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操作规程 - 图文
写检验记录,经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3.3.15 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5.1 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3.3.15.2 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3.3.15.3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3.3.15.4 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3.3.15.5 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它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销子);
3.3.15.6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2007年10月1日后购置的塔机必须带有顶升撑脚安全销。
3.3.15.7 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3.3.16 起重机的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 37 -
3.3.16.1 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3.3.16.2 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
3.3.16.3 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m;
3.3.16.4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3.3.16.5 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规定;
3.3.16.6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3.3.16.7 拆卸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
3.3.16.8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 3.3.16.9 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3.3.16.10 轨道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应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
- 38 -
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并应设置阻挡行走轮移动的支座。
3.3.17 起重机内爬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7.1 内爬升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风力在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作业;
3.3.17.2 内爬升时,应加强机上与机下之间的联系以及上部楼层与下部楼层之间的联系,遇有故障及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爬升;
3.3.17.3 内爬升过程中,严禁进行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幅等各项动作;
3.3.17.4 起重机爬升到指定楼层后,应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过内爬升框架固定在楼板上,并应顶紧导向装置或用楔块塞紧;
3.3.17.5 内爬升塔式起重机的固定间隔不宜小于3个楼层; 3.3.17.6 对固定内爬升框架的楼层楼板,在楼板下面应增设支柱作临时加固,搁置起重机底座支承梁的楼层下方两层楼板,也应设置支柱作临时加固;
3.3.17.7 每次内爬升完毕后,楼板上遗留下来的开孔,应立即采用钢筋混凝土封闭;
3.3.17.8 起重机完成内爬升作业后,应检查内爬升框架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紧固以及楼板临时支撑的稳固等,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3.3.18 每月或连续大雨后,应及时对轨道基础进行全面检查,检
- 39 -
查内容包括:轨距偏差,钢轨顶面的倾斜度,轨道基础的弹性沉陷,钢轨的不直度及轨道的通过性能等。对混凝土基础,应检查其是否有不均匀的沉降。
3.3.19 应保持起重机上所有安全装置灵敏有效,如发现失灵的安全装置,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所有安全装置调整后,应加封(火漆或铅封)固定,严禁擅自调整。
3.3.20 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电源电路中应装设错相及断相保护装置及紧急断电开关,电缆卷筒应灵活有效,不得拖缆。
3.3.21 起重机在无线电台、电视台或其他强电磁波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与吊钩接触的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放电装置。
3.3.22 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0m。
3.3.23 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基础平直无沉陷,鱼尾板联接螺栓及道钉无松动,并应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3.3.24 起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3.3.24.1 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3.3.24.2 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3.3.24.3 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3.3.24.4 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3.3.24.5 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 40 -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