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印发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执行裁决部门负责行使执行裁决权及办理其他综合事项。主要的裁决事项为:
1、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2、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
3、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4、裁定以物抵债和确认拍卖、变卖成交结果;
5、对冻结、扣押的股权、红利、股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裁定转让;
6、对擅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裁定责令追回; 7、对协助单位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已冻结或扣押款物的行为裁定责令限期追回;
8、对第三人在接到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的做出强制执行裁定;
9、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 查,组织执行听证;
10、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1、决定对执行人实施罚款、拘留强制措施; 12、其他需要裁决的事项。
第三章 案件流程 第一节 执行立案
第八条 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未经立案庭立案的案件不得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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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立案的当事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同时附送执行案件监督信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执行局办理。
受托执行案件由执行部门负责审查,符合委托执行立案条件的转交立案庭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委托法院。
第九条 执行局内勤接收案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案件登记;
2、调阅案件审判卷宗; 3、交局长分案;
4、将案件分送到各执行员手中。
第十条 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局长审核同意委托后,内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节 执行实施的启动
第十一条 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义务; 2、通阅案卷,了解所执行案件有关情况;
3、视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其它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执行员应当对法律文书进行初步审查: 1、审查立案手续是否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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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问题,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是否已过履行期限,有无保全财物,保全效力是否到期;
3、审查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是否符合执行条件;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移交执行裁决部门进行合议,执行裁决部门合议后认为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或不予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员应在接到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取得联系,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执行联系卡,告知案件承办人、联系方式及执行线索举报和监督电话,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
第十四条 执行员应在接到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履行义务,告知执行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并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传票与执行通知书一般同时送达,也可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被执行人到庭。电话通知的应记 录在案。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传唤到庭后,执行员应责令其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询问其对履行义务有何计划和方案,根据被执行人的情况对其进行释法讲理及思想教育工作,责令其及时履行义务。执行员应将谈话内容制作成执行笔录。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员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及时制定执行、调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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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产调查与控制
第十七条 立案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藏、毁损财物等规避法律行为的,执行员可经请示先采取强制措施,再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执行员在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文书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经请示后可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事后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员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启动财产调查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进行查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将查证处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收到案件后立即予以查证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证,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接到财产线索后立即予以查证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条 执行员应当自收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表之日起5日内,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被执行人财产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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