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将各主要业务条线形成的流动性风险与其收益挂钩,从而有效地控制整个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条件成熟的银行可建立内部转移定价机制。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和新技术手段前,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对其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进行充分评估,并制定相应措施。引入并运行后,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适当的政策、程序和限额以管理总分行之间、分行之间、总分行与附属机构之间以及附属机构之间的资金流动。
第二十六条 外国银行分行无论是否由总行集中进行流动性管理,都应针对在华分行制定独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限额,包括监察本地流动性风险的职责及向总行汇报的机制。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设立筹备期内,应完成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开业后,商业银行应及时将经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度、流动性管理策略、重要政策、程序和限额及其修订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按币种分别进行,但在该币种可以自由兑换且业务量较小、对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整体市场影响都较小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按照重要性原则合并管理。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商业银行至少应按本、外币分别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
对外币实行合并管理的,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三节 内部控制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的完整和有效。 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控体系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良好的内控环境;
(二)充分的程序以识别、计量和评估流动性风险; (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更新有关政策和程序。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相关的管理架构、内控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足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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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流动性风险控制的风险限额是否适当;
(四)进行现金流量情况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 (五)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六)是否严格执行既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独立性,并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独立、充分、有效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直接报告董事会,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董事会应根据内部审计的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并督促高级管理层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有海外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应针对银行整体及分国别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分别进行审计。
第四节 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充分、适当的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准确、及时、持续地计量、监测、管控和汇报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任务:
(一)按设定的期限每日计算银行的现金流量及期限错配情况,并可根据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分币种、按银行整体或按机构、业务条线分别进行计算和分析;
(二)按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的要求计算有关流动性风险的比率和限额,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监测和控制;
(三)能及时、有效地对银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四)适时报告银行所持有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和市场价值; (五)定期核查是否符合已有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
(六)能及时地、有前瞻性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发展趋势,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准确评估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七)能根据假设情景及限制条件实施压力测试。
第三十五条 管理信息系统应能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适时了解以下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事项:
(一)银行现金流量分析;
(二)可动用的流动性资产及资产变现可能性分析; (三)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集中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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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各类市场中的融资能力
(五)可能引起资产负债波动因素的变化趋势;
(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法定指标、政策、限额及风险承受度的执行情况; (七)其他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应予关注的事项。
第五节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披露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情况。商业银行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结构,其中应特别说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重要政策;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
(四)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流动性风险状况的简要分析和说明、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 (六)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 (七)有关压力测试情况的介绍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在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商业银行应适时披露情况说明等资料以提高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信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三章:流动性管理方法和技术 第一节 资产及负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一部分。在银行确定资产负债结构时需要考虑流动性风险管理,加强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的稳定性。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遵循分散性原则。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的、明确的资产、负债分散化政策,使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提升商业银行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逐步建立集中度限额管理制度,针对流动性资产负债的品种、币种、交易对手、市场、行业、期限、地域等进行集中度限额管理,防止由于资产和负债过度集中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制定资产负债流动性集中度限额时,同时应该考虑资产负债的到期情况、是否有抵押、债务提供者或借款是否有内部关联以及资产负债本身的历史表现。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遵循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审慎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对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密切关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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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
(一)商业银行在对资产变现能力进行评估时,要考虑市场容量、交易对手的风险,及其它因素对资产可交易性、资产价格产生的影响。
(二)商业银行确定资产流动性组合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以避免资产组合在资产类别、交易对手、地域及经济行业方面承受过度的市场及其他风险。
1、市场的深度及流通程度;
2、持有某债券资产占该债券总量的百分比;
3、债券、票据等资产的信用评级和利用该资产在公开市场或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借取资金的可能性。
(三)商业银行应定期监测交易对手和自身的偿债能力指标状况,当相关指标显示交易对手偿债能力下降时,要及时调整对交易对手的融资授信额度;当相关指标显示自身偿债能力下降时,需要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债务清偿能力。
(四)商业银行应加强未提取的贷款承诺、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管理,监测相关客户信用状况、偿债能力、财务状况,了解商业银行因承兑事项可能发生的垫款和客户可提取的贷款承诺带来的流动性需求,并纳入流动性缺口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关注负债的稳定性。
1、商业银行应通过提高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提高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并减少对波动较大的债务的依赖。
2、商业银行应通过优质服务建立与资金来源提供者的关系,并持续关注大额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状况,定期监测大额资金提供者(如最大十户客户存款)及融资提供者在本行存款的情况,也可以制定存款(或融资)集中程度的触发比率。 第四十二条 发行股票和债券是商业银行补充中长期流动性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改善期限结构错配状况。商业银行应关注资本市场变化,评估通过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等补充流动性的能力与成本。
第二节 现金流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现金流量管理是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一种重要工具,商业银行通过计量、监测、控制现金流量和期限错配情况,来发现融资差距和防止过度依赖短期流动性供给。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将表内外业务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按照一定方法分别计入特定期间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以现金流入减现金流出取得现金流期限错配净额,并通过累计方式计算出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现金流错配净额计算应涵盖表内外所有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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