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
(《诗·齐风·甫田》)的慨叹了。这正是领主贵族放弃公田助耕制的主要原因。早在西周后期,周宣王“不籍千亩”(《国语·周语上》),取消了作为劳役地租制标志的籍田礼,反映了劳役地租制在宗周地区的衰落。春秋初年,管仲相齐,为解决公田荒废、农民逃亡的问题,实行“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相地而衰征”是按土地的等级差别向农民征收实物地租,其前提就是取消助耕公田的劳役地租制。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左传》宣公15年)。根据三传的记载,“初税亩”是废除“什一而籍”的助耕制,实行“履亩而税”。“相地而衰征”和“”都是用取代过去的劳役地租,从而大大加强了农民经济的独立性,农民通过自己的劳动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的可能性增大了,其生产热忱因而空前提高。《管子·乘马》指出:“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蚤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春秋时代铁农具的初步推广,牛耕的逐步应用,耕地的大量垦辟,人口的急剧增加,这一切都说明,实物地租的实行曾给予和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多么大的推动力量。[18]
农民份地的私有化
井田农民份地的私有化,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过程。农民在自己的份地上劳动的积极性远远高于他在公田上的徭役劳动,随着其独立生产能力的加强,他们很自然会要求份地的固定化以至私有化。份地的私有化不是自上而下的轰轰烈烈的运动,而是自下而上静悄悄地、然而又是不可遏止地进行着。其中,税亩制的
实行是一个转折点。税亩制是以农民份地的相对固定化为前提的,它反过来又加速了农民份地的私有化。农民渐渐以份地的实际主人自居了。《史记·陈杞世家》载楚庄王因陈灵公之乱灭陈而县之,申叔时进谏说: 鄙语有之:牵牛径人田,田主夺之:牛径则有罪矣,夺之牛,不亦甚乎![19]
既然是鄙语,这里的“田主”当系庶民而非贵族。这说明农民份地的私有化过程己导致“田主”观念的产生。这是春秋中期的事情。无独有偶,《吕氏春秋》也记载了春秋晚年孔子逸马践踏农民耕地的故事: 孔子行道而息,马逸,食人之稼,野人取其马。子夏请往说之,毕辞,野人不
听。有鄙人始事孔子者,(曰)请往说之,因谓野人曰:“子耕于东海至于西海[20],
吾马何得不食子之禾?”其野人大悦??解马而与之。(《孝行览·必已》)
这个故事不但说明野人的耕地已经私有化,而且说明他们所能占有的土地已经不限于那一小块份地。农民份地的私有化使私有土地成为民间财富的来源和标志,激发起人们占有土地的欲望。《管子·霸言》说:“夫无土而欲富者忧。”在《云梦秦简·日书》中有生子“好田野邑屋”之文。“好”在这里是指爱好、僻好;田宅成为一种爱好,是在土地已经
私有化的条件下才能出现的[21]。对于这一点,当时的统治者也是清楚的。《商君书·徕民》就说过:“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正因为看到了这一点,所以各国统治者争相实行“利其田宅”的政策,以招徕客民,奖励耕战之士。这种用以安置客民、奖励耕战之士的土地,很快就从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因此这种政策的实行,又大大加速了农民份地的私有化。随着农民份地的私有化,民间的土地买卖出现了[22]。例如在本世纪八十年代出土的包山楚简中,就记载了一桩民间土地买卖的诉讼案例[23]。又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说四》载:
王登为中牟令,上言于襄主曰:中牟有士曰中章胥己者,其身甚修,其学甚博,
君何不举之?主曰:子见之,我将为中大夫。??王登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
宅。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24]
春秋战国之际,范蠡在佐越灭吴后弃官从商,兼事农牧业,至齐,“耕于海隅,苦身戮力,父子治产”,后至陶,“复约要父子耕畜,废居,逐什一之利”(《史记·越世家》)。他的土地应该是通过买卖和垦荒得来的。春秋末年以来,商人对农民的兼并已相当普遍,这是以民间的土地可以买卖和抵押为前提的[25]。《史记·赵奢列传》载战国晚期赵括为将,“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以买者买之”,反映当时民间的土地买卖已经比较普遍了。农民份地的私有化以至可以买
卖,标志着作为农村公社变体的井田制的瓦解,农民已进一步斩断他们与村社相联系的脐带。史载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只是承认这种现实,并使之合法化而已。
取得当兵纳赋的资格,变为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
西周和春秋初年,农民虽然要服各种劳役,但不用提供军赋,确切地说,是没有提供军赋、充当甲士的资格。因为在国野分治制度下,提供军赋、充当甲士是食禄的贵族权利与义务。这就是所谓“有禄于国,有赋于军”(《左传》昭公16年)。春秋时代,一方面由于在争频繁的战争中扩大兵源的需要,更重要的是由于实行税亩制后农民独立经济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力量的加强,农民有可能提供相应的武器装备,农民不能当兵纳赋的限制被逐步打破了。公元前645年,晋国“作州兵”(《左传》僖公15年),这是向居住在鄙野地区的被统治部族征发武器装备(“兵”),虽然不是完整意义的军赋,但已在传统的国野之制中打开了第一个口子。与此相似的还有公元前590年鲁国的“作丘甲”(《左传》成公2年),公元前548年楚国蒍掩的“书土田”,“量入修赋”(《左传》襄公25年)。到了春秋晚期,农民作为军赋主要负担者已经制度化了。如公元前483年鲁国“用田赋”(《左传》哀公11年,《鲁语下》),就是直接向授田农民征赋,赋的内容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公元前538年,郑国“作丘赋”(《左传》襄公31年),以丘为单位直接向农民征赋,其性质与“用田赋”同。田赋丘赋制的实行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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