放48小时,待鳞酸盐充分析出后再涂第一层底漆,但在涂底漆前又重新有锈或油染,必须重新除锈处油后再涂漆。
10.1.7 酸洗、鳞化后的零部件不应产生过腐蚀,也不应有沉淀物。
10.2 底漆
10.2.1 底漆是涂漆的第一道工序,也是全部油漆涂层的基础,它既能对金属起防锈作用,又能增强与面漆的附着力。
10.2.2 底漆应涂覆2层,每层应涂得均匀,覆盖完整,不可露低,应按所涂底漆的干燥要求进行干燥后,才可涂下一层漆。 10.2.3 底漆及喷涂工艺见表10-1.
表10-1 底漆名称 贴红醇酸底漆 铁红环氧脂底漆 磷化底漆 牌号 稀释剂 施工方法 干燥温度(℃) 干燥时间(小时) 喷、刷 喷、刷 喷、刷 25或110 24或1 C06-1 醇酸漆稀释剂 H06-2 二甲苯 X06-1 乙醇:丁醇=3:1 铁红过氧乙烯底漆 G06-4 X-3过氧乙烯稀释剂 喷、刷 10.2.4 每层底漆厚度应为30-40μm
10.2.5 拼焊结构件,在退火全应涂耐高温抗氧化的底漆。推荐用WT102-S50抗氧化低漆,(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研制) 10.3 面漆
10.3.1 面漆的选择取决于产品运转条件及对产品或零件装饰性的要求。面漆的化学性质应与介质相容,一般应与底漆相同,介质为矿物油或水乙二醇时,面漆及喷涂工艺见表10-2推荐使用表10-2中面漆
表10-2 面漆名称 醇酸面漆 硝基外用面漆 牌号 稀释剂 施工方法 干燥温度(℃) 干燥时间(小时) 喷 喷 喷 25或110 24或1 C-04-2 醇酸漆稀释剂 Q-04-2 二甲苯 过氯乙烯外用面漆 G-04-11 X-3过氧乙烯稀释剂 10.3.2 必须待底漆完全干燥后方可涂面漆
10.3.3 每层面漆要涂得均匀,必须完全覆盖住前一道的漆层。 10.3.4 一般应涂二层面漆,每层漆厚度为25-30μm 10.3.5 面漆颜色要协调,美观
10.3.6 漆膜不得有皱纹、流痕、针孔、起泡等缺陷,做到表面丰满,色泽均匀,表面平整光滑,无伤痕和明显的机械杂质。
10.3.7 应在液压系统全部组装,出厂试验完毕后再涂面漆。
底漆:高氯化聚乙烯防銹漆,中间漆:高氯化聚乙烯中间防銹漆,面漆:高氯化
聚乙烯磁漆。 10.4.涂漆施工的注意事项
10.4.1. 涂漆场地要保持干净,要有良好的抽风设备,对有一定毒性且挥发性大的漆,操作时务必采取防护措施。
10.4.2. 喷漆时采用的压缩空气中,不允许有水分和油渍。
10.4.3. 管道涂漆的涂料除用户特殊要求外,也可按上述10.1、10.2进行,按表10-1,表10-2选用。
10.4.4.管道面漆颜色除特殊要求外,一般按下列规定
压力油管为红色
润滑管及回油管为黄色 空气管和水管为银粉色 电线的金属保护管为黑色
10.4.5.涂漆施工宜在5~40℃的环境温度下进行,漆后一般自然干燥,未干燥前要防冻、防雨。
10.5. 其他
10.5.1.外购件、液压元件及电机等应重新涂漆,颜色要与整个系统协调 10.5.2.一般经发蓝、发黑、镀铬的零部件不涂漆,零部件的结合面涂漆。 10.5.3.所有标牌不能重新涂漆
10.5.4.使用的涂料应有合格证明书,过期变质的涂料不能使用。 10.5.5.使用涂料时必须按该涂料的使用说明进行 10.5.6.推荐采用RO-1耐油涂料(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研制),包括底漆和面漆。
11.包装规范
11.1.总则
11.1.1. 国内液压系统总成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包装
11.1.2.出口液压系统总成除执行本规范外,需执行GBn193-83“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11.1.3.用户对包装有特殊要求时,按合同要求进行包装。
11.1.4.液压系统总成应尽量装成一整箱发运,对大型或多台架液压系统总成,可解体分别装箱发运
11.1.5.包装箱设计制造,推荐采用GB7284-7“框架木箱”标准。
11.1.6.包装应符合科学、经济、牢固、美观和适销的要求,在正常的储运、装卸条件下、应保证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二年内不因包装不善而产生锈蚀、残损或失散等现象。
11.1.7.产品须经检验合格、防护完善、随机文件齐全时方可进行包装。 11.1.8.包装环境应清洁、干燥、无有害介质。
11.2 装箱内容
11.2.1.经出厂功能试验合格的液压系统总成的完整组成体。
11.2.2.按多箱装箱时,各台架及台架之间的连接管道、连接螺钉、接合面上的密封件、临时卸下的零部件等。
11.2.3.装箱文件包括: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易损零件及备件工具清单。随机的关键机电设备、液压元件、辅件、测示仪表等应将其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入箱内。
11.2.4.各种易磨损件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现场安装用的起吊螺钉和脚螺钉。 11.2.5.防潮剂 11.3.包装注意事项
11.3.1.对有调节机构的元件应处于安全或放松状态
11.3.2.对外露的螺纹、键槽元件应加保护。
11.3..3对随机的精密仪表、显示仪、控制仪等应注意采取特殊的防震防潮措
施,必要时可卸下另作小包装固定于大箱之中。
11.3.4.检查压力表,滤油器发讯装置等由产品生产厂调正后不允许任意调整的
元件是否有铅封。
11.3.5.油箱和管道中的液压油应排除干净;冷却器中的水、油应放净;蓄能器中的氮气压力应释放掉或释放到安全压力状态。
11.3.6.各外露油口应油塑料盖封口,或用塑料布包扎封口。 11.3.7.检查涂漆是否有损伤及遗漏,若有则应补上,非涂漆金属表面应涂上放锈漆。
11.3.8.检查产品名牌、各种指示标牌是否已装订齐全。 11.4.包装要求
11.4.1. 包装箱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强度及起装吊运结构。 11.4.2. 包装箱内壁必须衬有放水油毡纸。
11.4.3. 产品重心位置应尽量使其居木箱中部靠下,如果重心偏离中心较远的产品,应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
11.4.4. 产品底部应于木箱底部螺栓固定牢固,四周应设置横木、撑杆以防止装运过程中倾倒或相互碰撞、损坏,横木撑杆不允许于设备表面直接接触,之间应加软质垫、缓冲材料,以防表面油漆损伤。
11.4.5. 已分拆的小型不见和器材,若附带于大包装箱内,也应有固定措施或用小包装箱后方了附带。
11.4.6. 产品应有一层内包装,一般用软质塑料薄膜将产品包扎在那,薄膜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厚度。
11.4.7. 重量大于1000Kg的包装箱,在起吊线的上下接触角上应加钉保护角铁,大型框架木箱,在各构件结合处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如包棱角铁、护板等。 11.5.箱外标志
11.5.1.标志符号采用GB191-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中所规定的图形(图11-1)。
11.5.2.标志符号的颜色,固定为黑色,一般用印刷或书写方法加在木箱外表面,允许印制在韧性的纸张上,然后粘贴在适当的位置。 11.5.3.标志的文字书写应于底边平行,对“由此吊起”、“由此开启”和“重心点”三种标志试验位置应该准确。
11.5.4标志图形尺寸,由制造厂自行确定。 11.6.发运项目
11.6.1. 内容,一般应包括如下:
货物型号、名称: 箱 号: 箱体尺寸(长宽高): cm 净 重: kg 总 重: kg 收 货 单 位: 到 站 名 称: 发 货 单 位: 发 站 名 称:
注:箱号、分子部分些箱号,分母部分写总箱数。
11.6.2. 书写要求:使用不退色的油漆、油墨或墨汁等书写,要求字迹
清晰,不涂改,也可刻膜板喷刷于箱面上。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上海西重所重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本规范由 主编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审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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