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8年 1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第二,从内容上看,该程序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过程中不满16或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讯问和审判”、“指定辩护”以及“不公开审理”等方面特别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或修改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方针、原则、权利保障、法律援助、情况调查、拘捕和羁押、合适成年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审判不公开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诸多规定。 第三,从法律效力上看,该程序是特别程序,对普通程序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凡是该程序有规定的,就应当适用该程序。如果该程序没有规定,则适用普通程序。 五、案例分析题
28.甲市A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宣告后,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姚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姚某未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甲市A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姚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请回答:
(1)甲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对甲市A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姚某是否可以上诉?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甲市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直接提交到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本案正确的方式应该是甲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甲市A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姚某可以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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