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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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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1 20:37:00

浅析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内容摘要: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一直是学界探讨的热点。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并规范市场经济交易和运行的两个最重要的法律,经济法和商法都是为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而产生的,因而两者在本质上具有共性。与此同时,经济法和商法产生的时代背景和经济发展要求有所不同,因此两者在调整对象、范畴、目的及法律性质等诸多方面均有差异。然而,在调整经济关系方面,两者并非互相对立分裂,由于经济法和商法在本质上的亲缘性,决定两者是互补和谐的关系,即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关键词:经济法 商法 市场调节 国家干预 互补性

Abstract:The economic law and commercial law relationship has always been the hot spot of the academic circles discuss.As adjust commodity economy relations and regulate market economic transactions and run the two most important law,economic law and commercial law are to meet the dema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and both are common in nature.At the same time,the time background of the economic law and commercial law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requirements are different,so the adjustment between the two objects,the category,purpose and legal nature,and many other aspects are differences.However,in the adjustment of economic relations,the two are not opposing split,because of the economic law and commercial law in essence affinity,decided to the two are complementary and harmonious relationship,name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law and commercial law are complementary to each other,complement each other.

Key words:The economic law The economic law Market regulation

State intervention complementary

经济法的产生与近现代西方资本主义时期的产业革命息息相关。19世纪末20世纪初,工业革命进入垄断时期,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市场过度自由导致良好秩序的破坏,社会整个经济秩序面对新的挑战,国家政府为稳定经济秩序而制定并推行对经济发展加强国家干预力度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

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经济法与同样调整经济关系的商法之间关系值得探讨,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1.和经济法分离说,即认为商法和经济法在理念和机能方面有所不同,前者强调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后者以国民经济利益为基础,因而应将其分作两个法域;2.商法和经济法合一说,持此观念的学者认为,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以企业为对象的,对两者应“合一”或总合把握;3.经济法为促成民商合一而代替商法的总名称的法,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张国键持此主张。上述各种学说,各有千秋,难以笼统评说。本文认为,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与上述主张均有异,两者之间既有密切的联系,也有不可忽视的差异,因而不能简单地将其合并或分离,两者关系可谓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一、经济法和商法的历史渊源

(一)商法的产生

商法最早因中世纪的商品经济的自身发展需求而产生。中世纪末,农业革命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大量剩余农产品用于交换成为可能,也为城市兴起提供了充足的人口和劳动力;而“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便利通往东方的交通,促进了地中海沿岸新兴城市商业贸易的繁荣,经济上的发展促使商人加强政治地位,对其利益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以实现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的自由。基于当时封建法制的保守和对商业的制约,商会以已有的自治权等政治权力为基础,运用商事生活习惯订立自治规约且形成为商人习惯法。在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罗马法为商法规则的形成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而商业复兴时期商人间的频繁交易也形成了大量商业习惯。这些习惯法规范设计严密,充分反映了市场机制运行的内在要求,因而在交易相对发达的地中海沿海各国形成了统一形式。

(二)经济法的起源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产业革命以来机器大工业的发展,使人类在创造大量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严重破坏了自身的生存发展基础,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垄断企业维护垄断地位,非垄断企业追求垄断

地位;市场参与者为求利润往往不择手段、互相倾轧、盲目生产,日益暴露出市场机制唯利性的固有缺陷以及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产生的严重后果。逐渐失灵的市场调节、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频繁发生的经济危机,这一切都说明传统的一元化经济调节机制已无法适应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形成后的经济生活,社会现实迫使人们寻求新的力量和机制以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使社会经济生活重新纳入正常的轨道,实现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为缓和各种矛盾,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西方各国政府转变了以往“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信条,主动实行积极干预经济的政策。对此,德国学者赫德曼首先提出“经济法”的概念并得到不少支持。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明确提出国家应利用宏观杠杆,对市场交换和企业生产过程进行间接调控,为资本主义各国干预经济提供了理论依据,迅速为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采纳。1890年美国颁布了旨在禁止垄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谢尔曼法》,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正式登上历史舞台。从一战前后的战时经济法到位应付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而被制定的危机对策经济法,再到二战后为恢复国家经济复苏而制定的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近百年的时间内,经济法在逐步成熟、自我完善,同时与其他部门法相配合,共同促进了世界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

上文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经济法与商法一样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仅仅是产生的历史阶段不同。商法是自由竞争市场经济阶段的产物,这级阶段的产物,其基本特征是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的二元化调节。可以说“两者`出身’的同根性决定了两者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近的亲缘性。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1、经济法与商法相互补充

经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经济法不包括商法,广义的经济法则包含了商法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否认了商法的独立性。依照广义的经济法理论,商法规范基本上可归入经济法范畴,两者之间当然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就狭义的经济法理论而言,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商法也理所当然地需要经济法的配合,缺少了经济法规范,商法规范的效力将大打折扣。比如,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固然

需要商法的一般调整,但在市场竞争中如果缺少了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调整,市场秩序势必难以维持。所以二者有相互的补充作用,共同承担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重任。若离开商法的调整,市场将缺少具体的商事规则,会使商事活动处于无序状态;若离开经济法的调整,市场的正常秩序会因商事主体间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而遭到破坏,严重危害社会成员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只有二者的相互配合与共同作用,才能使得社会经济秩序井然有条,稳健发展。

2、商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属于经济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财产关系,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二者的调整对象,从本质上讲两者都属于市场交易关系范畴,都属于经济关系,只不过前者主要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而后者则主要发生于不平等主体之间。但是,无论如何,二者的调整对象都属于经济关系,是经济法与商法的主要的联系与相通之处。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10世纪,欧洲的一些庄园主利手上聚集的资本进行生产,促使了社会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发展,为商法诞生创造前提条件;11世纪,商人为保护自己利益,采用通行的商事惯例解决商业纠纷,最终发展为商法,以保护商品交易者的利益为主。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调整商业行为和活动的作用,并对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作用不可忽视。经济法产生于商品经济高级发展阶段—即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为了解决商法在市场经济调整方面自身存在缺陷等问题,经济法在调整对象、调整目的、调整范畴等多个方面均与商法有所差异,以下将从不同方面分析两者的区别。 1、从其产生原因看两者不同之处

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的一般性调整而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规模性、集团性商事活动的扬弃和发展,是政府不干预式的产物。而经济法的产生是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国家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控,以纠正整体的不平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不仅对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监督、组织、协调,使个体经济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干预经济生活的视角也在不断调整,因而经济法是政府对经济干预的产物。

2、从法律性质看两者不同之处

商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属性,但从本质上讲,商法属于私法,以平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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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内容摘要: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一直是学界探讨的热点。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并规范市场经济交易和运行的两个最重要的法律,经济法和商法都是为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而产生的,因而两者在本质上具有共性。与此同时,经济法和商法产生的时代背景和经济发展要求有所不同,因此两者在调整对象、范畴、目的及法律性质等诸多方面均有差异。然而,在调整经济关系方面,两者并非互相对立分裂,由于经济法和商法在本质上的亲缘性,决定两者是互补和谐的关系,即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关键词:经济法 商法 市场调节 国家干预 互补性 Abstract:The economic law and commercial law relationship has always been the hot spot of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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