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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有企业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研究(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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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3 7:47:51

当前国有企业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研究

一、国有企业腐败现状

国有企业腐败是指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为自己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利,进而招致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相关案例显示,国有企业腐败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因此,国有企业腐败在本质上是作为代理人行使国家委托给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的管理人员,违背权力委托人的意愿、目标和任务,滥用委托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

实践表明,国有企业已经成为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我国每年涉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的案件占全年立案查处职务犯罪的24%~30%。1997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后的一段时间,国有企业成了腐败的重灾区,每年都有万名左右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受到立案查处。党的十七大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国有企业逐步摆脱困境,国有经济发展进入正轨,国有企业腐败发案率有所下降,但仍是腐败易发、多发领域,最近三年国企腐败案明显呈现出犯案人员级别普遍较高、涉案数额巨大的特点。

目前国有企业腐败体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国有企业腐败具有普遍性。石油、石化、烟草、邮政、电信、铁路、电力、金融、交通等行业均有腐败案件发生。

第二,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是腐败易发、高发点。重点部门如采购、销售、财务管理等,重点环节如资产审计、评估以及领导离任前、大额资金投放审核、实施重大技改评估等。

第三,腐败行为主体一般为国有企业领导、高层管理人员、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在下属企业兼职的企业领导和派驻机构中的负责人。比如,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四川移动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李华等,都是企业的“一把手”。

第四,国有企业腐败涉案金额和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 第五,国有企业腐败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公款为主要表现形式,最近两年还出现了涉嫌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新的表现形态。

二、国有企业腐败新特点

第一,贿赂案件查办总体数量平稳。

2003年以来,全国百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逐年上升,千万以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和防止腐败的措施逐步见效,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总体数量平稳,但是大案的数量却明显呈增多之势,单笔犯罪金额也越来越大。 第二,县处级以上要案比例较大。

今年1至7月,重庆检察机关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80人;今年上半年,广东省检察机关查办的县处级以上干部85人;从去年至今年4月份,贵州省共有90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贪污受贿被立案侦查;2006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查处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49人??

“县处级以上要案占有较大比例,高中级领导干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43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6%。 第三,资金密集等领域属高发领域。

从发案部位看,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业领域特点十分明显;从发案领域看,资金密集,资源紧缺,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大的领域,往往容易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领域。

在检察机关近两年查办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发生在中央确定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这6个重点领域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电力等9个重点方面的案件,占72.4%。其中仅工程建设领域,就占将近31%。一些领域和行业,如金融、交通等,过去一直是贪污贿赂犯罪传统的高发部位,也有一些系统和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管、规划、环保等,随着职能的强化,逐渐成为新的贪污贿赂犯罪的多发部位和行业。 第四,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比例降低。

从犯罪主体构成看,企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所占比例逐步降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比例逐步上升,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7698人,占立案总人数的24.1%。过去,在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占大多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陆续改制,国有企业的数量大大减少,犯罪主体身份和案件管辖发生了改变,企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数量所占比例明显下降。检察机关适应新的形式,加大了查办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案数量以及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

第五,一些地方和行业窝案串案增多。

检察机关从一条线索、一起案件入手,经过滚动深挖,带出了一批窝案串案,有的涉及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这反映出,一些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的确很严重,上下勾结、内外勾结作案现象比较突出。”

第六,作案手段趋于隐蔽化智能化。

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为了规避法律、对抗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更加隐蔽,作案手法更加复杂。特别是贿赂犯罪,基本上是一对一进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抗审能力增强,翻供反证的现象增多,同时出现了诸如以低卖高买、合作投资、委托理财、挂名领取薪酬等名义和形式掩盖犯罪,钻法律空子的新型犯罪形式。这说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手段更加趋于隐蔽化,智能化。 第七,向境外转移赃款外逃现象增多。

近年,犯罪分子潜逃境外现象增多。为了逃避法律惩罚,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将赃款转移到境外,提前做好外逃准备,在作案后或事发前潜逃境外,企图利用某些国家与我国政治法律方面存在的差异逃避追诉。

三、国有企业腐败的原因

国有企业腐败也是一种权力腐败。由于权力的腐蚀性,作为行使国家委托权力的国有企业管理者具有发生腐败的可能性,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实施腐败行为。这是因为每个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具有不同的条件。在国有企业腐败行为中,权力体制、企业制度、个人的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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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有企业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研究 一、国有企业腐败现状 国有企业腐败是指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为自己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利,进而招致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相关案例显示,国有企业腐败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因此,国有企业腐败在本质上是作为代理人行使国家委托给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的管理人员,违背权力委托人的意愿、目标和任务,滥用委托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 实践表明,国有企业已经成为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我国每年涉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的案件占全年立案查处职务犯罪的24%~30%。1997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后的一段时间,国有企业成了腐败的重灾区,每年都有万名左右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受到立案查处。党的十七大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国有企业逐步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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