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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闹”的困境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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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3 22:05:27

可担责,常常得不到经济补偿。所以,有的校长宁愿“私了”以息事宁人,也不愿意签字认定是“校方责任”,这就给“校闹”留下无限空间。

法制缺失: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庞丽娟指出,我国当前缺失《学校法》等重要法律,学校与老师之间、学校与政府部门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都存在法律的模糊或空白地带。因此,学校屡屡被人讹诈,承担无限责任。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可以直接遵循的只有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等10部门2006年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一些地方法规。这些行政部门规章,一方面缺乏法律强制约束力,另一方面对各类伤害事故应如何补偿缺乏具体规定。由于无法可依,一些学生家长往往“信访不信法”,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由此衍生出了大大小小的“校闹”事件。 秦某是一名初中一年级学生,就读于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中学。该校是一所全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学生每周星期日下午进校,到星期五下午放学后离校回家。2013年3月6日(星期三)晚上,班主任发现秦某擅自离开学校,即用电话联系其父母,但电话未能接通。次日上午,秦某班主任与其父亲取得联系,告知秦某擅自离校的情况。下午,秦某的父亲给班主任打电话,告知仍不见秦某回家。8日(星期五)晚上,秦某在自家的新房(尚未入住)用自

己配制的钥匙私自驾驶摩托车外出,结果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秦某的父母认为,孩子发生事故的起始原因在于学校的管理存在问题,即在封闭的管理情况下,孩子如何能脱离学校的监管?并且在脱离学校的监管之后,学校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因此,学校对孩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60 665.76元。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教育机构只有在其履行教育、管理责任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当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时,学校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法院网)

防治“校闹”,完善相关的法律还需一个漫长的过程,而紧迫的问题是,当前情况下,该如何有效应对、防治“校闹”?

坚决执行现有的规则:教育部2002年就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从办法的内容来看,什么情况下学校应担责、什么情况下不担责,已规定得比较清楚、到位,应

当说是一个能平等维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比较全面、公正、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法规。鉴于目前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学校法出台尚需时日,以及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多发的严峻现实,有关方面不妨将这个办法以及各地人大制订的相关法规作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依据,结合实际案情,作出公正处理,以平等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发挥政府职能:建议由省级政府主导,在省、市、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和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各市县可以参照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管理,办公室设在团市县委,成员为政府各职能部门,分管副市(县)长为召集人,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以此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加大对校园安全的规范、整治力度,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增加对公共设施的投入,加大对伤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惩处力度。

加大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学校等渠道,宣传依法维权申诉、依法理赔、依法追责等法律法规知识。坚决反对各种违法“校闹”事件发生,依法打击“校闹”行为,使家长知法、守法、懂法。

成立调解委员会:可参照当前“医闹”事件依法处置的办法,成立专门的“校闹”事件调解机构,明确处理部门、处理流程、理赔标准、责任鉴定和追责、善后处理等事项,

使家长投诉有门,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减少“校闹”事件发生。

加强预防措施:政府部门要分析和找出各类学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根源,制定预防措施,明确各部门工作的职责,最大限度地减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相应减少“校闹”事件。例如:政府要在水库、鱼塘、湖边等存在溺水隐患的区域树立警示牌,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寒暑假期间要求各社区组织开展一些文体活动,培训游泳技能,开展安全知识讲座等;寒署假前要求学校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定时手机信息提示等方式做好安全宣传教育。 美国

美国自1990年起相继出台了《校园安全法》《校园禁枪法》《校园、社会禁毒及安全法》《危机计划制定实用资料:学校和社区指南》《联邦应急计划》《全国紧急状态法》和《灾难救济和突发事件救助法》等法律法规,还建立了应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组织体系,采取“联邦―州―县/地方政府―学校”的纵向管理组织体系,确认各个管理系统在事故处理中的责任。鼓励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私人机构、基金会等参与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还设立了学校安全服务署和校外监督委员会两个民间组织,并有专门的危机管理教育培训机构为学校安全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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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担责,常常得不到经济补偿。所以,有的校长宁愿“私了”以息事宁人,也不愿意签字认定是“校方责任”,这就给“校闹”留下无限空间。 法制缺失: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庞丽娟指出,我国当前缺失《学校法》等重要法律,学校与老师之间、学校与政府部门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都存在法律的模糊或空白地带。因此,学校屡屡被人讹诈,承担无限责任。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可以直接遵循的只有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等10部门2006年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一些地方法规。这些行政部门规章,一方面缺乏法律强制约束力,另一方面对各类伤害事故应如何补偿缺乏具体规定。由于无法可依,一些学生家长往往“信访不信法”,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由此衍生出了大大小小的“校闹”事件。 秦某是一名初中一年级学生,就读于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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