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题海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2012商法分类模拟题公司法(三)(带答案解析)

2012商法分类模拟题公司法(三)(带答案解析)

  • 62 次阅读
  • 3 次下载
  • 2025/12/12 3:54:55

原《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修订后,《证券法》明确界定了证券的公开发行,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都是以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设立,所以B选项不正确。

27.[答案] C

[解析] 《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C为正确选项,公司的住所是应当熟练掌握的知识点。 28.[答案] D

[解析] 《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备条件。注意:原《公司法》第19条规定中第(5)项是“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公司法》修订后将其修订为“有公司住所”。 29.[答案] C

[解析] 依《公司法》第46条和第109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届董事会的任期是从2003年1月23日至2006年1月 23日,李某的任期到2006年1月23日截止。故答案为C。 30.[答案] D

[解析] 《公司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正确。 31.[答案] A

[解析]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由此可知,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由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所以公司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原《公司法》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修订后的《公司法》将该法定数额限制删去,而是赋予公司自主权。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由此可知,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设立分公司不是转投资行为,因为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已,分公司的全部财产都是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故D选项.不正确。 32.[答案] B

[解析] 《公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能决定,本题中董事会违反法律规定,对向股东提供担保事项进行决议,参加会议的董事应承担责任,但是朱某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所以朱某不承担责任,赵某仅表示弃权,未表示反对,所以也应承担责任。 33.[答案] C

[解析] 依《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由此可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行为有效,但是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所以C选项正确。注意:原《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公司法》修订后将该规定删去,法律不对公司内部管理进行强制性规定。 34.[答案] D

[解析] 依照2004年修改前的《公司法》第 131条的规定,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2004年8月28日对《公司法》进行的第二次修改中,删去了这个规定,所以D为正确选项。 35.[答案] B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因此B为正确选项。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 AC

[解析] 《公司法》第62条、第67条的规定,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这两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原因是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需设股东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在2人以上,都须设股东会(但可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方面的不同规定),所以只有AC选项正确。 2.[答案] AB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67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由此可知ABD三项符合题意。《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该条规定,董事会可以制定公司章程,所以C选项不正确。 3.[答案] E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注意:原《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公司法》修订后规定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所以A选项不正确,B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该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即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兼任监事,所以D选项不正确。 4.[答案] ABCD

[解析]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该条规定,ABCD选项均正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原《公司法》采用的是“董事、经理”的称谓,新《公司法》采用的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称谓。

5.[答案] AB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AB两项符合“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法定条件。《公司法》第 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所以CD项错误。 6.[答案] ABD

[解析] 《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根据该条规定,ABD选项正确。 7.[答案] AC

[解析]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根据《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股东会作出的向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是可撤销决议,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不能作出决议,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前应通知全体股东,D选项中召开股东会前未通知股东张某,召集程序违反法律,因此决议是可撤销决议,所以D选项不正确。要注意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二者是不同的。 8.[答案] ABC

[解析] 《公司法》修订后,明确规定了监事会的具体监督职权。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正确。第55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要注意的是,根据该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如果选项表述为“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则为不正确选项。监事会的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无论调查的结果如何,所以D选项不正确。

9.[答案] CD

[解析] 《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根据该条规定,CD选项正确。该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提议权,而不是1/10以上的股东,所以A选项不正确(注意:原《公司法》规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提议权,《公司法》修订后降低了比例要求)。

10.[答案] BCD

[解析]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该规定可知,BCD选项均正确(注意: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是注册资本的1/3),A选项中公司董事人数是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不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 11.[答案] AC

[解析]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A项中甲犯有贪污罪执行期满未逾5年,C项中丙需要承担其独资开办的工厂所负大额债务,都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B项中乙上任时国企已经因长期经营不善而负债累累,他对该企业的破产并不负有个人责任,因此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滥事(注意:原《公司法》第(3)项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清算的??,《公司法》修订后将“经营不善”删去,只要是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式,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都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D项中的丁曾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现已退休,所以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注意:《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公司法》修订后将该限制删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所以公务员仍不能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2.[答案] BCD

[解析]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A选项中董事王某虽然与本公司订立了合同,但是经过股东会的同意,所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B选项中的副经理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C选项中的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所以BC选项均正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所以D选项中财务主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注意:《公司法》修订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行为的规定有变化)。 13.[答案] ACD

[解析]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根据该条规定,AD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原《公司法》规定的是3年,注意《公司法》修订后的期限为1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注意: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规定,《公司法》修订后作了较大的改变)。

  • 收藏
  • 违规举报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0.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推荐下载
本文作者:...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

文档简介:

原《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修订后,《证券法》明确界定了证券的公开发行,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都是以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设立,所以B选项不正确。 27.[答案] C [解析] 《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C为正确选项,公司的住所是应当熟练掌握的知识点。 28.[答案] D [解析] 《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备条件。注意:原《公司法》第19条规定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10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
Copyright © 云题海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2595号-3 网站地图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