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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关于产权的问题
科斯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一个所有者期望共同体能阻止其他人对他的行动的干扰,假定在他的权利的界定中这些行动是不受禁止的。
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导引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与社会相互依赖性相联系的每一成本和收益就是一种潜在的外部性,使成本和收益外部化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双方进行权利交易(内在化)的成本必须超过内在化的所得。一般地,由于交易中的“自然”困难,交易的成本要相对大于所得,或由于法律的原因它们也可能较大。在一个法制的社会,对自愿谈判的禁止会使得交易的成本无穷大。当外部性存在时,资源的使用者对有些成本和收益没有加以考虑,但允许交易中内在化的程度增加。例如可以认为,一个企业在使用奴隶劳动时就没有承认他的活动的全部成本,因为它可以只向奴隶劳动者支付自给工资。如果允许谈判,情形就不会如此,因为奴隶会要求企业向他们支付以作为自由人的预期报酬为基础的自由的补偿。这样,奴隶的成本在企业的计算中就被内在化了。欧洲封建社会中的农奴向自由人的转变就是这一进程的一个例子。
如果产权的主要配置性功能是将受益和受损效应内在化,那么产权的形成就可以通过它们与新的或不同的受益与受损效应的形成的联系而得到最好的理解。
知识的变化会导致生产函数、市场价值及期望的变化,新的技术,做同一事情的新的方式,以及做新的事情——都会产生社会所不习惯的受益和受损效应。新的产权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们对新的收益-成本的可能渴望进行调整的回应。
当内在化的所得大于内在化的成本时,产权的发展是为了使外部性内
在化。内在化的增加一般会导致经济价值的变化,这些变化会引起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市场的开辟,由此而使得旧有产权的协调功能很差。要对这一主张作出适当的解释,需要考察一个共同体对私有制的偏好。有些共同体的私有制没有很好的发展,但它们的国有制却高度发展。不过在一个共同体对这方面的偏好给定的情况下,新的私有和国有产权的形成将是对技术和相对价格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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