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塔式起重机产权备案表
一、起重机械备案
(一)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使用前,应到市质安站(以下称备案部门)办理产权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1、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产权单位法人声明
4、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5、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6、建筑起重机械各种安全装置的证明材料; 7、市质安站规定的其它资料; 二、起重机械安装告知
(一)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在起重机械安装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建设工程质监部门(以下称告知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备案牌; 3、安装单位委托代理书;
4、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
6、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
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有效资格证书;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安装单位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经审核,方可报建筑起重机械告知部门。
(二)告知部门在接到告知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告知资料的核查工作,(对以上资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告知条件的起重机械,核发《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时间自补充资料收到并经审核符合之日起顺延。
三、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一)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书面形式告知当地建设工程质监部门(以下称使用使用登记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2、《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3、安装单位的自检报告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
5、检验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 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使用登记部门在接到使用登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使用登记资料的核查工作,(对以上资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起重机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核发《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时间自补充资料收到并经审核符合之日起顺延。
四、起重机械拆除告知
(一)起重机械拆除单位应在起重机械拆除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拆除告知书》一式四份;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安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6、起重机械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7、起重机械拆除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拆除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拆除合同及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
书(原件及复印件)。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拆除单位编制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卸人员名单,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经审核,方可报建筑起重机械告知部门。
(二)告知部门在接到告知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告知资料的核查工作,(对以上资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告知条件的起重机械,核发《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拆除告知书》。并办理起重机械使用注销手续。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时间自补充资料收到并经审核符合之日起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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