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良奖评选实施细则
6.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
8.未按国家和地方明文规定采取建筑节能措施或节能措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9.违反其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第九条 创建市优良工程的项目,没有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体现优质优价的,不予办理创建市优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第十条 申报市优良奖工程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创优工程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2、市优良奖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3、竣工图及施工技术资料; 4、工程监理资料;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6、优良工程企业自评资料。
第十一条 鼓励符合优质建设工程条件的工程项目争创优质精品工程,提倡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展创优工作。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达到图纸设计深度要求,采用“四新”成果和建设部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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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提高勘察设计水平,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 创建、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关处分。
第十五条 各质量责任单位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项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后,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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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备案号:
济宁市创建优良工程活动
登记备案表
(盖章)
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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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申报时间: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各一份。 2、申报单位应提供创建优良工程计划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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