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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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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20mm。砌石旋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锚喷硐室不得大于设计规定100mm。硐室净高,砌石旋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锚喷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

第7.4.5条 机电硐室中的设备基础,纵横轴线位置的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20mm,基础面标高不得高于设计规定。基础的埋入部分不得浅于设计规定。锚杆基础,找平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第7.4.6条 主硐室中安装联动设备的附属硐室位置应准确,实际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偏差不应超过20mm,底板标高与主硐室底板标高的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20mm,断面和体积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第7.4.7条 硐室的起重梁或起重环的高度和位置偏差,不应超过设计规定50mm。

第7.4.8条 安装桥式起重机的硐室,其行车梁及立柱的允许偏差,应按表7.4.8规定执行。 行车梁及立柱的允许偏差 表7.4.8 柱 项 目 中心线对硐室中心线的位移 截面尺寸 垂直度 上表面标高(包括牛腿) 梁 中心线对硐室中心线的位移 截面尺寸 上表面标高(包括作行车梁用的墙) 柱 高 ≤5 > 允许偏差(mm) 8 +8 -5 8 10 ±10 8 +8 -5 ± 第7.4.9条 防水闸门、排泥仓密闭门硐室的抗压强度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验水压应逐渐升离,注意观察硐室、闸门及邻近巷道的漏水、渗水情况,并做出记录; 二、水压升至设计规定,保持24h,其漏水量不得大于1m3/h。 第八章 立井井筒装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主井、副井两个井筒到底贯通后,应有一个井筒形成临时罐笼提升系统,再安装另一个井筒的永久装备。有条件时,可在井筒掘、砌过程中同时进行井筒永久装备的安装。

第8.1.2条 井筒装备前,应按罐道梁和其它梁的位置逐层测绘井筒实际断面图,并绘制罐道梁和其它梁的加工图。

第8.1.3条 井筒装备用的钢梁、钢罐道的规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表面有损伤者不得采用;

二、钢梁的弯曲及扭曲度不应超过梁长的1/2000; 三、钢轨罐道或组合罐道应平直,其弯曲及扭曲的偏差:每根钢轨罐道不应大于5mm,每根组合罐道不应大于7mm;

四、组合罐道截面每边尺寸的允许偏差应为±1mm; 五、钢轨罐道、组合罐道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2mm。

第8.1.4条 井筒装备用的所有钢材、管材、金属构件等,应按设计要求作防腐处理。

第8.1.5条 木罐道加工后的截面,每边尺寸的偏差不应超过设计规定+3mm、-2mm,平面上的扭曲每米长度内不应超过1mm,纵长方向的单向弯曲度不应超过全长的1/1000,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mm。

木罐道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作防腐处理。

第8.1.6条 井筒通过流沙、含水层的部位,井筒装备安装锚杆或梁窝的深度,严禁超过井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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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

第8.1.7条 井筒装备的安装,采取上下层或多层平行作业,工作时吊盘与井壁的间隙应盖严。 第8.1.8条 在井筒内进行电焊气焊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梁的安装

第8.2.1条 罐道梁的安装,应以测量垂线为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井口和井底各设一道精确定位的基准梁; 二、当井筒较深,测量垂线可分段下移,或在垂线中部向下每隔50m增设一道卡线板,在设卡线板时,应严格防止产生累计偏差;

三、测量垂线用的重锤和钢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测量规程的规定。

第8.2.2条 第一层罐道梁安装后,应进行验收,全部符合设计要求,方可进行其它罐道梁的安装。

第8.2.3条 采用树脂锚杆固定的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树脂锚固剂,应进行锚固力试验,试验锚杆的数量不得少于3根,不符合设计规定者不得使用;

二、锚杆的材质、规格、结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杆体表面应除锈、防腐; 三、钻锚杆孔应按测线定位,其直径、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四、锚杆安装:

1.锚固前,应清除孔内岩粉或积水,树脂锚固剂应放入孔底; 2.杆体锚固的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杆体安装中途被卡时,应拉出重新安装,不得用锤击方式打入孔内;

3.锚杆安装后,在规定固化时间内不得敲击或碰撞; 4.锚杆安装1h后,每层梁应选取3根锚杆进行锚固力试验。当有1根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则同层梁的锚杆均应进行试验,不合格者应重新安装。 五、托架:

1.托架的材质、规格、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托架应紧贴井壁,空隙处应按设计要求充填密实。 六、梁的操平及连接:

1.操平的垫板,其尺寸应等于或大于梁与托架接触面,不得用零碎垫块; 2.每组垫板的层数不得超过3层,垫好后用螺栓或焊接方法固定; 3.当梁与托架的连接采用螺栓固定或焊接时,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8.2.4条 用梁窝固定安装的梁,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梁窝的位置和规格应逐个检查,残留在梁窝内的碎屑、木块等杂物应除净; 二、对有偏差的梁窝应进行修正。每一层罐道梁应在地面检查加工尺寸,划出中心线位置,并应逐件统一编号;

三、梁的操平找正及固定用的垫块,应采用不低于井壁支护强度的材料,不得使用木块。填堵前应将梁固定牢固;

四、梁上下垫块的两侧及侧面楔紧物的上下至梁窝壁及窝口的间隙,均不得小于50mm;

五、填堵梁窝的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井壁的设计强度,填堵时不得移动梁的位置; 六、当梁窝漏水时应预埋导水管,待梁固定后应注浆堵水,在有淋水的井筒内填堵梁窝时,在其上方应设截水环等设施。

第三节 罐道的安装

第8.3.1条 钢罐道的接头错位不应超过1mm,超过1mm时,必须修整。其过渡斜度不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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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2%。

同一提升容器的2条罐道的接头位置,不得位于同层梁上。

第8.3.2条 罐道安装前,应在地面进行头部截面偏差的编号,其接头截面应一致。罐道接头应位于罐道梁中心线上。

第8.3.3条 重锤拉紧的钢丝绳罐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架上钢丝绳固定装置的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超过3mm; 二、井底定位梁上孔的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超过3mm;

三、重锤悬挂应平整,在两根钢丝绳悬吊处的高低位置允许偏差,应为±400mm; 四、钢丝绳罐道的拉紧张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8.3.4条 下端固定,上端用螺栓或液压调节张力的钢丝绳罐道,安装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3.3条要求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丝绳井底固定装置的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超过3mm;

二、井底钢丝绳固定点位置的调整,应在井架上钢丝绳拉紧装置的位置固定后进行;

三、拉紧钢丝绳用的弹簧或液压装置,应在安装前进行检查试验,其强度、压缩量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8.3.5条 安装断绳保险器的制动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制动钢丝绳用的缓冲器在井架上的安装位置,应按设计标定,其水平方向的偏差不应超过1mm;

二、制动钢丝绳的下端,应设有固定梁,固定梁的位置,应按垂线校正,在水平方向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超过3mm;

三、制动钢丝绳应按设计位置固定于梁上,拉紧张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缓冲钢丝绳固定后,末端应留有不少于10m的余绳;

五、制动钢丝绳及缓冲钢丝绳的连接器,应按设计规定的工艺要求与钢丝绳浇注成一体。

第四节 梯子间和管道的安装

第8.4.1条 梯子间平台、梯子和梁的连接应牢固,隔板间隙或网板的固定,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8.4.2条 管及管件安装前,应逐节逐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管的弯曲度每米不超过1.5mm;

二、管材的规格质量及加工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根据井筒管梁的层间距和管的长度,进行管的排列编号,管接头的位置与管梁应相互错开。

第8.4.3条 采用法兰盘连接的钢管,安装前应在地面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保持5min,降低到工作压力,用手锤轻敲焊缝和接头处,压力表值不下降且无渗水现象为合格。

当排水管路采用焊接长管的工艺施工时,管路安装完工后应进行整体试压,其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保持5min,压力表值不下降且无漏水现象为合格。

第8.4.4条 井筒中的防火、洒水管路的降压装置,应与管路安装同时进行,其进出管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8.4.5条 电缆敷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工程验收

第8.5.1条 立井井筒装备竣工后,应按设计检查罐道梁、罐道的位置、垂直度及管路系统等设施的质量,并绘制纵、横断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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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2条 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设计施工图和安装后的实测竣工图; 二、主要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或材料试验报告; 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梁埋入井壁的深度,梁窝内垫用的材料,填堵梁窝的混凝土强度等试验记录; 2.井壁上管卡子的埋深与填堵材料; 3.当采用树脂锚杆固定罐道梁及管梁时,应提供锚杆直径,埋入深度及锚固力的试验记录; 四、第一层罐道梁的验收记录。

第8.5.3条 井筒内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道梁纵向中心线和缺口板中心,对井筒平面十字中心线位置的允许偏差: 1.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应为±1mm; 2.装设木罐道的梁应为±1.5mm; 3.其它钢梁应为±3mm。

二、同一提升容器两侧的罐道梁缺口板中心,在平面位置上的间距允许偏差: 1.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应为±2mm; 2.装设木罐道的梁,应为±3mm。

三、每根梁的上平面应保持水平,其允许偏差:

1.安装罐道的梁,不应超过梁长的1/1000; 2.不安装罐道的梁,不应超过梁长的3/1000。 四、罐道梁的层间距允许偏差:

1.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应为±10mm; 2.装设木罐道的梁,应为±12mm;

3.每节钢轨罐道、组合罐道长度内的累计允许偏差,应为±30mm; 4.每节木罐道长度内的累计允计偏差,应为±24mm。 五、梁埋入井壁内的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值70mm。

第8.5.4条 当采用树脂锚杆固定托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托架的水平度允许偏差:

1.托架的支撑面,不应超过3/1000;

2.同一根梁的两端托架的水平支撑面,应位于同一平面,其偏差不应大于5mm。 二、托架的层间距允许偏差:

1.装设钢罐道的托架,应为±7mm; 2.装设木罐道的托架,应为±12mm;

3.每节钢罐道长度内,托架的层间距累计允许偏差,应为±15mm; 4.每节木罐道长度内,托架的层间距累计允许偏差,应为±20mm。

三、直接固定罐道的托架立面,以及固定罐道的螺丝孔中心线与井筒十字中心线的允许偏差: 1.装设钢罐道的托架,应为±2mm; 2.装设木罐道的托架,应为±3mm。

四、直接固定罐道的托架立面应垂直,不垂直度不得大于2?。 第8.5.5条 罐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道应保持垂直,在沿井筒全深任一平面上的位置与设计的允许偏差: 1.钢罐道应为±5mm; 2.组合罐道应为±7mm; 3.木罐道应为±8mm。

二、同一提升容器两罐道在井筒全深任一处的间距允许偏差: 1.钢轨罐道应为±5mm; 2.组合罐道应为±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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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20mm。砌石旋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锚喷硐室不得大于设计规定100mm。硐室净高,砌石旋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锚喷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 第7.4.5条 机电硐室中的设备基础,纵横轴线位置的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20mm,基础面标高不得高于设计规定。基础的埋入部分不得浅于设计规定。锚杆基础,找平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第7.4.6条 主硐室中安装联动设备的附属硐室位置应准确,实际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偏差不应超过20mm,底板标高与主硐室底板标高的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20mm,断面和体积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第7.4.7条 硐室的起重梁或起重环的高度和位置偏差,不应超过设计规定50mm。 第7.4.8条 安装桥式起重机的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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