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木罐道应为±8mm。
三、在井筒全深任一处同一提升容器的两罐道平面中心线,应在一直线上,其允许偏差: 1.钢轨罐道应为4mm; 2.组合罐道应为6mm; 3.木罐道应为6mm。 四、两节罐道接头处的间隙: 1.钢轨罐道2~4mm; 2.组合罐道2~4mm;
3.木罐道不应大于5mm。
五、两节钢罐道的接头应位于罐道梁中心线上,其偏差不应超过50mm; 六、罐道卡子与钢轨底板的斜面接触应严密,卡子前爪与钢轨腰板的间隙,和卡子内面与钢轨底板外侧的间隙,应为10~20mm。
第8.5.6条 井筒的管路安装后,其垂直度沿井筒全深任一平面上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超过50mm,并应分别进行下列试验,无漏风、漏水为合格。 一、排水管路应进行排水试验;
二、洒水、消防管路应进行灌水试验;
三、充填、泥浆和水采井的高压管路,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加压试验; 四、压风管路应按额定压力进行风压试验。
第九章 辅助工作
第一节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第9.1.1条 凿井井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安全地承受施工荷载;
二、角柱的跨度和天轮平台的尺寸,应满足提升及悬吊设施的天轮布置要求; 三、应满足矿井各施工阶段不同提升方式的要求; 四、井架四周围板及顶棚不得使用易燃性材料。
第9.1.2条 利用永久井架或井塔凿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利用永久井架凿井:
1.应简化天轮平台的布置,可使用地轮;
2.凿井绞车、提升设备、天轮的布置,应适应永久井架结构及其受力特点; 3.对井架受力较大的杆件,应进行验算,当需要临时加固时,不宜破坏原结构; 4.安全间隙及过卷高度,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
1.凿井绞车及提升设备的布置,应适应井塔的特点; 2.天轮应分层布置;
3.受力较大的梁、柱,应进行验算,当需要临时加固时,不宜破坏原结构; 4.施工后,不用的门、窗、洞口,应按设计修补好。
第9.1.3条 采用翻转提升法竖立金属井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丝绳:
1.绷绳、牵绳可采用6股19丝钢丝绳,其它应采用6股37丝及以上的钢丝绳; 2.安全系数:井架主体提升绳不得小于6,一般构件提升绳不得小于5,牵绳及绷绳不得小于3.5,绳扣不得小于8;
3.接头处的U型绳卡或套环绳卡,应符合表9.1.3的要求。
41
不同直径钢丝绳的绳卡数与间距 表9.1.3
钢丝绳直径(mm) 绳卡数(个) 绳卡间距(mm) <15.5 3 100 <18.5 3 120 <20 4 120 <22 4 140 <25 5 150 <28 6 180 <34.5 7 230 34.5及以上 8 250 二、绞车:
1.绳速不得超过0.2m/s; 2.必须具有制动装置及逆止装置;
3.绞车距吊装的井架或抱杆的距离,不得小于井架或抱杆的高度,与导向轮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三、抱杆:
1.双抱杆应立在井架中心线两侧的对称位置,单抱杆应立在井架中心线位置,抱杆离井架的距离不应妨碍井架的起立;
2.抱杆底座下的土层应夯实,在其上垫3层方木,并用铁件固定,最上一层方木应顺抱杆起立方向排列;
3.滑轮、绳扣应在抱杆起立前固定;
4.抱杆相对的4个方向,应设有绷绳,绷绳仰角不应超过45°。 四、锚桩:
1.桩木和埋设坑的规格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坑内的充填物应分层夯实;
2.桩木的中心线应与受力线垂直,其出绳角度必须与绷绳仰角一致; 3.多根桩木应用直径不小于4mm的铁丝或用扒钉连接成束,并应在缠绕钢丝绳处,包以2~3mm厚的钢板;
4.利用已有建筑物、结构物系结绷绳、锚绳时应进行验算。
五、在有雷雨、大雾或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不得进行井架竖立工作。 第9.1.4条 井架安装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凿井井架:
1.井架中心线的实际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超过5mm; 2.天轮平台的水平偏差,不得超过3mm;
3.井架上安设的避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要求; 4.各部位螺栓必须紧固。 二、永久井架(用于凿井):
1.井架躯体必须垂直竖于井口板梁上,不应有扭曲现象,板梁的标高允许偏差应为±
5mm,板梁中心线与提升中心线的相对位置偏差,不应超过1mm; 2.天轮平台平面十字中心线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超过井架高度的1/2000,最大偏差不应超过15mm,天轮平台各梁面的水平偏差,不应超过3mm;
3.斜撑架两底脚的中心连线,应与井架中心线垂直且二等分,其等分偏差不应超过30mm;
4.井架上安设的避雷装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9.1.5条 井筒内布置的悬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悬吊设施的选择和布置,应满足各个不同施工阶段的要求: 二、井口及井筒内设置的固定梁以及各种悬吊设施的外缘离开井筒中心不宜小于100mm,并不得在承受荷载的梁上穿孔;
三、井筒内风筒及管路悬吊卡子的端部到提升容器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井筒深度超过500m时,宜采用井壁固定吊挂;
四、吊桶外缘与永久井壁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50mm;
五、各盘口、喇叭口及井盖门与滑架最突出部分的间隙,不得小于100mm;
42
六、吊泵通过的孔口,其周围间隙不得小于50mm;
七、风筒、管路及其卡子通过的孔口,其周围间隙不得小于100mm;
八、安全梯应靠近井壁悬吊,距井壁不应大于500mm,通过的孔口其周围间隙不得小于150mm;
九、吊盘的突出部分与模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00mm,当井筒支护不使用模板时,吊盘的突出部分与永久井壁之间的间隙,也不应大于100mm; 十、照明、动力电缆与信号、通讯、放炮电缆的间距,不应小于300mm,信号和放炮电缆与压风管路的间距不应小于1m,放炮电缆应单独悬吊。
第9.1.6条 提升容器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桶提升:2个或2个以上吊桶的导向装置,突出部位旋转圆周之间的间隙D,应按(公式9.1.6)计算 D=0.2+H/3000 式中 D----间隙(m) H----提升高度(m) 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二、罐笼提升(用钢丝绳罐道):
1.无防撞绳时,不得小于450mm; 2.设防撞绳时,不得小于200mm。 第9.1.7条 凿井绞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凿井绞车的能力,应按悬吊设施及附属装置的最大静荷重计算; 二、滚筒上钢丝绳出绳的最大偏角不应大于2°;
三、悬吊安全梯用的凿井绞车,应有两回路供电线路,其中的一回路应直接由变电所或配电所馈出。
第9.1.8条 各种用途的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悬吊设施的钢丝绳:
1.悬吊设施宜采用6股19丝或每股19丝以上的钢丝绳,稳绳宜采用三角股钢丝绳或6股7丝圆形股钢丝绳;
2.双绳悬吊时,应采用编捻方向相反的钢丝绳;
3.悬吊设施的钢丝绳长度,应保证设施送达井底所需长度,并应在滚筒上留有5~10圈绳;
4.安全系数应按表9.1.8采用。 悬吊钢丝绳安全系数 表9.1.8 悬 吊 设 施 名 称 吊盘、吊泵、抓岩机、罐道绳、防撞绳 风筒、风管、注降管、输料管、电缆 吊 罐 安 全 梯 安全系数 ≥6 ≥5 ≥13 ≥9 二、提升用的钢丝绳:
1.吊桶提升宜选用多层异形股或多层股不旋转钢丝绳,斜井提升宜选用三角股钢丝绳; 2.安全系数:专为升降物料的为6.5,专为升降人员的为9;升降人员和物料时,升降人员时为9,升降物料时为7.5。
三、使用中的钢丝绳,其试验、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9.1.9条 稳绳及罐道绳的张紧力,井深每100m不得小于1t。同一提升容器中的罐道绳下端张力的张力差,不得少于5%。吊盘绳满足稳绳要求时,可兼作稳绳。
第9.1.10条 钩头、安全梯、吊盘等设施与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桃形环及板形绳卡或用楔
43
形绳环连接,采用桃形环时板形绳卡之间的距离宜为250mm,绳卡数目可按表9.1.10选用。
不同绳径的最少绳卡数目 表9.1.10 钢丝绳直径(mm) 15及以下 15.5~19.5 20~25 绳卡数目(个) 3 4 5 钢丝绳直径(mm) 25.5~28 28.5~34.5 35及以上 绳卡数目(个) 6 7 8
除上列绳卡的数目以外,在最上一副绳卡的上方,应设一副辅助绳卡,在这两副绳卡之间,钢丝绳尽端应煨出一个弯。连接装置所使用的钩、环、螺栓等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第9.1.11条 吊盘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盘结构的强度应按全荷重计算,施工荷重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二、吊桶通过的各层吊盘、孔口上下均应设置喇叭口;
三、吊盘的固定销,不应少于4个,并应均匀分布在吊盘的周边上,固定销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四、双层或多层吊盘的上、下层间距,应与永久罐梁层间距相适应或为其整倍数。
第二节 立井的临时提升设备
第9.2.1条 临时提升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井筒开凿、巷道开拓、井筒安装等不同时期的提升方式及提升量。 二、吊桶沿稳绳升降,其最大加速度不应超过0.5m/s2。其最大速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但提人最大速度不得超过6m/s,提物最大速度不得超过8m/s。 V1≤0.25√H (9.2.2---1) V2≤0.4√H (9.2.1---2) 式中V1——提人最大速度,m/s; V2——提物最大速度,m/s; H——提升高度,m。 三、无稳绳段,吊桶的最大升降速度和距离:
1.升降人员的速度不得大于1m/s,升降物料的速度不得大于2m/s; 2.升降的距离不得大于40m。 四、绞车滚筒上钢丝绳出绳最大偏角,单层缠绕时不应超过1°30',多层缠绕时不应超过1°15'。
第9.2.2条 采用钩头吊挂不规则易碰挂的物料时,其升降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导向装置时,不应超过1m/s; 二、无导向装置时,不应超过0.3m/s。 第9.2.3条 吊桶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桶提梁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钩头及缓转器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3;
二、每人所占吊桶底有效面积不宜小于0.12m2,吊桶的净高不得小于1.1m; 三、人员在井筒内检查设备时,吊桶的升降速度不得超过0.3m/s; 四、稳绳终端和钩头连接装上方,应设缓冲装置;
五、提升钩头必须设有防止吊桶提梁脱出的安全闭锁装置,缓器的下方应设悬挂保险带的吊环。
第9.2.4条 天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升天轮:
1.天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当天轮的钢丝绳围抱角大于90°时,不应小于60倍,围抱角小于90°时,不应小于40倍;
44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