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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涵洞、一般性桥梁的座数、跨数、跨径、位置发生改变、基底超深或加固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
3、路面结构配合比或局部段落结构厚度发生变化的;
4、其他建安工程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费用变化不超过300万元的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量多面广,为便于分级管理,按变更增减金额再细分为以下五类变更:
1、Ⅰ类变更:
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变更(结构型式、技术标准的变更项目除外);
2、Ⅱ类变更:
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在5万到20万(含2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技术标准的变更项目除外);
3、III类变更:变更增减金额在20万以上(不含20万元)500万以下(含500万元)的变更;
4、Ⅳ类变更:
凡是新增加的工程项目,而在原合同清单中又没有清单单价的变更。 第十条 对于一般性的变更或原施工单位无过错的变更设计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变更设计后的施工。若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业主将另行安排。
对于规模较大或由于原施工单位有过错所引起变更的施工,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另行组织招标也可邀请项目中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实力的、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对于由原施工单位的过错所引起的变更施工,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章 变更审批原则及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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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关于变更的分级、分权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中审核和分级、分类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上报相应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较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上报相应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监理、项目业主按分级分权进行审批,必须有相应工程签证单、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报告批复、联系单批复等支撑材料,并由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更审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审批权限划分如下,变更增减金额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Ⅰ类变更,由工程部负责审批,总工办备案;
2、Ⅱ类,由业主工程部、总工办、业主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 3、III类变更,由业主总经理负责审批;
5、Ⅳ类变更,包括新增工程项目单价变更或合同单价变更,由业主总经理负责审批。
业主、监理、设计、承包人任何一方根据需要均可提出工程变更,变更一经提出,首先由监理办估算出变更增减金额,并按照上述变更审批权限的规定,通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主持召开有承包人、监理、设计、业主(以至上级主管单位及部门)等有关各方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的论证会,共同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论证后若认为变更方案必要可行,则形成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会议纪要(如需要)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及时根据相关的变更依据资料(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会议纪要以及相关批复、设计变更通知单等)完善工程变更资料并报批。
变更审批程序,采取逐级上报审批制,按承包人→监理办→业主现场代表→业主工程部→业主总工办→业主项目分管副总经理→业主总经理→上级单位或部门的流程,由低到高至审批权限部门负责人止。各级审批部门按上述权限进行变更的审批,并对审批过的变更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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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属本级审批权限内但认为有必要报上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的变更,本级审批时签明原因后可报上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或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也可邀请上级审批部门参与集中会审。
第十五条 新增单价变更,除业主事先下发有单价者外,按IⅤ类变更程序办理。
新增单价项目应按其工程内容所属清单号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组价原则为新增项目分析出合理的单价,单价分析复杂的,还应提供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该新增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对承包人报送的新增单价申请和单价分析资料,监理办应核实相关工作量,并对单价组成进行初审,跟踪审计单位并根据合同文件及技术规范审核出新增单价(须附上详细的单价审核资料),并签署明确意见。业主现场代表、工程部、总工办分别从现场、施工技术、合同管理方面对监理办、审计单位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核或认可,然后报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总经理认为需上级部门审批的报上级部门审批。
新增单价的组价审核原则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单价的项目(严重不平衡报价除外),应保持单价不变,若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变更项目的单价(严重不平衡报价除外),按类似的项目单价经换算后确定,清单中没有单价的项目,按合同约定的变更新增单价组价原则进行审定。任何变更的提出均不影响原合同的执行,不能免除承包人投标报价的风险和责任,凡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考虑而承包人在投标时又未考虑到的费用或风险,以及承包人在合同中承诺自行承担的费用或风险,仍应由承包人继续承担,不得借变更之机转移给业主。
第十六条 对变更增减金额不大但新增单价组价时采用了补充定额的变更,若业主认为有必要,可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定额管理部门进行审定。
第五章 工程设计变更的要求
第十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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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要求,不得降低原设计技术指标及工程质量,原则上不突破概算、预算及投资,不延长施工期限和降低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要有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依据,避免主观片面,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均应说明变更原因、内容、费用的增减情况估算,以及对应各级的费用估算审核、现场会签单或确认纪要或批复文件或业主下发的设计变更通知书。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的变更设计图,原则上应由设计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出图,为不影响工期,对Ⅰ类变更和方案比较明确的Ⅱ类、Ⅲ类变更的变更设计图,可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参照以往类似工程经验或套用相关标准图做出变更设计图,但须经总监、设计后期服务中心或设计代表(根据各设计院规定的相关权限确定)签字盖章认可,对Ⅳ类变更和方案不太明确的Ⅱ类、Ⅲ类变更的变更设计图,必须由设计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业主委托完成变更设计图,设计变更的变更设计图究竟由谁来出应在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或变更会议纪要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当变更设计涉及资金、劳力、材料、机械、设备等重大变更时,应该和有关部门积极联系,认真落实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期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按批准权限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不得擅自开工,否则增加的工程不予计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所有工程设计变更的变更方案,必须以监理单位、项目业主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或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或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如需要)或业主签发的变更设计通知单的形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随着工程的阶段性进展,承包人要及时(半年内)清理出不再实施的工程细目多余工程量并及时(一个月内)办理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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