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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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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 21:42:05

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经营行为。如果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案例九、XX县XX建材批发商店,于2007年4月1日在XX县工商局注册登记,经营者为许XX,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建材批发。2010年12月4日,许XX从沈阳某药厂购进一批药品,价值18.4万元,于2010年12月7日转销给本县共计27家药房。获取利润1.84万元。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当如何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 1、许XX上述行为违法。

2、应当定性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3、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十、司某于2011年3月在某县租用刘某门市房,年租金1万元,收到租金后,刘某去上海儿子处。司某于2011年4月开始在租用的门市房经营饭店,至工商执法人员检查期间经营2个月,未办理《健康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雇用员工7人,获利6000元。上述行为司某、刘某是否违法?为什么?应当如何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

1、 司某行为违法;刘某不违法。司某在经营饭店之前刘某已经远赴上海看望儿子,对司某的经营行为不知情,不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规定 。

2、 司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

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十一、吴某, XX市人,在本市投资收购了XX木材加工厂,2011年1月11日开始承接业务。XX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1年3月14日检查发现,该厂有带锯两套、电动木工床3张,木材加工半成品、成品若干,但当事人没有《木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个月来,吴某的木材加工厂承接了5笔业务,经营额为3千元、4千元、2.6千元、0.8千和5.2千元。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当如何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 1、吴某上述行为违法。

2、吴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

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十二、赵某,于2007年3月3日在XX工商局经核准登记后开业,经营服装鞋帽,其营业执照经营期限至2011年3月2日。2011年5月3日,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营业执照有效期已经届满,当事人赵某没有进行换照,2个月来盈利3200元。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当如何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 1、赵某的上述行为违法。

2、赵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定性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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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经营行为。如果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案例九、XX县XX建材批发商店,于2007年4月1日在XX县工商局注册登记,经营者为许XX,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建材批发。2010年12月4日,许XX从沈阳某药厂购进一批药品,价值18.4万元,于2010年12月7日转销给本县共计27家药房。获取利润1.84万元。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当如何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 1、许XX上述行为违法。 2、应当定性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3、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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