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报批稿2011.9.11
为2.2m~2.5m;
2 设置在疏散走道的侧面墙上时,设置高度宜底边距地1m以下,标志灯具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灯具突出墙面部分的尺寸不宜超过20mm,且表面平滑;
3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地面设置时,灯具表面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灯具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标志灯具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 地面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防护等级应符合IP65要求,室外地面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防护等级应符合IP67要求;
5.1.6 展览厅、商场、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疏散路线的上方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疏散方向应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具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
2 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设置间距不应大于60m;
3 高度超过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大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设置间距不应大于60m;
4 展览厅、商场设置的中、大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间距不宜大于40m; 5 设置的中、大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底边距地面高度宜大于3m。
5.1.7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牌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被遮挡的位置,不应设置在门、窗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
5.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
5.2.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多点、均匀设置,宜嵌顶或吸顶安装,当条件限制时可设置于走道侧面墙上,其底边距地高度宜大于2.5m,提供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合用前室、无自然采光或夜间使用的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内有流动人员的房间等照明区域内地面水平疏散通道的照度不应低于2lx;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
间)、室外楼梯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 lx;
3 楼梯间、疏散区域内中心线的地面水平照度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4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医院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的地
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
5.2.2 宾馆客房内宜设置疏散用手电筒及充电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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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设置在下列部位:
1 疏散走道交叉处、拐弯处、台阶处; 2 连廊的连接处;
3 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 4 指定的出口;
5 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
5.2.4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区域,应由消防电源或发电机给正常照明灯具供电保持其正常照明的照度。
5.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电池组的设置
5.3.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电池组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防火分区内的配电间或竖井内,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容量不大于1kV A时,可设置在竖井内; 2 容量不大于5kV A时,可设置在配电间内;
3容量不大于10kV A时,应设置在自然通风的配电间内;
4 容量大于10kV A时,除自然通风孔外,尚应加装通风装置并保证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
5.3.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用蓄电池组的设置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设置于有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
2使用酸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有碱性物质场所;使用碱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酸性物质的场所;
3应安装在环境温度不超过电池标称的最高工作温度的场所。
5.4 其他装置的设置
5.5.1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装置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电气管道井或配电间内。 5.5.2 应急电源盒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急电源盒与配套的灯具间距不宜大于1m;
2 应急电源盒暗设时其状态指示灯和手动试验装置应设置在与其组合灯具的外露面; 3 应急电源盒与其供电的照明灯具间的连接线应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及以上级别的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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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并穿金属管保护。(条文说明解释B1级及以上级别) 5.5.3 非灯具类疏散指示标志牌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疏散指示标志牌只能作为系统的辅助指示标志,设置在不能改变方向的两个标志灯具之间;
2 蓄光型标志牌不应设置在正常照度低于25lx的荧光灯光源环境或正常照度低于40lx的白炽灯光源环境内;
3 疏散指示标志牌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线路的地面上; 4 标志牌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3m。
6 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中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等各类产品应是通过国家型式认可(或认证)的产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电池应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一致;
检验方法:核对认可(或认证)证书与产品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核对
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2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抽查应急工作时间和状态转换功能,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应正常;
检验方法:充电24h后放电,期间观察灯具的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测量放电时间。 3 疏散指示牌应是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检验合格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只。
6.1.2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6.1.3 系统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可按附录A执行。
6.1.4 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调试、设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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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等相关记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附录B和附录C的要求进行检查并记录。 6.1.5 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6.1.6 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6.2 安装
6.2.1 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 2 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3 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周围应保证无遮挡物;
4 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疏散方向的与疏散方向相同;
5 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安装;
6 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7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8 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9 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具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具;
10 消防应急灯具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6.2.2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吊装时,应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件上;
2 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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