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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请示》(渝环发 〔2004〕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已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其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适用标准时,应在企业独立的排放口采样和监测。对明确属于某行业的企业,其排放的污染物国家该行业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亦不应执行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但可通过制定地方排放标准进行控制。 特此函复。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排放标准 复函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
近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向我局询问在环保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如何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等问题。鉴于该问题具有普遍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就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方法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放标准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必须执行。遵守排放标准是排污单位法定义务。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设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太湖地区防治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经商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我部确定了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范围,现予公布(见附件)。我部将在公布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实施的具体时间。请各有关方面严格按照实施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八年七月三日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省 份 城市(区)名 称 苏州市 无锡市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 全市辖区 全市辖区 全市辖区 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 溧水县、高淳县 全市辖区 全市辖区 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江苏省 常州市 镇江市 南京市 湖州市 嘉兴市 浙江省 杭州市 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上海市
青浦区 全部辖区 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430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转报厦门市环保局在环境管理中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的请示》(闽环保科〔2006〕2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工业企业等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优先执行。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令第31号)第三条中“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的“国家规定标准”是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应按此标准执行。
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出水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38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4〕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应在对排污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去向及所排放水域环境功能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规划和建设期间考虑的纳污范围,参照国家有关排污标准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基本原则为: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排入城镇污水
厂标准的,按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管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排放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执行三级标准,其它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执行二级标准。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其处理工艺和能力,必须符合有效处理工业企业排入污染物的条件。否则,不能接纳工业污水。
二、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规定,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接纳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要求排放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对毒性较大的或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的污染物(共43项)进行严格控制。 特此函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4.1.2.2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关于造纸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5〕516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襄樊市环保局关于造纸工业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的请示》(鄂环保文〔2005〕1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城镇下水道的造纸工业废水,应达到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地方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或由省级人民政府委托其环保部门制定。
在未规定地方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的地区,造纸企业污水排入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在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前提下,可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咸菜加工企业污水中无机盐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环函〔2005〕93号 山东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咸菜加工企业污水中无机盐排放适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5〕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无机盐排放没有限制。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对咸菜加工企业排放污水中的无机盐作专门规定。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1999第3号),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此,你省可根据污染防治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咸菜加工企业废水中无机盐的排放加以限制。在地方标准正式颁布之前,对咸
菜加工类企业排放污水中无机盐进行环境管理时,可以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中全盐量、氯化物的有关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环函〔2004〕454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杭州市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请示》(浙环〔2004〕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原则上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具体到污水中的氨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没有限值,可暂时执行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排污企业所属行业,有行业污水排放标准且行业标准有具体规定的,应执行行业标准。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和能力,必须符合有效处理工业企业排入氨氮等污染物的条件。否则,不能接纳工业污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23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总磷标准问题的请示》(苏环科[200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中对磷酸盐(即总磷)没有规定三级标准值,表示对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的总磷排放不作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通知环函[2003]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来,一些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反映,在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执法工作中,是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还是执行《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和《医疗废弃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不明确,请示总局予以解释。为使医疗机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经研究,现就执行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处里设施标准,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现行法律未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外的其他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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