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则(试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则(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津高法[2010]11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则(试行)
(津高法[2010]1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裁判公正与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审(执)结的各类案件质量进行内部检查和评价的活动。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在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案件质量评 1 / 4
查机构应当定期向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案件评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不得干预各审判庭及审判人员独立办案。
第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坚持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奖优罚劣,促进审判人员提高审判水平。
第六条 案件评查结果非经法定程序,不影响被评查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评查机构及评查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或者设立案件质量评查机构(以下统称评查机构),在本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第八条 评查机构负责以下事项:
(一)拟定并实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对评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向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报告工作,并适时通报; (三)组织评议本院审判(执行)庭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对评查结果提出的异议; (四)督促、指导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五)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 / 4
第九条 评查人一般应当从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审判经验和综合能力的法官中产生。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实际确定案件质量专职评查人,也可以在本院内部人员中选任或者从退休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兼职评查人。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从下级人民法院聘任兼职评查人。
第十条 评查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被评查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
(二)向相关审判(执行)庭负责人和合议庭成员了解案件有关信息; (三)对被评查案件进行评价、打分;
(四)对被评查案件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五)推荐优秀案例、优秀裁判文书。
第十一条 评查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相关制度正确履行职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查案件; (三)按时完成评查任务; (四)妥善保管卷宗材料;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查人应当回避: (一)所在庭(局、办)审执的案件; 3 / 4
(二)是本案的主审人、主审人的近亲属、合议庭成员、审核人;
(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 (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五)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
第十三条 对于从本院内部选任的兼职评查人,评查机构应当将评查人的工作情况折算后计入年度工作量,并将评查人的表现情况及时向政治部(处)或者相关部门反馈,作为评先选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评查的范围、形式
第十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包括立案案件、已审(执)结的各类案件。
4 / 4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