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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流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为加强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省法院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现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执行案件流程图;
2.执行日志表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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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执行案件 流程管理 办法 通知 (共印90份)
报:最高人民法院、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
送:本院院长、各副院长、纪检组组长、政治部主任、执行局局长
正厅级审判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副厅级审判员 发:本院各部门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2年4月17日印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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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配置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甘肃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法院执行案件必须遵照本办法实行流程管理。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案件执行工作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按照启动的时间先后划分为执行立案、执行准备、执行实施、执行裁决、结案归档、执行监督等若干环节,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确保司法公正、高效的要求,规定各个环节必须完成的步骤、顺序和时限等,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管理。
第三条 执行案件应当设立《执行日志》。
《执行日志》是反映案件执行全过程的工作记录表。执行员应当将办案中所进行的送达法律文书、财产调查、询问当事人情况、实施执行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如实记录在《执行日志》中。
《执行日志》中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项,应由申请执行人或 被执行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以由同行的其他执行人员签名证实。
《执行日志》是反映执行员工作量和案件执行效果的主要依据,是案件发生涉访时的备查资料。案件结案后,《执行日志》由执行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装入执行卷宗归档。
第四条 各级法院应当通过全面落实执行公开、执行案件质量评查、随案发放监督信封等措施,强化执行监督,确保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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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省法院《执行公开标准》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公开案件信息。执行案件重要环节的进程及结果,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当事人。对于当事人询问案件执行进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
各级法院每半年进行一次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检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各项规定落实情况。检查不合格的案件作为瑕疵案件处理,造成信访的予以问责。
各级法院应当在执行立案后向当事人发放上一级法院印制的执行监督信封。执行监督信封装有上级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监督意见表。执行监督信封由当事人直接邮寄上一级法院执行机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通过执行监督信封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情况、案件质量和工作作风进行司法评估。
第二章 执行机构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 执行实施、执行裁决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 暂时无法设立下设部门的,可以确定不同人员组成合议庭,执行中的裁决事项和重大事项,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
第六条 执行实施部门全面负责执行案件的实施工作。具体实施财产调查权,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控制权,拘传、罚款、拘留决定执行权。
执行人员和执行案件较多的法院执行局可以在执行实施部门下设若干执行小组,对不同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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