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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令第《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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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 23:33:32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0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第二章 企业设立审查

第四条 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 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房设施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

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

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三)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质检机构及设备

1.设立质检机构;

2.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3.质量检验所需的基本设备。

(五)生产环境

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

2.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3.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分开,保证成品和原料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六)污染防治措施

完备的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其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第六条 申请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填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并提供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可以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下载。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收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材料审核,交评审组评审;并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决定不予颁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样式由农业部制定。

第八条 评审组由评审员、技术专家3-5人组成,评审员须经农业部培训合格。

评审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原料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采购和出库有完整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原料;

(二)原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它原料分开。禁止露天放置原料;

(三)原料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使用前进行筛选,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过程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在厂区内堆积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免有害生物孳生;

(二)对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

(三)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四)操作人员应当有健康证明,特殊作业人员须半年体检一次;

(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

(六)制作生产记录,包括原料种类、原料数量、生产日期、产品数量、生产工艺条件等内容,并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二条 企业成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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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0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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