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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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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30 5:18:03

2.天轮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直径的比值不应小于900倍;

3.天轮的安全荷重应大于其实际选用的最大钢丝绳的钢丝破断拉力的总和。 二、悬吊天轮:

1.天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不应小于20倍,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直径的比值不应小于300倍;

2.天轮的安全荷重应大于实际选用的钢丝绳的最大静拉力。

第三节 水平及倾斜巷道的运输提升

第9.3.1条 在有煤与沼气突出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以及有腐蚀性物质的矿井采用机车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9.3.2条 倾斜巷道的临时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倾斜巷道宜采用箕斗提升,大于30°的斜井不宜采用矿车提升; 二、矿车提升,应设保险绳或保险链;

三、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按极限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以及运送人员车辆的每一个连接器、钩环和保险链的安全系数,均不得小于13;

2.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3.矿车与矿车的连接钩环、插销的安全系数,均不得小于6。 四、在倾斜巷道的上端必须有可靠的过卷装置,过卷距离应根据巷道的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或实际制动力计算确定,并应有1.5倍的备用系数。 第9.3.3条 斜井的提升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井筒开凿和巷道开拓两个不同时期的提升方式及提升量; 二、提升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 三、提升的最大速度应按表9.3.3规定执行。 斜井提升的最大速度 提升类型 矿车提升 箕斗提升 人 车 最大提升速度() 斜长≤300mm 3.75 5 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 斜长>300mm 5 7 2

表9.3.3

第9.3.4条 斜井的提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天轮高度:

1.箕斗提升,应按矸石仓容积及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 2.矿车或矿车组提升,应按公式计算: 采用甩车场时 H=L*sinβ-R (9.3.4---1) 采用平车场时

H=(L'-LO-1.5L车)tgβ1-R (9.3.4—2)

式中H——天轮高度,m; R——天轮半径,m;

L——井口至钢丝绳与天轮接触点之斜长,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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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井口至井架中心的水平距离,m; L0——井口歪道岔终点的长度,m; L车——矿车组的长度,m;

β——栈桥倾角,宜取8°~12°;

β1——钢丝绳牵引角,宜小于或等于10°。 二、平车场的长度及坡度,在矿车摘钩后,矿车应能自溜至停车线,摘挂线的直线长度应不小于1.5倍车组长度;

三、绞车滚筒上钢丝绳出绳的最大偏角,应按本章第9.2.1条规定执行。 第9.3.5条 斜井的平车场及甩车场,宜设置自动摘挂钩装置。

第四节 通风

第9.4.1条 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炮后15min内能把工作面的炮烟排出;

二、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4m3; 三、风速不得小于0.15m/s;

四、混合式通风系统的压入式扇风机,必须在炮烟全部排出工作面后方可停止运转。 第9.4.2条 地面临时扇风机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避开永久扇风机房及风道的位置;

二、扇风机房宜靠近井口,风道应弯道少,过渡段应圆滑,风道内最大风速不得超过15m/s;

三、扇风机和电动机周围的通道不应小于1.5m; 四、离心式扇风机应设起动闸门。

第9.4.3条 地面临时扇风机的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压入式通风的入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1.5m;

二、抽出式通风的出风口,宜位于该地区主导风向的下方,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0.5m; 三、沼气矿井抽出式扇风机的扩散器与入风井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第9.4.4条 多台扇风机并联或串联运行,应采用同型号的扇风机。 第9.4.5条 井下工作面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的出风口距抽出式扇风机的入风口,不得小于15m; 二、采用风筒接力通风时,扇风机间的距离,应根据扇风机的特性曲线和风筒阻力确定; 接力通风的风筒直径不得小于400mm,每节风筒直径应一致,在扇风机吸入口一端应设置不短于10m的硬质风筒;

三、压入式扇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四、扇风机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风、电闭锁装置。

第9.4.6条 凡有煤与沼气突出、煤尘爆炸危险或有其它有害气体矿井的通风工作,必须按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排水

第9.5.1条 立井、斜井井筒掘进,应根据涌水量大小,合理选择排水方式。

第9.5.2条 深井井筒掘进采用分段排水时,宜采用中间转水站,转水站水仓或水箱容量不应小于0.5h的涌水量。

第9.5.3条 井下临时水泵房和水仓,宜利用永久硐室或巷道。临时水仓容量应能容纳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主要排水设备不宜少于2组。

第9.5.4条 临时的排水管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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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井巷施工各阶段的最大涌水量确定管径和管路数量;

二、经常移动和拆卸的管路,选用轻便的管子和易于拆卸的连接方式; 三、水泵房干管,留出增设水泵的连接管头。

第六节 压风

第9.6.1条 空气压缩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井期的总耗风量应按如下公式计算: Q=αβr∑nkq 表9.6.1-1 式中

Q——总耗风量,m/min

α——管路漏风系数,按表9.6.1-1规定选用;

管路漏风系数 表9.6.1-1 <1000 1.10 1000~2000 1.15 >2000 1.20 3

管路长度() 系 数

β——风动机械磨损使耗风量增加的系数,宜为1.10~1.15; r——高原修正系数,海拔每提高100m,系数增加1%;

k——凿岩机、风镐同时使用系数, 按表9.6.1-2规定选用;

凿岩机、风镐同时使用系数 表9.6.1-2 凿岩机、风镐(台) 系数 ≤10 1~0.85 11~30 0.84~0.75 31~60 0.74~0.65 0.64 >61以上

n——同型号风动机具使用数量,台;

q——风动工具耗风量,m3/min。 二、当各个施工阶段的风量供应变化较大时,备用风量应为设计风量的20%~30%,备用空气压缩机不得少于1台;

三、宜选用同一型号的空气压缩机,当负荷有波动时可选用容量不同的空气压缩机。 四、水冷的空气压缩机站,备用冷却水泵不应少于1台,其能力应与最大一台冷却水泵相等。空气压缩机的进水温度一般不宜超过30℃,出水温度不宜超过40℃。 第9.6.2条 压风管路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风管路宜采用钢管,管径应满足最远用风点处的总压力损失不超过0.1MPa; 二、井上或井下管路的最低点及主要管路,每隔500~600m,均应设置油水分离器,在温差大的地区,当管路直线长度超过200m时,应设伸缩器; 三、管路的连接宜选用快速接头;

四、连接风动机具胶管的内径,应比机具接风口管的内径大一级。 第9.6.3条 空气压缩机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临时空气压缩机站,应设在用风负荷中心; 二、站址应选择在空气清洁、通风良好的地方,距矸石山、出风井、烟筒等产生尘埃和废气的地点不宜小于150m;

三、井下的临时空气压缩机站,应设在设备运输方便、空气流畅的进风巷道中; 四、各空气压缩机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第9.6.4条 风包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应设在阴凉处,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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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装设超温保护设施;

三、应装设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

四、出口的管路上应设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 五、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

第七节 信号与通讯

第9.7.1条 信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一台提升绞车,均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

二、井口与绞车房之间,应采用数码显示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并应设置直通电话; 三、除箕斗提升外,所有提升信号必须经过井口信号工转发,严禁井下与绞车房直接用信号联系;

四、信号电源应独立可靠,并有电源指示灯;

五、信号系统应简单、可靠,信号应清楚易辨,系统上应做到联锁严密。 第9.7.2条 立井、斜井的信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井:

1.井筒施工时,每个工作地点都应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

2.井筒施工期间,应设置井盖门安全信号,当吊桶上升距井盖门40~50m时,信号铃应自动发出有声信号;

3.罐笼提升,井口安全门与提升信号系统,必须设置闭锁装置。 二、斜井:

1.运送人员的斜井,必须装设可在运行途中向绞车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 2.多水平运输时,各水平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3.甩车场必须设置信号,甩车时必须发出警号。 三、井上和井下信号室,应装设直通电话。

第9.7.3条 井下调度室、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保健室和各掘进工作面,均应安装电话。 第9.7.4条 架线电机车的调度电话,宜利用其馈电线作为载波电话线,采用载波机通讯。 第9.7.5条 在有沼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井口及井下信号装置和通讯设备,应采用防爆型或安全火花型;在井底车场总进风道或主要进风道,低沼气矿井可采用矿用一般型,高沼气矿井可采用矿用增安型。

第9.7.6条 信号系统的各种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第八节 供电

第9.8.1条 建井期的临时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35kV及以上等级的电源,宜利用永久电网供电,在远离电力网的偏僻地区,永久电网供电困难时,可利用其它施工电源;

二、立井施工宜设置两回电源线路,总降压变电所设2台主变压器,当1条线路1台主变压

器停电时,另1条线路1台主变压器应能保证Ⅰ级负荷的正常供电; 三、斜井或平硐施工可设置一回电源线路,总降压变电所设1台主变压器,当井下涌水量较大,或有煤与沼气突出、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应设置2回电源线路和2台主变压器,或选其它电源作为升降人员和主要通风、排水的备用电源。

临时变电所的结线,应简单可靠,操作安全。

第9.8.2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应超过700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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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轮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直径的比值不应小于900倍; 3.天轮的安全荷重应大于其实际选用的最大钢丝绳的钢丝破断拉力的总和。 二、悬吊天轮: 1.天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不应小于20倍,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直径的比值不应小于300倍; 2.天轮的安全荷重应大于实际选用的钢丝绳的最大静拉力。 第三节 水平及倾斜巷道的运输提升 第9.3.1条 在有煤与沼气突出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以及有腐蚀性物质的矿井采用机车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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