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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停电催费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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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9 0:00:01

电业停电催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和湖南省电力公司优质服务工作精神,认真履行供电服务“十项承诺”,进一步规范停(限)电催费程序,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结合实际,明确各部门的相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拖欠电费客户的电费催收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催收及采取停(限)电措施。管理员严格按照如下方法进行操作:

1.电费催收人员根据欠费台账,要及时地进行催收,并做好台账记录。

2.电费催收员针对欠费客户,采取停(限)电措施的,严格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3. 电费催收员针对欠费客户,如在供用电合同签订的其他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合同或协议执行。其逾期之日的计算,应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规定缴纳电费的截止日期为计算拖欠电费的开始日期。

第二章 催费管理

第三条 催费员必须提高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充分运用现有的各种技术手段, 进一步完善、 拓展电费告之、 电费收缴的途径和渠道, 全面解决客户电费缴费难问题。

第四条 台区班要建立健全客户联系信息数据库, 完善各类客户 联系方式、 行业分类等资料, 客户联系电话收集面与准确率达到 95%以上。

第五条 加强日常电费催缴,确保电费回收。催费人员每月在5-20日进行电费催缴,要进行电费风险评级,实行分类服务。

1)每月月末主动交纳电费的客户,根据SG186月结信息建立台账,采取人性化、温馨的催缴措施,在月结信息中做好标识。

2)每月21日根据SG186欠费信息表,对超过缴纳期限仍未缴费,应通过电话、短信、上门催缴等多种催费手段进行二次及以上催费通知,要确保通知到客户,同时做好相关催费记录(在欠费表格中做好标识)。

3)根据欠费台账,对经反复催缴仍拒绝交纳电费的客户 以

及连续两个月及以上欠费的客户, 确需实行停电催费手段的, 应严格按照第三章实施停(限)电催费,下发停(限)电通知单至客户。

第三章停电管理

第六条欠费界定。在SG186系统中,其欠费界定如下: 1)未签订电费预交协议的客户:当月电费自电费信息告知之日起7天内未足额缴纳的,形成电费欠费。

2)签订电费预交协议的低压公变客户:电费预交款为零时,视为电费欠费。

第七条 停限电客户界定:客户电费欠费(含电费滞纳金、违约使用电费)经管理员催缴仍未按照规定时限缴付的用电客户;已安装了负荷控制装置的专变客户,电费欠费(含电费滞纳金、违约使用电费)经管理员催缴仍未按照规定时限缴付,要采取停(限)电措施进行电费催缴。

第八条 审批权限:电费拖欠时间自逾期之日起超过规定期限的客户,按下列审批程序对该客户进行停(限)电。

1)低压公变客户的停电,由台区二班负责签发停(限)电通知,原则上由台区班班长审批。但采取远程停电且一次性操作户数在50户及以上的,应由营销技术负责人审批,方可执行。

2)一般专变客户的停(限)电,由台区一班负责停(限)电 通知,由营销局长审批,报送市局营销部备案,方可执行。

3)重点客户的停(限)电,由台区一班负责停(限)电通知, 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党政军机关部门、新闻媒体、医院等重要用电客户的停(限)电,由市局营销部审核、市局营销局长批准后,报送电力主管部门。

第九条 报审批时限规定:报审批客户实施停(限)电的客户审批程序按如下办理:

1) 重点客户。省、市重点企业、重要客户停(限)电前 5个工作日,提交经市局营销局长审批的书面申请报告至电力主管部门。省重点企业、重要客户的停(限)电申请报告应同时报送湖南省电力公司营销部备案。

2)一般专变客户。一般专变客户停(限)电前7天,提交《欠费催款停(限)电通知单》复印件(传真件)报市局营销部备案。

3)调度执行客户。需要局调度执行停电的,应按调度规定在停(限)电前5个工作日办理申请手续。

4)低压客户实行远程停(限)电客户。低压远程客户的停(限)电前3天,提交《欠费催款停(限)电通知单》,复印件报营销部备案。

第十条停(限)电通知送达,通知送达客户,按如下规定办理停(限)电通知送达:

1)未签订电费预交协议的客户:

①专变客户停(限)电前7天下达书面《欠费催款停(限)电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二份,客户履行签收手续后,一份交客户,一份由班组存档保管。

②低压公变客户停(限)电前3天,可采用短信、书面下发《欠费催款停(限)电通知单》。但每月必须制定停电清单进行审批签发,停电清单一式两份,班组备存一份,营销部存档一份。

③对客户送达《欠费催款停(限)电通知单》,客户拒签或无人在家签收的,可采用电话或短信通知、留置、邮寄、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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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停电催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和湖南省电力公司优质服务工作精神,认真履行供电服务“十项承诺”,进一步规范停(限)电催费程序,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结合实际,明确各部门的相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拖欠电费客户的电费催收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催收及采取停(限)电措施。管理员严格按照如下方法进行操作: 1.电费催收人员根据欠费台账,要及时地进行催收,并做好台账记录。 2.电费催收员针对欠费客户,采取停(限)电措施的,严格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3. 电费催收员针对欠费客户,如在供用电合同签订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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