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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案卷立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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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4 18:37:13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公安厅1997年下发的《关于刑事案件移送起诉案卷装订问题的通知》(苏公厅〔1997〕第172号)同时废止。 附录二:

公安机关档案类别划分与档号编写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档案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公安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依据《公安档案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安档案类别划分

公安档案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公安专用文件材料。依据《中国档案分类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现行档案类别,本着实用、简明的精神,将公安机关各档案类别划分如下:

(一)公安文书档案,指公安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责活动中形成的党政领导和行政管理方面等具有保存价值的行政公文和其他通用文书材料。

(二)公安专业档案,指公安机关在依法侦查审理案件、处理违法犯罪、实施治安和行政管理等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专用历史记录。

(三)公安科技档案,指公安机关的科研机构、生产单位和有关部门在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和基本建设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科技文件材料。

(四)公安会计档案,指公安机关财务会计部门在进行会计核算等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专用材料。 (五)公安干部档案,指公安人事部门在日常业务工作中,以个人为单位组合起来的记录干部个人表现与经历的文件材料。人事部门只向档案部门移交已故公安干部档案。

(六)公安声像档案,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记录声音和影像

信息的照(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影片、唱片等为材料载体,并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七)公安实物档案,指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本机关发展历史和在各项工作中接收的,以纸张、金属、陶瓷、纺织品、石质、木质等材料为载体,具有历史意义和保存价值的物品。

上述类别以外的公安档案,由各省级公安机关自行设定,实施管理,报公安部档案局备案。 二、公安档案档号编写方法

档号作为馆藏档案检索语言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由全宗号→类别号→目录号→案卷号→页号构成。其编写方法应遵循唯一、合理、稳定、扩充和简明原则。

(一)全宗号

全宗是一个独立的机关、组织或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档案的有机整体。全宗号是档案馆指定给每个全宗的代码。公安部档案局负责编制全国各省级公安机关立档单位档案全宗代码,省级以下公安机关立档单位档案全宗代码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编制。

1、全宗号是指一个独立立档单位形成全部档案的代码,每一立档单位只能编制一个全宗号,一个档案馆内不准出现重复的全宗号。

2、省级公安机关立档单位档案全宗代码参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和中国行政区划表编制,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左侧第一位为档案类代码;第二、三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四位为省级公安机关立档单位档案全宗代码;第五、六位为地级公安机关立档单位档案全宗代码(由省级公安机关档案部门编制)。公安部机关(包括序列局)和直属行政、事业立档单位的档案全宗代码根据公安部档案全宗名称代码统一考虑,前三位代码设置同上,第四位为公安部机关、公安部直属行政单位、公安部直属事业单位等代码,按1、2、3??排列,即公安部机关为1,公安部直属行政单位为2、公安部直属事业单位为3;第五、六位为上述各系列内各单位序列代码。各省级公安机关档案全宗代码和公安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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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各立档单位全宗代码详见附件

(二)类别号

1、类别号是全宗内各类别档案排列编号的总代码。公安档案类别号由公安部档案局按公安档案类别划分统一编排。

2、公安档案类别号一般以各类别档案“公安”二字后的第一个汉字的拼音声母为代码。编为:“W”即文书档案;“Z”即专业档案;“K”即科技档案;“J”即会计档案(因与科技档案代码重复,故用第二个汉字的拼音声母);“G”即干部(死亡)档案;“S”即声像档案;“SW”即实物档案(因与声像、文书档案代码重复,故用双字母)。

3、各类别档案下的属类档案(即档案分类法的二级类目,即第二层分类)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标引于类别号代码右侧,如:“W1”代表公安文书档案第一属类(通常文书档案按年代、组织机构排列的可不标属类号)案卷,“Z1”代表公安专业档案中的第一属类案卷,“K2”代表公安科技档案中的第二属类案卷,“J3”代表公安会计档案中的第三属类,“SW4”代表公安实物档案中的第四属类。

4、属类号后再划分种类细目的,可在属类号后加“·”,再加代码,依此类推。 (三)目录号

1、目录号是全宗内各类档案案卷目录的统一代码,目录号不因案卷数量少而取消,一个分类号内的目录号不得重复。

2、目录号由全宗内各类别全部档案案卷目录组成,每一类别档案目录号按阿拉伯数字顺序编排。 3、具体编写方法为: (1)公安文书档案目录号

类别号后,按保管期限确定永久、长期、短期(通常用1、2、3为代码,如保管期限改为定期的,暂可不用代码)三个序列,然后按年代进行排列,一年一本,各编一个目录号。自1950年起排为1号,即“W1”;1951年则为2号,即“W2”;依此类推至2001年为52号止,即“W52”。

2002年起改为类别号后加公元纪年号,即“W2002”??“W2008”等,依此类推。 1950年前的文书档案可根据各地形成档案全宗时间早晚,自行编排。 (2)公安专业档案目录号

按照《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确定的属类顺序自行编排公安专业档案目录号。 (3)公安科技档案目录号

公安科技档案按照下列属类:基本建设、设备仪器、生产产品、科研技术、鉴定(检验)行标归类后,每一属类内设多少个目录号可以每1000号为一本目录,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公安会计档案目录号

公安会计档案划分为业务、行政、科技、基建、教育等属类,每个属类一年编一个流水号,各地可在各属类下参照报表、账簿、凭证的排列顺序,自行编制目录号。

(5)公安干部档案目录号

公安干部(死亡)档案编排统一目录号,每1000人编一本,依次续编目录号。 (6)公安声像档案目录号

公安声像档案目录号根据保管各属类档案实际情况(档案储量),自行编定目录号。 (7)公安实物档案目录号

公安实物档案目录号暂以实物类型,设置奖励物品、交流物品、印信名章、装备样品等属类进行排列编目;也可根据收(征)集到的实物情况编制相应目录号。

(四)案卷号

案卷号是以卷为最小单位组成档案的排序统一代码。公安档案案卷号在各类档案中不得重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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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编排如下:

1、公安文书档案案卷号

按照“一卷一号”的原则,以保管期限、归档年度、组织机构的分类系统顺序编排号码,每年形成永久、长期、短期3个从1号卷开始的流水号。次年照此重新编排。

2、公安专业档案案卷号

根据“依案(人、事等)立卷,一案(人、事等)一卷或多卷”原则,公安专业档案实行“一卷一号”的案卷号编写方法。

3、公安科技档案案卷号

公安科技档案以一项工程、一套设备、一项产品、一个课题、一个标准为单位立卷,并依据各类档案实际情况编排案卷号。

4、公安会计档案案卷号

公安财会档案在属类下,按财务会计年度时间进行立卷,依照报表、账簿、凭证、其他4个类别和时间先后分别排列,顺序编写案卷号。

5、公安干部档案案卷号

公安干部档案材料按照“一人一号”的原则,在干部死亡满5年后,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该干部档案,并按照死亡、归档时间先后编写案卷号。

6、公安声像档案案卷号

公安声像档案根据不同属类,分别以卷、册、盘、张为“案卷号”,各从1号编起,并结合所载各类档案内容注明与各类档案的参见号。

7、公安实物档案案卷号

公安实物档案依据实物属类、形成方式和收集时间编写案卷号。 (五)页号

1、页号是各案卷内对其文件所在位置的编号,即文件在案卷中的所在页号(一般以文件首页在案卷中的所在页号为准),一个案卷中的页号不得重复。

2、通常纸质案卷内有文字记录的页面都要编写页号,正面用铅笔编于右上角,背面编于左上角。非纸质档案页号可参照此编写方法,也可根据各地实际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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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公安厅1997年下发的《关于刑事案件移送起诉案卷装订问题的通知》(苏公厅〔1997〕第172号)同时废止。 附录二: 公安机关档案类别划分与档号编写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档案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公安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依据《公安档案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安档案类别划分 公安档案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公安专用文件材料。依据《中国档案分类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现行档案类别,本着实用、简明的精神,将公安机关各档案类别划分如下: (一)公安文书档案,指公安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责活动中形成的党政领导和行政管理方面等具有保存价值的行政公文和其他通用文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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