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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币种形成现金流量报告。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可根据重要性原则选定部分现金流量极少、发生频率低的表内外资产及负债项目不纳入现金流错配净额的计算。该政策需经董事会或其授权专门委员会审核批准,并以书面文件形式记录在案。高级管理层应定期评估该安排的适当性,并及时提出修订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未来现金流可分为确定到期日现金流和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 确定到期日现金流系指所有来自外部负债和即将到期资产中有明确到期日的现金流。明确到期日现金流应根据其确切到期日计算。
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系指商业银行在到期日现金流不能完全反映流动性风险,或者包括活期存款在内的负债没有明确到期日情况下,商业银行通过行为调整等方法测算的现金流。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的计算必须遵循审慎原则。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期限错配分析以短期为重点,但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中期乃至长期的期限错配分析,以及早发现潜在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以其融资能力和风险承受度为基础设定现金流期限错配限额(简称现金流限额)。现金流限额应由专门部门设定,并由董事会或由其授权部门审核,根据需要至少每年修订一次。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保证每一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应低于现金流限额,现金流限额可以考虑按以下步骤计算:
(一)商业银行应至少预测其未来确定时间段内融资能力,尤其是来自银行或非银行的批发融资能力,并依压力测试情况下的调减系数对上述预测进行适当调整。
(二)商业银行采取审慎方法计算出售全部或部分无障碍流动性资产如政府和中央银行债券所产生的流动性增项。
(三)商业银行计算现金流量限额时应将或有负债中备用融资额度等作为增项,同时将或有资产中未提取的贷款承诺等作为减项。
(四)商业银行应根据以上步骤计算确定时间段内的现金流量理论限额。 为计算更短期限直至隔夜现金流限额,商业银行可以按审慎原则和一定方法计算出每日的限额。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依审慎原则从紧设定现金流限额,确保有效实施,所有超限额情况都应依规定程序提前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商业银行应确保所有超限额情况均有书面记录,并将所有事先批准申请提前报告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
商业银行应对所有未经批准超限额情况实施调查,调查应包括业务部门在内的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现金流在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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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至规定限额内,并对任何故意行为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现金流限额测算期至少为一个月,鉴于严重的流动性风险问题对市场的影响经常会超过一个月,鼓励商业银行按更长时间段进行测算。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原则上应全部计入当日到期资产及负债,但在商业银行能够证明所用测算方法遵循审慎原则并经监管部门审核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对这部分现金流测算进行行为调整。
行为调整既可以是以历史经验为参考,按照资产及负债存量的一定比例测算,也可以是根据充分的历史数据建立模型进行测算。商业银行所使用的测算方法须与其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对于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测算所使用的行为调整假设要进行充分论证,并经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所有模型化的假设条件及模拟情况必须书面记录,并可以经受回溯检测。高级管理层应定期对行为调整假设、回溯检查进行评估,以便适应商业银行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节 压力测试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应通过压力测试分析银行承受压力事件的能力,考虑并预防未来可能的流动性危机,以提高在流动性压力情况下履行其支付义务的能力。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针对影响单个银行或整个银行业的各种情景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在必要时应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压力情景进行临时性、专门压力测试。 商业银行应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流动性管理策略、政策和限额进行调整,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针对单个机构和整个市场设定不同的压力情景。具体压力情景设立可结合银行本身业务特点、复杂程度,针对流动性风险集中的产品、客户和市场设定情景实施压力测试。
针对单个机构压力情景的假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资产价值的侵蚀; (二)零售存款的大量流失;
(三)批发性融资来源的可获得性下降; (四)融资期限的缩短;
(五)交易对手要求追加保证金或担保;
(六)与新开发的复杂产品和交易相关的流动性损耗; (七)信用评级下调;
(八)母行出现流动性危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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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整个市场压力情景的假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流动性的突然下降;
(二)对外汇可兑换性以及进入外汇市场的限制的变化; (三)对中央银行融资工具的渠道的变化; (四)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突然崩溃。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应基于专业判断,并在可能情况下,对以往影响银行或市场的类似流动性危机情景进行回溯分析。
所有压力测试情景、条件假设、结果和回溯分析应有书面记录,并报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核确认。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应在并表基础上分币种实施,并可针对流动性转移受限等特殊情况对有关地区分行或子行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设立危机情况下抵御危机的最短生存期,最短不低于一个月,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持该最短时间内业务融资的能力,直到应急资金到位。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应全面考虑影响流动性风险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假设情景对银行自身以及对所在集团的影响; (二)政治风险、国家风险和汇兑等限制 (三)资产变现时间及折让程度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不同压力测试情况下在最短生存时间内现金净流量为正值。如压力测试结果为负值,商业银行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银行流动性水平。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压力测试情况,包括所有压力测试情景、条件假设、结果和回溯分析,及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和应急预案的调整情况。
商业银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压力测试,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实施。
第四节 应急计划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制订并定期更新应急计划。商业银行应急计划应与银行的复杂程度、风险水平、业务、产品和组织架构相匹配,并根据经营和现金流量管理情况设定并监控银行内外部流动性预警指标以分析银行所面临的潜在流动性风险。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正常市场条件和压力条件分别制定流动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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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计划,应涵盖银行流动性发生临时性和长期性危机的情况,并预设触发条件及实施程序。
应急计划至少应包括一种银行本身评级降至“非投资级别”的极端情况。应急计划应说明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如何识别和优化融资渠道和出售资产以减少融资需求。设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临时中断,如突然运作故障、电子支付系统出现问题或者物理上的紧急情况使银行产生短期融资需求。
(二)流动性长期变化,如因银行评级调整而产生的流动性问题。 (三)当母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防止流动性风险传递的应对措施。
第六十五条 应急计划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强化实现流动性管理的最终目标: ? (一)保持适量的流动资产;
? (二)度量并预测不同情形下银行融资需求; ? (三)管理融资渠道。
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急计划应包括资产方流动性管理策略和负债方流动性管理策略,其中资产方流动性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 (一)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 ? (二)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 ? (三)在市场上出售流动性证券
? (四)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或某些业务条线
? (五)在相关贷款文件中加入证券化或转让条款以便出售流动性较低的资产 负债方融资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 (一)将本行与集团内其他银行、非银行关联企业融资策略合并考虑 ? (二)建立融资总体定价策略
? (三)制定利用非传统融资渠道的策略 ? (四)制定零售和批发客户提前支取和解约政策 ? (五)使用央行信贷便利政策
第六十七条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获取流动负债的重要来源。商业银行应根据经验评估融资能力,关注自身的信用评级状况,定期测试自身在市场借取资金的能力,并将每日及每周的融资需要限制在该能力范围以内,防范交易对手因违约或违反重大的不利条款要求提前偿还借款的风险。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急计划应区分集团层次和附属机构分别实施,并可以考虑针对主要业务币种和全球主要区域制订专门的应急计划。如果某些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有限制,使得银行集中实施流动性管理不可操作,则这些地区分机构应制订专门的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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