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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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病历中记录的时间(五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不使用Am、Pm记录方法。如2008年6月12日来电时间21:36或21时36分。
4、跨跃00:00之后要求在跨跃时间上标明年(未跨年份的可省略)月(未跨月份的可省略)日。如:出发时间(6月5日)23:56,到达现场时间6日00:03
5、病案书写时间填写“年、月、日”, 医护签名时间填写“年、月、日、时、分”, 患方知情告知签字时间填写“年、月、日、时、分”。
(三)其它一般和相关项目
1、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救治地点(住址)、联系人及电话要用文字和数字书写。不能提供患者姓名时,姓名处应书写“无名氏”,如为多个无名氏患者,应书写“无名氏1”、“无名氏2”;年龄不详时需做估计,如:老年、新生儿;联系人及电话若无,该项应填写“无”。
2、身份、民族、国籍、现场地点、呼救原因、送往地点、在相应的项目上用“√”选择。选择跟有“:”的“其它”要用文字进行书写。身份、民族、国籍若不详,要在其它后注明“不详”。 3、病情选填要求,依据采集的病史、查体的结果等选择“轻、中、重、救前死亡”。“不详”只适用拒绝救治无法获取病历资料的患者;“无特殊”只适用于正常或残障弃婴(无急症)、无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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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流浪人员。诊断如为“心搏呼吸停止”,现场救治成功,“病情”应选择“重”。
4、患方配合选填要求,昏迷、精神疾病、婴幼儿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且暂无亲属的可不作选填,并在告知栏内注明无亲属;“不合作”适用于病史采集和体格检查较为完整,拒绝院前治疗或应回院治疗的患者;“拒绝救治”适用于不配合或拒绝提供病史资料、拒绝体格检查的患者及亲属。
5、救治结果选填要求,其中“救后死亡”要选择“现场”、“途中”,并注明救后死亡时间。如“患方配合”选填“拒绝救治”的,且病情所处状态较为稳定暂可不救治的,应选择“稳定”或“无变化”;如“病情”为“救前死亡”,现场采取救治措施后病情无改变,“救治结果”应选择“无变化”;其余根据救治结果,选择“有效”。
6、病史提供人为现场病史主要提供者。 第十五条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要求 (一)主诉书写及要求
1、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和体征及其性质、部位、程度和持续时间的简单扼要的概括。
2、书写格式为“主要症状或体征﹢时间”,高度概括,文字简要。
正确书写:间断心前区疼痛1年,突发意识丧失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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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书写:陈旧心梗2年,昏迷10分钟。
3、主诉多个症状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次序列出。如头晕半天,加重伴恶心、呕吐半小时。
4、病史复杂时要进行归纳,要使用医学术语。 (二)现病史书写及要求
现病史是本次疾病从发病至救护车到达病人身边前对疾病的起始、演变、诊疗等全过程的记述,简明扼要,主要内容包括: 1、起病情况:患病时间、发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病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的特点: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
3、病情的发展与演变:病情是持续或间歇、缓解或加重因素,进行性加重或是逐渐好转。
4、伴随症状:各种伴随症状出现的时间、特点及演变过程。 5、诊疗经过:何处、何时就诊,做过何种检查,何种治疗,药物应用及效果。
6、 一般情况:与本次主诉有关的。
7、 凡意外事件或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的伤害事故等应详细客观记录,不得主观臆测。
描述记录注意要点:先记录本病的阳性症状,后记录本病的阴性症状,避免阳性症状与阴性症状交叉描述。现病史只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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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病的情况。
与疾病诊断、鉴别诊断无关的症状不要在现病史中记录。 (三)既往史书写及要求
1、既往史必须用文字记录,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2、包括与本疾病诊断、鉴别诊断有关的手术、外伤史、输血史,传染病史等。
(四)药敏史必须用文字记录,如“青霉素、无、不详、未发现”等。
(五)体格检查书写及要求
1、体格检查项目无法实施或患方拒绝救治,体格检查相关项目也不允许空项,应在相应项目中注明“未查”、“拒绝检查”等,患者不配合的体格检查项目需在该项目中注明“不配合”。 2、选择“未查”项目,一定不是此次疾病诊断、鉴别诊断的重要项目。如各类外伤患者,体温可填写为“未查”。 3、心电图、血糖监测结果、未列出的其它检查项目与诊断、鉴别诊断有关的,应在“其它”处记录。
4、创伤评分只适用于各类外伤患者(特别是判断为中、重度伤患者,救前死亡患者除外)。用循环、呼吸、胸腹、运动、言语5个参数分别按轻重程度记为2分、1分和0分,5项分数相加,总分9-10分为轻度、8-7分为中、重度,≤6分为极重度。 5、辅助检查心电图和简易血糖仪,凡疑有心脏系统疾病或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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